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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房地产 > 领秀空间物业合同-正弘物业-20151218公示稿
1乾宏领秀空间物业服务合同(注:本合同文本用于乾宏领秀空间小区业主大会公示,如果正式签订,除非有经双发协商一致的重大变故外,将仅做错别字勘误和版面编辑修改)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乾宏领秀空间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黄亮(主任)联系电话: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书剑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北260号正弘旗资质等级:壹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郑州市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原区乾宏领秀空间小区于2015年12月19-20日召开的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甲方委托乙方对乾宏领秀空间实行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是:(1)业主,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2)物业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实际使用房屋的其他人。(3)共有部分(共用部位),包括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和相关2业主共有部分。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相关业主共有部分,是指一幢建筑物内部,由该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施设备。(4)公共区域(共用部位),是指一幢建筑物内部,由整幢建筑物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以及整幢建筑物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5)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第一章物业项目基本情况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乾宏领秀空间;坐落位置: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南、西三环东;占地面积:32170.2平方米;建筑面积:124468.23平方米;户数:复式1447户、平层184户、跃层249户(不含公摊);物业类型:居住型普通住宅;物业管理用房:约500平方米。其中,小区西门附近约400平方米,6号楼1层东头约100平方米(最终以实际为准)。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期限第二条本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叁年(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如业主调查满意率(本合同所有的3业主调查均需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共同参与,并由一半以上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计算比例只计算参加调查的业主的满意度)第三年在95%以上,此合同自动顺延一年。乙方在进驻后,按与甲方协商一致的整改方案要求(详见附件一)进行整改,如整改后未达标内容超过70%的,甲方有权督促乙方限期整改。合同期内,乙方依法纳税,自主经营,乙方必须在法定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第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承接本物业时,在甲方的监督、协助下,由乙方与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本物业的交接工作,具体交接情况见附件二。第四条乙方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一)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二)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四)本物业规划内的附属配套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五)公共绿地、景观的养护和管理;(六)清洁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等。(七)协助维护秩序,对车辆(包括非机动车辆)停放进行管理;(八)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4(九)消防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等;(十)负责编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养护方案;(十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约定签订的协议对物业装饰装修提供服务;(十二)对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十三)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十四)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区域内公示;(十五)其他服务事项:上述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如有遗漏,但按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的,乙方仍应提供服务,而不得以本合同未约定为由拒绝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第四章物业服务标准第五条乙方应按照其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物业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五)提供服务。第五章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第六条本着服务业主、微利经营的原则,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方式采用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平层住宅:1.5元/月·平方米;跃层住宅:1.5元/月·平方米;复式住宅:2.0元/月·平方米;住宅作为非住宅使用的(住改商):4元/月·平方米;地下车位停车服务费:50元/月·个。5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乙方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6)物业管理区域外墙清洗、消杀费用;(7)物业管理区域社区文化活动费用;(8)乙方办公费用;(9)乙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10)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11)法定税费(如果有);(12)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具体业务需要将专项服务委托给其他专业机构的费用。(13)甲方同意的其他费用: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不含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上述费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规定执行。第七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的管理费,水、电、燃气、暖气等各项费用,由业主承担;业主应依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标准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房屋闲置的,仍应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标准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各项商定的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6物业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及开发建设单位的自有物业,乙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物业服务费。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用,并且积极督促、配合其物业受让方与乙方补签物业服务协议。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用按季度交纳,具体时间为每季度首月10日前。乙方不得向业主捆绑收费。第九条物业需要装修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装修前,与乙方签订《装修管理协议书》,乙方负责制定本物业房屋装修管理规定,要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遵守,并进行监督。但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期间,除约定收取装修装饰服务费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装修人收取正常物业服务费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委托乙方进行装修垃圾处理的,装修垃圾清运收费按规定由业主与乙方协商确定。如乙方收取业主装饰装修押金的,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承重结构损坏,乙方应当在完工通过验收后60日内将已收取的押金(无息)如数退还。第十条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不计入物业服务费用。第十一条乙方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车位划线、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等服务,并对停车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等工作。第十二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地下车位停车服务费纳入物业服务费中使用,主要用于物业服务资金的不足。第十三条业主应按照规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交纳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7有关费用。第十四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管理交由乙方,所收益部分(屋顶、墙体收益性广告、电梯广告和宣传栏收益广告等)甲乙双方约定5:5分成,并以一个季度为结算周期,该季度约定费用应在下季度首月10日前支付至甲方账户。乙方应提供相关合同、专项账务报表等接受甲方监督。第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需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时,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乙方应当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预算、列支范围、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使用区域的业主公布。第六章双方权利与义务第十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对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事项有知情权;(三)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督促的权利;(四)代表和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监督和协助乙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时,负责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3、物业质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如果业主委员会或者受托人认为资料档案不全,受托人应当通过一切合法手段获得,包括向有关文件的持有人或者管理责任8人通过司法途径主张索要。(六)每年度组织一次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七)配合乙方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八)审议乙方提出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报告;(九)有权监督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收益使用情况;(十)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以及业主、物业使用人与乙方之间的纠纷,不因此影响乙方工作;(十一)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十二)授权乙方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依照《管理规约》的约定进行劝阻、协调;(十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房屋出租登记报备工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十四)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十五)在保证物业管理服务品质及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前提下,甲方不干涉乙方正常的物业管理服务和经营活动和“好生活”增值服务模式等各项便民服务的开展。(十六)不得随意干涉乙方的经营管理权。(十七)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中应由甲方履行的全部条款,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十八)项目经理如果出现不能称职履行职责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受托人更换项目经理,受托人必须在20日内完成更换。在提出更换要求时,应该书面提出并说明更换理由。(十九)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十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制定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方案及制度;独立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活动。9(二)有权自主决定该物业管理的机构设置,制定规章制度,人事聘用、任免和奖惩等一切经营管理事项。(三)可以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物业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但不得将本物业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及其中的客服、秩序维护、保洁、水电维修委托给第三方;乙方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区域内公示,业委会全程参与,并具有建议权,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四)本合同依法解除、协商解除、单方解除或者期满终止时,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和项目退出手续。(五)乙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乙方履行的全部条款。(六)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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