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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解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均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2.变更登记(★★★)(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3)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解释】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出资期限“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解释1】只要某一个股东的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不要求所有股东都达到20%的要求。【解释2】首次出资额需要同时满足“20%和3万元”的规定。2.出资形式(2009年单选题)(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3.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抽回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5.出资不实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3)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4)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解释】(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先约定后法定(1)会议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释】先看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是否另有约定,有约定的先看约定,没有约定的提前15日通知。(2)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解释】先看公司章程是否另有约定,有约定的先看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1.董事会的组成(2011年单选题)(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2)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职工代表(也可以没有)。(4)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3.小公司的特别规定(1)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七)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2006年多选题、2010年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1.股东会(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2)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3)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2007年多选题)必须掌握(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解释】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股本总额。(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3.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4.股东的临时提案权(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5.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6.股东大会的决议(2008年判断题、2010年综合题、2011年多选题)(1)普通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特别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相关链接】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5.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2)1/3以上董事提议(3)监事会提议6.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7.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1/2)通过。8.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9.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2.独立董事制度(2010年新增)(2011年多选题)必须掌握(1)独立董事的基本任职条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④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一、股份发行(★★★)(2007年多选题、2009年单选题)1.“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3.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二、股份转让的限制(★★★)1.发起人(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二、股份转让的限制(★★★)3.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2008年单选题、2010年单选题)(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程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回购程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回购程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解释】(1)只有上述五类特定的犯罪行为,才受5年的限制;(2)某人被判有期徒刑10年,被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满被释放后,需要反省8年(3+5)才能担任董事、监事。(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解释】第(3)条的范围包括“董事、厂长和经理”,第(4)条的范围仅限于“法定代表人”;第(3)、(4)条的前提均为“负有个人责任”。(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禁止(★★★)(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解释】(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而非董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解释1】如果公司章程事先有规定,或者事先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同本公司进行交易。【解释2】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2010年多选题)(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股东诉讼(★★★)(2007年综合题、2009年多选题)(一)股东直接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释1】股东代表诉讼(间接诉讼)的前提条件是他人侵犯了“公司”利益(全体股东的利益),股东直接诉讼的前提条件是他人侵犯了“个别”股东的利益。【解释2】利益受到侵犯的个别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解释3】该股东无须先找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直接提起诉讼。1.内部人给公司造成损失(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标题:经济法总结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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