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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传承与风险管理案例解析CaseStudyOfWealthInheritance&RiskManagement阳光人寿银行保险中心二0一三年一月高净值客户需要什么样的保险方案?一个能够帮助TA:完成心愿,消除顾虑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女人应该对自己好一点!案例一:富太太如何实现婚内资产保全客户需求:先生做煤炭生意,资产规模不详。王女士担心日后家庭、婚姻存在风险,想为自己存一笔钱,确保家庭变故时拥有足够稳定的现金流,使自己及孩子的生活品质不受影响,同时实现其个人的婚内资产保全。阳光人寿解决方案:推荐计划:阳光财富B年金计划投保金额:年交80万元,5年交个性化设计:投保人/被保险人:王女士受益人:儿子客户资料:山西某银行客户王女士,34岁,全职太太,育有一子。客户利益解析:1、签单10天后(犹豫期结束次日)立即返还基本保额10%,每年返还10%直至60周岁,稳定的现金流满足母子俩日常开销。从60周岁起至100周岁每年返还基本保额20%,充分提升养老品质。满期时返还全部所交保费,留给儿子一笔可观财富;2、自己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单享有绝对的控制权,确保投入资金的安全性,有效规避财产分割风险;3、身故金作为儿子专属资产,不列入其婚姻共同财产,有效规避婚姻风险。爱心恒久远,一颗永流传!案例二:让保单见证我们的爱情!客户需求:夫妻感情很好,在两人结婚十周年之际,为表达彼此恩爱之情,互相投保一份终身年金保险。希望以此作为爱情的见证,彼此携手白头到老,同时希望自己身后为两个孩子各留一笔钱(子:女=6:4),避免纷争。阳光人寿解决方案:推荐计划:阳光财富B年金计划投保金额:年交99万元,10年交/年交101万,10年交个性化设计:两人互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两个孩子客户资料:北京某银行客户孙先生,40岁,私营企业主;妻子卞女士,37岁,制片人,育有一子一女,家庭幸福美满。客户利益解析:1、产品利益同案例一;2、身故金指定受益人,不属于遗产范畴,规避生前债务,免征个人所得税,及极有可能开征的遗产税;3、身故金受益比例指定,避免遗产纷争,实现资产定向传承;4、身故金作为孩子专属资产,不列入其婚姻共同财产,有效规避婚姻风险。给女儿一个无忧的婚姻!案例三:女儿可以接受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客户需求:有一独生女20多岁,现在有一男友,家庭条件一般,属于典型的“凤凰男”,两人准备结婚。客户想给宝贝女儿留一笔钱,但同时担心女儿婚后的财产风险,劝女儿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但女儿不同意,认为这样伤感情。崔女士想寻找另外一种方式实现这个愿望。阳光人寿解决方案:推荐计划:分红型终身年金计划投保金额:年交200万元,10年交投保人/被保险人:崔女士受益人:女儿客户资料:昆明某银行客户崔女士,50多岁,经营私立幼儿园。客户利益解析:1、每年稳定的现金流满足自身日常支出,一直领取到100岁,满期时返还全部所交保费,留给女儿一笔可观财富;2、身故金指定受益人,属于该受益人的专属资产,不列入其婚姻共同财产,有效规避婚姻风险,帮助崔女士完成心愿;3、与赤裸裸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相比,人寿保险合同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避免伤害感情,帮助女儿消除顾虑。巧用保险,一举两得!给“隔代亲”上保险!案例四:向第三代进行财富传承客户需求:杨先生想在身后留一笔钱给其未成年的孙子,并想让孙子从18岁开始每年领一部分钱,在满足其正常的生活费用支出的前提下避免挥霍浪费。阳光人寿解决方案:推荐产品:阳光财富B年金计划投保金额:一次性交费500万元投保人/被保险人:杨先生受益人:孙子个性化设计:签署《大客户资产传承保单服务申请书》,约定受益金领取方式(2)客户资料:深圳某银行客户杨先生,59岁,私企业主。目前国内可实现的“保险信托”阳光人寿《大客户资产传承计划》为高端客户提供身故保险金的三种领取方式,供客户选择:1)分期领取至约定年龄:受益人每年领取身故保险金的--%,年满--岁以后一次性领取余额。2)分期领取至身故保险金本息领取完:受益人每年领取身故保险金的--%,直至身故保险金本息领取完。