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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建筑工程【土建】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内容摘录汇总目录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2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5三、《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8四、《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18五、《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28六、《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33七、《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45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55九、《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72十、《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89十一、《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92十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104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2001-07-20发布;2002-01-01实施】编制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指导思想——“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本条是编制统一标准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系列标准的宗旨。仅限于施工质量的验收。设计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1.0.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本标准的编制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及其他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等。同时,本标准强调本系列各专业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套使用。】另外,本标准规范体系的落实和执行,还需要有关标准的支持,其支持体系见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支持体系示意图。2.0.1建筑工程——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2.0.2建筑工程质量——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2.0.3验收——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2.0.4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2.0.5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2.0.6检验——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2.0.7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统一标准及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工艺检测方法标准评优标准工法、工艺标准工作标准管理标准操作规程企业标准基本试验方法标准现场检测方法标准建筑优良工程评优标准2.0.8交接检验——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2.0.9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2.0.10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2.0.15观感质量——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2.0.16返修——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2.0.17返工——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3.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3.0.2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3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4.0.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4.0.2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4.0.3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若干子分部工程。4.0.4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程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4.0.5分项工程可由出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4.0.6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5.0.1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5.0.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5.0.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5.0.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D进行;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E进行;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F进行;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G进行;5.0.6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成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5.0.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6.0.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6.0.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6.0.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6.0.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6.0.5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6.0.6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6.0.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2002-04-01发布;2002-05-01实施】3.0.1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完备的地质勘察资料及工程附近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的构造情况,必要时应作施工勘察和调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及临近建筑的安全。3.0.2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3.0.3从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及见证试验的单位,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3.0.5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共同分析情况,解决问题,消除质量隐患,并应形成文件资料。4.1.1建筑物地基的施工应具备下述资料:1岩土工程勘察资料;2临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类型分布及结构质量情况;3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要求及需达到的标准检验手段;4.1.3地基施工结束,宜在一个间歇期后,进行质量验收,间歇期由设计确定。4.1.4地基加固工程,应在正式施工前进行试验施工,论证设定的施工参数及加固效果。为验证加固效果所进行的载荷试验,其施加载荷应不低于设计载荷的2倍。4.1.6对水泥土搅拌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为1.5%-1%,但不应少于3根。5.1.2桩基工程的桩位验收,除设计有规定外,应按下述要求进行:1.当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现场标高相同时,或桩基施工结束后,有可能对桩位进行检查时,桩基工程的验收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2.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送桩后无法对桩位进行检查时,对打入桩可在每根桩桩顶沉至场地标高时,进行中间验收,待全部桩施工结束,承台或底板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再做最终验收。对灌注桩可对护筒位置做中间验收。5.1.5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不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5.1.6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对混凝土预制桩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经过核验的灌注桩,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5.1.8除本规范第5.1.5、5.1.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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