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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安全文明施工 > 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工作指引(监理部分)(报送稿)
1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工作指引(监理部分)(建议稿)为便于工程监理企业贯彻执行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并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提供依据,特制订本工作指引。第一部分整治行动措施一、行业整治措施1.全市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期间,暂停办理外地监理企业信息卡。2.开展监理企业既有信息卡延期审核,对监理企业的履约能力及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人员等条件进行重新核定;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期。3.外地驻深监理企业超过一年无新建、在建工程监理项目的,自动注销企业信息卡。4.监理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的,锁定企业信息卡,直至问题解决。5.严格执行项目总监负责制的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理单位责任追究制度,合理甄别项目总监、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从业人员、监理单位主管领导与监理单位的责任。对于因监理责任造成的各种质量、安全隐患或事故而受到责令整改、责令停工、罚款、暂停投标、暂停承接业务、红(黄)色警示、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清出深圳市场等处理的,其行为同时录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动态管理系统,并与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市场准入、投标资格、工程评优、继续教育等相结合,实行差异化管理。二、一票否决措施1.对于因监理责任造成的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予以监理单位长期红色警示,警示期内,监理单位停止参加工程投标和承接业务。2.对于因监理责任造成的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属于政府工程预选承包商的,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3.监理单位出借资质,转包挂靠的,予以监理单位长期红色警示,警示期内,监理单位停止参加工程投标和承接业务。4.对于因监理责任造成的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项目总监或其他责任2人,予以长期红色警示,警示期内,停止在深圳市场执业。5.12个月内,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受到3次红色警示的,予以长期红色警示,警示期内,停止在深圳市场执业。6.12个月内,同一监理单位或同一监理从业人员连续受到3次黄色警示的,予以该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红色警示2个月;红色警示期间,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停止参加工程投标和承接业务。三、安全整治措施㈠、责令限期整改1.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⑴.基本规定、主要特征与处置要求工程现场出现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不安全施工环境,如不整改,可能会造成施工安全事故的各种情形。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现场出现上述一般安全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总监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仍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时,建设单位应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⑵.不同情形监理责任的界定与处罚①对于一般安全隐患,项目总监未向施工单位签发《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按通知规定对项目总监进行处罚。②施工单位拒不签收,或虽已签收,但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时,项目总监未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的,按通知规定对项目总监进行处罚。但当建设单位不签收时,项目总监未能及时报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单位主管领导的,按通知规定对项目总监进行处罚;当监理单位主管领导接到项目总监的报告后,未能及时指令项目总监或直接报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按通知规定对监理单位主管领导直至监理单位进行处罚。③建设单位在签收监理机构上述报告后,必须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立即责令施工单位遵循监理机构签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各项要求进行整改。施工单位仍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时,建设单位应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否则,按通知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32.分包合同未备案的⑴.基本规定、主要特征与处置要求所有分包合同造价30万元以上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分包合同送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⑵.不同情形监理责任的界定与处罚①监理机构发现发包人(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未向发包人(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签发《分包合同备案提醒函》的,按通知规定对项目总监进行处罚。②发包人拒不签收《分包合同备案提醒函》的,项目总监未能及时书面报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单位主管领导的,按通知规定对项目总监进行处罚;当监理单位主管领导接到项目总监的报告后,未能及时指令项目总监或直接报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按通知规定对监理单位主管领导直至监理单位进行处罚。3.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的⑴.基本规定、主要特征与处置要求监理单位对所承接监理的工程项目的定期安全检查应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监理机构应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施工现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不安全施工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监理机构开展定期的安全检查每周不应少于一次,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应根据现场情况随时进行。⑵.不同情形监理责任的界定与处罚①监理单位对所承接监理的工程项目的定期安全检查每月少于一次,或虽每月定期开展了一次安全检查,但没有安全检查记录的,按通知规定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②监理机构开展定期的安全检查每周少于一次,或虽每周定期开展了一次安全检查,但没有安全检查记录的,按通知规定对项目总监进行处罚。③对于检查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按前述一般安全隐患的处置及不同情形4监理责任的界定与处罚执行。④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按后述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置及不同情形监理责任的界定与处罚执行。4.其它应责令限期整改的如因监理机构责任造成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予以项目总监黄色警示1个月;如因监理单位原因造成监理机构未能履行监理责任造成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予以监理单位黄色警示1个月。㈡、责令停工整改1.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⑴.基本规定、主要特征与处置要求工程现场出现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不安全施工环境,已经危及施工安全的各种情形。