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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国际技术贸易的其它标的第一节版权及邻接权一、版权及邻接权的含义及范畴版权又称著作权,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以版权法及相关法律所享有的权利。版权属于民事权的范畴,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传统形式。狭义的版权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广义的版权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和著作邻接权。版权的特点:1.版权持有者有权禁止或允许任何人在某一段确定年限内复制自己的材料;可以销售、遗赠或许可自己的权利。2.版权只有在申请时才能确立,没有筛选或接受程序。3.版权可以跨越很长的时间段,通常是创作者的有生之年至其死后50年。4.版权争端要在法院解决。5.版权包含了对某个创意的独特表达方式,并非创意本身。(一)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亦称作者精神权利。根据《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各成员不对该精神权利的规定承担义务。1.发表权发表权是作者所享有的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文学艺术作品完成之后,其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将其公之于众,公开的时间、地点、地域范围以及公开的方式都应当取决于作者的意愿。2.署名权署名权是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品上标示自己姓名的权利。署名权只能由作品的实际作者和被认定为作者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享用,实际作者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无权享受署名权。3.作品修改权作品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贬义或其他更改的权利。此处所讲的歪曲是指故意改变事物的真相、事实或内容;篡改是指用作假、伪造的手段对作品进行改动或曲解。(二)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依据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通过各种合法形式利用其作品从而享受其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权利。著作财产权可以分为复制权、演绎权和传播权三大类。具体而言,著作财产权至少可包括以下八项经济权利:翻译权、复制权、公演权、广播权、朗诵权、改编权、录制权、制版权。(三)著作邻接权邻接权指与版权相邻近的权利。主要包括现场制作者对其录制的唱片、编演者对其表演的节目、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的节目所享有的权利。”二、版权的主体和客体(一)版权的主体因创作成果而享有版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少数情况下也可以是国家。(二)版权的客体版权的客体是作品,一般认为其构成要件有三:一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二是具有独创性和原创性;三是具有有形的表现形式。三、版权的保护(一)版权邻接权保护原则1.独立性原则除《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版权及邻接权受保护的程度及为保护作者权利而提供保护的方式,完全适用提供保护所在国的法律。但各国不得以本原则为由拒绝为外国作品提供保护。2.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即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3.自动保护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不论其来源国,只要享受国民待遇,无需经过任何手续就可以自动受到保护。按照这个原则,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和《伯尔尼公约》签署国国民、在成员国有长期居住权的非《伯尔尼公约》签署国的国民,在其文学艺术作品创作完成时即应自动享有版权,如果非签署国国民在签署国无长期居所地,则其作品首先在成员国出版时享有版权。(二)最低保护标准原则这些原则是各国进行版权保护时的最低原则:1.无论作品表现形式如何,但应当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的一切成果。2.各国版权法中的权利限制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可以未经作者许将讲课、演讲等公开发表的口头作品以印刷、广播等方式复制并传播。但权利仍属于作者。3.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行使限制权力。(三)版权保护范围法律不仅保护智力作品创作者的权利,而且保护帮助传播这些作品的辅助者的权利。四、版权保护的限制(一)作品保护期限一般作品保护期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年以及死后的50年。(1)电影作品不少于与观众见面起50年,若50年尚未与观众见面,则为摄制完成的50年。(2)摄制作品及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艺术作品在《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受到保护,该成员可自行立法决定其保护期,但该保护期至少维持到该作品完成之后25年。(3)合作作品或被视为共同创作的作品,保护期为共同作者中最后一个去世者有生之年直至死后50年。(4)匿名或用假名作品,用合法方式证明其假名身份,则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只要能够合理推断匿名或假名作者去世已超过50年,则不得再求成员国对其作品予以保护。《知识产权协定》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对于唱片表演者和制作者的有效保护期为录制或节目表演当年年底开始起算至少50年。对广播组织的保护,保护期限一般为广播开始那一年年底起至少20年。(二)关于邻接权的保护范围《知识产权协定》第十四条规定了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保护范围。(1)表演者可以禁止下列未经其授权的行为:录制其未曾录制的表演并翻录这些录制品;以无线方式广播和公众播出其现场表演。(2)唱片制作者有权授权或禁止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3)广播组织有权禁止未经其授权的下列行为:录制其广播、复制其广播作品、通过无线方式重播或广播、原样向公众播送电视广播。(4)唱片制作者享有出租权。(三)对邻接权保护的权利限制、例外和保留《知识产权协定》允许各成员国对邻接权的保护作出例外,也允许成员国或地区降低对邻接权的保护标准。(四)地域限制作品版权所有人受到一国法律的保护,以禁止在该国内进行受版权限制的活动。为了在其他某个国家取得同样的保护以禁止这些活动,版权所有者必须求助于这个国家的法律。如果这两个国家都是国际版权公约的成员国,那么由于地理界限而产生的实际问题比较容易解决。第二节工业产权一、工业产权的概念、内容与特征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工业产权又称“工业所有权”。(一)工业产权包括的内容工业产权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它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的所有权的统称。有些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条约还将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包括在内。在我国工业产权一般就是指商标权和专利权。(二)工业产权的特征1.专有性工业产权的专有性,也称独占性、垄断性。