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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河北省岩土工程勘察常见问题和疑难问题
河北省岩土工程勘察常见问题河北大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周保良主要内容•1工程勘察成果文件的内容及深度问题•2勘察工作量•2.1勘探点的平面布置问题•2.2勘探深度问题•2.3测试工作问题•2.4场地抗震问题•3现场勘探和取试样•3.1现场记录问题•3.2取试样问题•4土工试验•5计算书•6勘察报告•6.1文字部分问题•6.2图表部分问题工程勘察成果文件的内容及深度问题[问题]:1.勘察报告签署不规范•[分析与措施]勘察文件(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独立完成的专题报告及试验报告等)应加盖公章和工程勘察成果专用章;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必须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其中丙级资质的企业可将审核人、审定人合并为一个岗位)并根据注册执业规定加盖注册章,各种图件、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其成果应有试验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它单位完成时(完成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受托单位提交的成果还应有该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章。[问题]:2.勘察报告的文字部分与图表部分前后矛盾、插图和表格零乱。•[分析与措施]文字报告的内容,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地质条件、工程特点等具体情况确定,与图表部分应互相配合,相辅相成,不得出现前后矛盾;文字报告中插图和表格的位置应紧接有关文字。插图和表格均应有图名、图号、表名和表号。插图和表格的幅面不宜大于文字报告的幅面;否则应附在勘察报告后面的图表中。[问题]:3.详细勘察阶段的勘察报告缺乏针对性。•[分析与措施]详细勘察阶段的勘察报告应有明确的工程针对性,因地制宜、重点突出。对地质和岩土条件相似的一般建筑物和构筑物,可按建筑群编写报告;对于地质和岩土条件各异或重要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宜按单位建筑物或构筑物分别编写。不分阶段的一次性勘察,应按详细勘察阶段的要求执行。[问题]:4.岩土工程勘察分级存在问题。•[分析与措施]降低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会造成勘察质量或精度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14.1.5条规定,“岩土工程的分析评价,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区别进行。对丙级岩土工程勘察,可根据邻近工程经验,结合触探和钻探取样试验资料进行;对乙级岩土工程勘察,应在详细勘探、测试的基础上,结合邻近工程经验进行,并提供岩土的强度和变形指标;•对甲级岩土工程勘察,除按乙级要求进行外,尚宜提供载荷试验资料,必要时应对其中的复杂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并结合监测对评价结论进行检验。”•另外《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14.3.9条规定“对丙级岩土工程勘察的成果报告内容可适当简化,采用图表为主,辅以必要的文字说明;对甲级岩土工程勘察的成果报告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可对专门性的岩土问题提交专门的试验报告、研究报告或监测报告”。•地基基础的设计等级不同,勘察要求不同。降低地基基础的设计等级,这就降低了勘察要求,比如“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建筑物;大面积的多层地下建筑物等”地基基础的设计等级都应定为甲级,然而很多工程定为乙级,从而不能满足规范要求,•GB50007-20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3.0.4条规定“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载荷试验指标、抗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抗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触探及必要的钻探和土工试验资料”。•总之,对不同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建筑物的地基勘察方法,测试内容要求是不同的,不能随意降低地基基础的设计等级,不能任意扩大丙级设计等级的范围。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指建筑场地稳定,地基岩土均匀良好,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物以及次要的轻型建筑物。•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应按下列要求划分:•甲级:在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性和地基复杂性等级中,有一项或多项为一级。•乙级:除甲级和丙级以外的勘察项目。•丙级: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性和地基复杂性等级均为三级。[问题]:5.遗漏相关原位测试的成果图表或室内试验成果图表•[分析与措施]详细勘察报告中所附图件应体现勘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全面反映地层结构与性质的变化,紧密结合工程特点及岩土工程性质。•勘察报告应附下列图表:•(1)建筑物与勘探点平面位置图;•(2)工程地质剖面;•(3)钻孔(探井)柱状图;•(4)原位测试成果图表;•(5)室内试验成果图表;•(6)其他根据工程需要的图表。•[问题]:6.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由谁来定?•[分析与措施]勘察单位往往根据场地等级、地基等级结合GB50007—2011表3.0.1确定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并写入勘察报告,而设计文件中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有时与勘察文件不一致。•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应该由结构专业确定。但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规范表3.0.1中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的确定涉及到岩土专业方面的问题。其中要考虑场地和地基条件的复杂程度。因此,单独由结构专业来确定也有困难。•岩土工程勘察等级是从三个方面即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及地基复杂程度综合确定的。因此勘察等级要考虑三种条件。从理论上说,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与勘察等级应该是一致的。