3)自约定年龄起分期领取。受益人自年满--周岁后,每年领取身故保险金的--%,直至身故保险金本息领取完。市场领先设计,“保险+信托”的完美结合!客户利益解析:1、身故金可用作给孩子的一笔生活基金,每年领取6%,连续领取25年,防止挥霍浪费;2、身故金指定受益人,不属于遗产范畴,避免财产纷争,实现资产定向传承;3、身故金可规避生前债务,免征个人所得税,及极有可能开征的遗产税;4、身故金作为孩子专属资产,不列入其婚姻共同财产,有效规避婚姻风险。孩子,你是我一生的牵挂!案例五:向非婚生子女进行财富传承客户需求:陈先生婚外育有一女,受其身份所限,不能公开将财产留给其非婚生女儿。因此想通过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的方式在身后给女儿留一笔钱,并不想让家人知晓此事。阳光人寿解决方案:推荐产品:阳光财富B年金计划+阳光安康组合计划投保金额:年交66万元,10年交投保人/被保险人:陈先生受益人:女儿个性化设计:陈先生同时为自己投保一份小额健康保障计划,受益人为家人,有效解决了将来非婚生女儿理赔难的问题客户资料:重庆某银行客户陈先生,40多岁,某企业董事。客户利益解析:1、保险利益同案例一;2、身故金指定受益人,属于该受益人的专属资产,在法律上具有确定性,有效实现资产定向传承,有效帮助客户完成心愿;3、陈先生通过购买小额健康保障计划,一举两得:一、为自己建立一份重大疾病保障(39种重疾,保至75岁);二、其身后家人理赔时提供的材料,亦可作为非婚生女儿理赔材料,有效帮助客户消除顾虑。移民一族的困惑?!案例六:移民后国内保单的处理客户需求:计划让女儿高中时出国留学,将来留在国外发展。田先生和妻子主要还是在国内工作、生活,将来也许会移民。准备在国内购买保险,但又担心移民后境内保单是否依然有效,不知到时如何处理保单。阳光人寿解决方案:客户可在国内为自己购买适合的保险产品,如年金险、重疾险、高额寿险等,满足自身需要及实现资产传承。投保人/被保险人为田先生/田太太,受益人为女儿。而女儿可以在境外购买一些适合的保险产品。客户资料:福建某银行客户田先生,42岁,经营一家服装企业,妻子一同参与企业经营,有一个女儿12岁。客户利益解析(1/2):1、对于移民一族而言,购买保险应因人而异,田先生及妻子长期在国内生活,适合购买国内的保险,日后享受保单利益、理赔比较方便。女儿长期在国外生活,适合在境外购买一些保险产品;2、田先生首先要考虑为自己及妻子购买充足的保险,确保家庭主要支柱的保障全面,同时实现财富安全、稳定地传承给女儿;3、身故金指定受益人,不属于遗产范畴,避免遗产纷争,实现资产定向传承;身故金可规避生前债务,免征个人所得税、极有可能开征的遗产税;客户利益解析(2/2):4、日后一旦移民,之前在国内购买的人身险保单利益继续有效,客户利益不受影响。受益人提供相应的材料后,保险公司仍旧履行各项责任;5、移民前客户只需到保险公司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操作(姓名、国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中国公民境外出险,理赔时需提供中国驻出险所在国家使领馆针对理赔材料的翻译及证明材料;国籍变更者出险,需提供国籍所属国驻中国使领馆针对理赔材料的翻译、证明材料。保险作为财富传承方式的法律特点指定受益人、定向给付;身故保险金摆脱遗产形态,规避个人所得税、遗产税和生前债务;身故保险金专属子女,规避子女婚姻风险。保险的法律特质(1)指定受益人、定向给付《保险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十九条:人寿保险的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第五条第四款下列各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保险的法律特质(2)身故保险金摆脱遗产形态,规避遗产税和生前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保险的法律特质(3)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身故保险金专属子女个人,规避子女婚姻风险财富传承与风险管理——安全、持久、确定的现金流财富传承与风险管理——依法定向传承资产,免税避债财富传承与风险管理——保险金给付提前约定,做好客户“财富管家”阳光人寿——财富传承与风险管理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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