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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文件外经贸学研字[2008]028号徐子健签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2008年1月25日校长办公会修订)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通知》(学位[1995]2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及其附件一《关于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几点原则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博士生培养工作以及学科建设的形势,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博士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不是教授职务中的一个固定层次和荣誉称号。第二条博士生导师的遴选工作应:1.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的发展、学科结构的调整与优化;2.有利于凝练学科方向和组建学科创新团队;3.有利于改善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年龄与知识结构;4.有利于培养扶植新的学科(学术)带头人;5.有利于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第三条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采取个人自愿申请、学院(研究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小组(或委员会,下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审议办法,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程序规范,公正合理。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能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够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身体健康。第五条一般应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6岁(含56岁)以下(以审定当年12月31日为计算截至日);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具有硕士学位者,须拥有突出的科研成果,在本学科领域发表过一定数量的公认的有学术价值与水平的研究成果,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是公认的比较优秀的学者。具有博士学位、科研成果突出、科研经费充足的副教授可以参加遴选,但比例不超过本学院(研究院)博士生指导教师总数的20%。第六条有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近年来科研成绩突出。熟悉本领域研究工作的前沿情况,目前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具有明显的特色和优势,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申请者近五年来的科研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主持并完成了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2.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或在SSCI、SCI、EI、A&H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3.作为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2部。副教授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原则上应满足以上指标的两倍。第七条具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承担过或正在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研究生教学任务,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至少完整指导过一届以上的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并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每年能保证有三个月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近五年内未出现教学、科研方面的责任事故。第八条校外聘请博士生指导教师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提供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包括申请人的职称、学术水平、承担的科研项目等),其总数与本学院(研究院)博士生指导教师总人数之比不得超过30%。在我校兼任的校外博士生指导教师,须履行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各项职责,一般每年只招收一名博士生。在兼任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期间,其与我校在读博士生共同取得的研究成果(如论文等),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已遴选为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校外人员,因各种情况不能继续履行博士生指导教师职责的,将不再出现在现有导师名单中。第三章遴选程序第九条申请人向该博士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研究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交相应的代表作、在研项目的相关证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第十条学院(研究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进行初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到会委员至少为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时,会议方有效;获至少三分之二到会委员赞成票者,其申请材料方通过初审。学院(研究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初选名单,提交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小组。第十一条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小组根据初选名单听取有关专家的评议意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到会成员至少为全体成员三分之二时,会议方有效;获至少三分之二到会成员赞成票者,即为通过。每届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小组一般由十三至十五名博士生指导教师组成,遴选当年由拥有博士学位授权点单位的学院(研究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推荐,岗位不固定。第十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听取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小组组长关于遴选结果的通报,对有争议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者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到会委员至少为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时,会议方有效;获至少三分之二到会委员赞成票者,即为通过。第十三条在上述各级评议过程中,一律实行本人及亲属回避制度,即凡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或申请人的直系亲属者,不得参加上述评审机构及参与涉及本人的评议工作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各级评审委员必须从学校发展和学科建设的大局出发,坚持原则,出以公心,认真负责,坚决遏止不正之风。申请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有关评审人员施加影响。第十四条曾在同类院校担任过博士生指导教师后调入我校者可直接被认定为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各学院(研究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备案;校内博士生指导教师转换指导方向时,须经学院(研究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备案。第十五条我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审定符合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件的,从报到之日起至下一次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前,因学科建设需要,主管校长有聘用其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特聘权,并在下一次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小组会议上认定。认定不成者,将不出现在我校公布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中。第十六条通过遴选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为十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研究生部学位办)受理个人或组织对遴选工作过程或结果提出的异议,异议应以书面的形式具名提出,学院(研究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负责核实异议的真实性。对于非学术问题异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召集部分委员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特别会议进行裁定,并将裁定结果通知有关各方;对于学术问题的异议,还可根据情况采取扩大同行评议范围或组织专家小组审查的方式进行认定。公示期满后无异议者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第四章其它第十七条建立博士生导师定期考核和退出机制。对已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每三年进行一次综合性考核,以评定是否继续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考核办法另行颁布。第十八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统一安排,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具体组织实施。遴选工作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结合国家新增博士点评审工作和学科建设需要,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出动议,增加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次数。每年遴选工作不得超过两次。第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文标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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