除非结构专业在确定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时没有充分考虑地质条件才会出现不一致。3.2勘察工作量•3.2.1勘探点的平面布置问题[问题]:1.勘察工作量盲目,不掌握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勘察工作针对性差。•[分析与措施]《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4.1.11条第1款规定:详细勘察应搜集附有坐标的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问题]:2.高层建筑主楼角点没有按规范布置勘探点,不能满足高层建筑倾斜计算的要求。•[分析与措施]高层建筑倾斜值是变形控制的重要指标之一,《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4.1.16条第1款规定: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如果地层变化不大可不在角点布置。•[问题]:3.多层住宅小区建筑群,按建筑群布置勘探点时,过分节约工作量,没有兼顾到单栋建筑物地基均匀性评价和沉降控制的要求•[分析与措施]多层住宅小区建筑群布置勘探点时,应在满足单栋建筑物地基均匀性评价和沉降控制后,适当减少勘察工作量。[问题]:4.对单栋住宅,只布置了一条勘探线。•[分析与措施]不能满足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应补充勘察。《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4.1.16条第1款规定: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问题]:5.勘探点控制的范围小于工程建设范围。•[分析与措施]不能反映场地岩土情况,应补充勘察。《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4.1.11条第3款规定:详细勘察应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问题]:6.勘探点间距过大,超出规范要求。•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表4.1.15结合河北省审查要点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应按以下控制.•地基复杂程度勘探点间距(m)•一级(复杂)10~15•二级(中等复杂)15~30•三级(简单)30~50[问题]:7.地层起伏较大时,或遇古河道、沟浜、填土等时,没有加密勘探点。•[分析与措施]地层结构未查明,应补充勘察。勘察规范和高层勘察规范均规定: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变化。[问题]:8.对需要进行基坑设计的工程,勘探点的布置没有兼顾到基坑设计的需要。•[分析与措施]勘察的平面范围宜超出基坑边界外开挖深度的2~3倍。无条件布置勘探点时,以调查研究、搜集已有资料为主。[问题]:9.原状土和原位测试(标准贯入试验等)布局不能合理的控制整个场地,控制指标失衡。•[分析与措施]出现上述问题可能与规范只规定取原状土或原位测试最低数量的影响有关。规范规定原状土或原位测试数量不能少于6个的要求,应该正确理解规范规定的精神。•并不是说不管工程大小,只要满足6个样品数量就可以,这是错误的。6个样品数量是最低要求。在勘察时,还应根据工程大小,场地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合理地布置技术钻孔。•2009修订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4.1.20条中规定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高层建筑勘察另有规定)。[问题]:10.山区勘探点布置:孔间距如何掌握?•[分析与措施]当前工程勘察绝大多数是集中在城市,相对来说地层较为简单,建筑经验也较为丰富。但对于山区的工程,工程地质条件差异较大。•对山区工程主要根据地基复杂程度布置勘探点。勘探点间距在规范中有规定,地基条件复杂时可取小值。但应注意,位于山区斜坡处的拟建建筑物,斜坡上、下均应有勘探点控制,遇沟谷时也应布置勘探点,以便控制地层的变化。•[问题]:11.“当高层建筑平面为不规则形状时,应在凸出部位的角点和凹进的阴角布设勘探点;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应在中心点或电梯井、核心筒部位设勘探点”是否应严格执行?。•[分析与措施]这是《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第4.1.2条的规定。主要涉及到高层建筑勘探点布置的问题。对高层建筑勘察勘探点布置原则:一是要控制地层;二是应沿基础柱列线方向布置。•对不规则形状的变化部位高层规程规定应增加勘探点。这也是高层建筑与非高层建筑勘察不同的地方。至于有的提出地层稳定均匀时,可不按上述规定布置,一般情况下还是按照高层规程精神处理。[问题]:12.怎么看待勘探点的网格化布置?•关于详细勘察的勘探点的布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4.1.16条,提出了四款规定:•(1)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围布置;•(2)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变化;••(3)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小于3个;•(4)勘探手段宜采用钻探与触探相配合,在复杂地质条件、湿陷性土、膨胀岩土、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区,宜布置适量探井。•从规范的这条规定来看,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勘探孔是规范推荐的要求,但规范的用词是“宜”,根据规范用词说明,“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应这样做的用词,但并非要求严格执行的用词。•而且,规范接下来又提出了“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围布置”。说明规范允许可以不沿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勘探孔。•规范首先是要求按建筑物边线和角点布孔,在一般情况下是应当遵守的。但是,即使是要求“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是否就是要求每个角点都必须布置勘探孔?•规范的要求是勘探孔布置在建筑物的周边线和角点上,但没有规定每个角点都必须布置勘探孔。因此,符合规范的这一条规定的布置方法应该允许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的,只要剖面的勘探孔间距符合规范的要求,能够满足水平方向上均匀性评价的要求。3.2.2勘探深度问题[问题]:1.勘探深度浅,控制性钻孔深度不满足沉降计算深度要求及下卧层验算要求。一般性勘探点深度不能控制主要受力层。•[分析与措施]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2)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3)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
本文标题:河北省岩土工程勘察常见问题和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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