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出现上述重大安全隐患时,项目总监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或停工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总监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责令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或停工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⑵.不同情形监理责任的界定与处罚①对重大安全隐患,项目监理机构未向施工单位签发《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的,按通知规定对项目总监和监理单位进行处罚。②施工单位拒不签收《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时,或虽已签收,但不停工进行整改或停工整改不符合要求时,项目总监未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的,按通知规定对项目总监进行处罚。但当建设单位不签收或不同意停工整改时,项目总监未及时报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单位主管领导的,按通知规定对项目总监进行处罚;当监理单位主管领导接到项目总监的报告后,未能及时指令项目总监或直接报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按通知规定对监理单位主管领导直至监理单位进行处罚。③建设单位在签收监理机构上述报告后,必须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立即责令施工单位遵循监理机构签发的《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的各项要求5进行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否则,按通知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2.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⑴.基本规定、主要特征与处置要求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系指施工单位未能在政府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或监理机构责令整改的时限内完成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或整改不符合要求,安全隐患未排除而继续进行工程施工的各种情形。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项目总监应同时向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发《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或停工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总监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责令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或停工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⑵.不同情形监理责任的界定与处罚①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项目总监未向施工单位签发《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的,按通知规定对项目总监进行处罚。当建设单位不予签收或不同意停工整改时,项目总监未能及时报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单位主管领导的,按通知规定对项目总监进行处罚;当监理单位主管领导接到项目总监的报告后,未能及时指令项目总监或直接报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按通知规定对监理单位主管领导直至监理单位进行处罚。②施工单位拒不签收时,或虽已签收,但不进行停工整改或停工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时,项目总监未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的,按通知规定对项目总监进行处罚。当建设单位不签收或不同意停工整改时,项目总监未能及时报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单位主管领导的,按通知规定对项目总监进行处罚;当监理单位主管领导接到项目总监的报告后,未能及时指令项目总监或直接报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按通知规定对监理单位主管领导直至监理单位进行处罚。③建设单位在签收监理机构上述报告后,必须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立即责令施工单位遵循监理机构签发的《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的各项要求进行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或停工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否则,按通知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63.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安全监督手续的⑴.基本规定、主要特征与处置要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同时也是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和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而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属于违法,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对责任方依法予以取缔。⑵.不同情形监理责任的界定与处罚①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所监理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安全监督手续而擅自开工时,未及时向建设单位签发《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安全监督手续提醒函》的,按通知规定对项目总监和监理单位进行处罚。但当建设单位不签收时,项目总监未能及时报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单位主管领导的,按通知规定对项目总监进行处罚;当监理单位主管领导接到项目总监的报告后,未能及时指令项目总监或直接报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按通知规定对监理单位主管领导直至监理单位进行处罚。②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安全监督手续而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监理机构没有介入建设项目工程实体施工验收的,对项目总监和监理单位可免于处罚。但监理机构已经介入建设项目工程实体施工验收的,按通知规定对项目总监和监理单位进行处罚。4.企业资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⑴.基本规定、主要特征与处置要求企业资质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施工分包企业和监理企业资质。企业资质不符合有关规定是指上述企业没有资质,或资质有效期届满,或资质被依法撤销、撤回或吊销,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资质类型从事工程施工活动或监理活动的各种情形。企业资质不符合有关规定而从事工程施工活动或监理活动属于违法,工程所在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依法予以取缔。对于已经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合同备案的施工分包单位,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对施工的企业资质依法进行审查确认,监理机构仅对工程施工过程其企业7资质的有效期是否届满,或资质是否被依法撤销、撤回或吊销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⑵.不同情形监理责任的界定与处罚①监理单位本身企业资质不符合有关规定而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按通知规定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②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的有效期届满,或资质被依法撤销、撤回或吊销时,未及时向发包人(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签发《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提醒函》的,按通知规定对项目总监进行处罚。但当发包人不签收时,项目总监未能及时报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单位主管领导的,按通知规定对项目总监进行处罚;
本文标题: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工作指引(监理部分)(报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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