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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股指期货背景下的期证银业务合作及其监管姓名:刘涛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金融学指导教师:缪明杨20081205我国股指期货背景下的期证银业务合作及其监管作者:刘涛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相似文献(1条)1.学位论文杜娟金融期货市场中的介绍经纪法律制度2007首先,本篇论文围绕着中国国内将开展金融期货业务这一个事实,从金融期货的基础知识入手,介绍金融期货的基本概念以及特征等经济学上的知识。试图从金融期货的性质本身推断出当下在我国国内发展金融期货所必须推进期证合作模式这一结论。其次,论文从金融期货市场自身发展、证券市场的创新、期货市场的壮大等三个方面强调了期证合作的重要性,实行期证合作的双方可以在人才、资金、管理等方面完全实现优势互补,共享营业场所、技术系统、客户资源、管理经验,是一个双赢的合作模式。在充分分析我国过去期证合作成败经验后,提出在国内引入介绍经纪人业务这一期证合作模式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再者,笔者详细的将介绍经纪人业务制度体系做了一个比较研究。介绍经纪人业务(IntroducingBroker简称IB),是指证券商利用其丰富的客户资源将有意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投资者介绍到期货公司从而获得居间介绍佣金的行为。目前,我们国内的法律环境对IB业务的发展尚处于空白状态,对于证券商从事IB业务的资格、责任范围等相关法律问题还没有具体的明确。本文以美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成熟经验为参考,在详细介绍了这两个经验模式后,结合我国国内的市场环境以及金融行业发展状态论证了以台湾地区为蓝本的制度模式引进的合理性。根据目前已知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对IB业务模式的定位,国内将要建立的是围绕招揽投资者从事股指期货交易;协助办理有关开户手续;为投资者下单交易提供便利;协助期货公司向投资者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和结算单;以及其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业务等开展的IB业务模式。第四,在确立了IB业务在国内的可行性与可能实行的业务模式后,笔者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当前对IB业务的授权,从可以从事IB业务的证券公司的资格入手,对可能出现的仅仅由创新类证券公司从事IB业务的利弊进行法学理论与现实效果两个方面的深入分析,并指出必须及时的从合乎法律规范的层面具体的对从事IB业务的证券公司的规模、从业人数、注册资本等几个方面加以明确。另外,从拟实施的IB业务的法律性质入手,论证了其属于居间介绍的法律行为性质,并围绕其居间介绍的法律行为性质,详细的研究了在该行为中开展IB业务的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内部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所确立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如何保护合法投资者的利益;如何在业务操作过程中防范来自与组织内部以及市场交易中产生的风险等等。针对即将开展的金融期货交易,笔者通过分析市场的现实交易状态对将要从事IB业务的证券机构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从五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1、保证金追缴的协助通知义务中,保证金可以由从事IB业务的机构协助期货公司履行追缴义务,但是这种协助义务只是通知投资者交纳,而不能等同于IB业务机构可以收取保证金,这样做是为了有效的隔离两个市场的风险;2、如实告知义务,隶属于证券公司的IB业务部门必须严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向有意投资金融期货的投资者详细说明金融期货的交易流程以及风险水平等信息,不得有任何不利于投资者或出于获取佣金为目的的不实宣传;3、尽力进行居问服务的义务,从事IB的机构应当尽勤勉的义务为投资者服务。一方面,IB业务机构应当根据其于期货公司的协议努力完成居间服务。另一方面,要避免证券公司为了不影响自身的客户资源而限制IB业务机构从事市场开发的规模;4、风险防范义务,从事IB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一套有效的隔离机制,将期货业务与证券业务相分离,避免两个业务类型发生交叉的不规范运做行为即设立一个被称之为“防火墙”的隔离模式;5、行业禁止性规定,对将要开展IB业务的证券公司中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道德水平、守法状态等几个方面的法律要求事项提出了具体的立法性建议。最后,在实施IB业务模式后将产生一个谁行使对该类业务进行监管的监管权问题,笔者在借鉴美国的统一金融期货和股票市场的监管模式、我国香港地区的统一金融衍生品监管模式的经验后,结合国内这些年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运做效果以及现行的市场状况,对我国将会产生的监管模式提出了个人的建议。笔者认为,为了有效保障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实施IB业务制度必须要有一个跨跃证券和期货两个市场的监督管理部门来协调,这将打破原有的证券与期货的分业监管,各不相干的行业割据状态。就国际上各类金融行业混业发展的现实来讲,适当的在权限授予问题上要突破现有法律、法规的行业约束将有利于促进下一步金融行业的多功能化的发展。本论文的目的是通过对一个即将开展的新兴金融类业务所涉及的各类法律问题的深入细致的研究和探讨,为这个业务在金融行业有效、有序并合法的开展,做一个法律方面的准备。或许这种制度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微小的,但是,任何一个可能存在的风险对于市场发展来讲都是危险的,笔者希望通过自己的小小研究能够使得IB业务制度在法律规范的层面上设计的更加完善。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c5e2a815-49c3-4060-beff-9dc70143249f下载时间:2010年8月3日
本文标题:我国股指期货背景下的期证银业务合作及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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