是指工业产权只能由权利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享有,而排除他人享有同样权利的可能性。非经权利人许可或法律强制许可,他人不得行使;否则,即构成侵权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2.地域性工业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工业产权的空间限制。工业产权属于无形财产,一个国家的专利法、商标法所保护的工业产权,除在一定情况下使用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以外,只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不发生法律效力。3.时间性工业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工业产权的时间限制。工业产权的先进性随时间推移而逐渐失去,因而法律赋予权利人的专有权利也应是有期限的,否则就会阻碍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二、工业产权保护的产生与发展各国单独立法国际条约、国际联盟机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欧洲专利公约》、《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条约》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四节集成电路及布图一、集成电路和布图设计的基本概念(一)集成电路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芯片,是整个电子工业的基础,是信息产业的核心。集成电路的特征:1.集成性2.整体性3.工艺严格(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又称掩模作品或拓扑图,就是集成电路的拓扑图,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含义(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概念布图设计专有权,是指通过申请注册后,依法获得的利用集成电路设计布图实现布图设计价值、得到商业利益的权利。权利人有权禁止未经许可人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含有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专有权具有排他性和财产性的特征。(二)布图设计的保护方式1.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保护方式存在的问题:(1)版权法所保护的图形作品皆是一定思想、情感的表达形式,而布图设计则是由电子元件及其连线所组成,其根本任务是执行某种电子功能,而不表现任何思想情感。(2)造型艺术作品基于其“艺术性”而非“实用性”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而与之相反,布图设计作为由多个元件合理分布并相互关联的三维配置是基于其“实用性”而非“艺术性”受到法律保护的。(3)即使将布图设计视为作品,版权法亦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复制,是将解剖出的布图设计重新配置在芯片上,这种对立体作品的非表面化复制,在许多国家的版权法中是不被禁止的。(4)版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期较长,一般不少于50年。如果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作为作品进行保护,不利于集成电路的更新换代,会限制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2.专利保护专利法保护方式存在的问题:(1)大多数布图设计很难达到专利法所要求的创造性。(2)布图设计不决定集成电路的外观,因此亦不能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加以保护。(3)集成电路技术发展迅速,产品更新换代很快,而专利的申请和审批周期又比较长,因此,通过专利法保护不利于布图设计的及时应用。1984年美国《半导体芯片保护法》1985年日本1986年欧盟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规定198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2001年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三)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条件布图设计要有独创性,而且应当是作者依靠自己的脑力劳动完成的;设计必须是突破常规的,或者即使设计者使用常规设计但通过不同的组合方式体现出独创性时,都可以获得法律保护。布图设计必须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登记,不履行登记手续,就不能取得布图设计专有权。在我国,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取得采取登记制,即布图设计创作完成后,创作人或其他欲取得专有权的人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取得专有权。(四)布图设计权的内容1.复制权复制是指重复制作布图设计或者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行为。2.商业利用权商业利用权是指专有权人为商业目的而利用布图设计或含有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权利,包括:(1)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2)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3)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三、集成电路及布图的法律保护I.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主体(1)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布图设计创作者,但另有规定的除外。(2)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3)受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4)创作人依其职务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而且主要利用所在的法人单位或非法人单位的设备、材料、资料、场地十经费等进行设计工作,该布图设计的专有权由创作人所在单位享有,除非雇佣合同存在相反规定。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客体《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第三条规定,每一缔约方有义务保证在其领土内按照条约规定对布图设计(拓扑图)给予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保护的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而非集成电路本身,也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四、集成电路布图法律保护的限制(一)合理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行为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1)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2)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该规定又被称为保护“第二布图设计”。(3)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二)权利用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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