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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小城镇生活垃坡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9-20102011北京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9-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1年2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1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J224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月(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扇面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00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负责编制的《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通过,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在小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前《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00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J19号)的要求.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会同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共同编制完成c本标准主要针对县城以下建制镇的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提出建设内容和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在此基础上.对大量资料进行了科学的论证与分析‘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和部门共同审核定稿。本建设标准共分九章,包括:总则、工艺技术路线及建设规模、选址、工艺设计与技术指标、配套工程、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建筑与建设用地、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经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1号粮科大厦7楼.邮政编码:10003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参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编制组成员:任树本王文松刘振峨江细柴黎定高杨春松杭世瑭王起李成江邓志光•1张诵祖赵利君编写组成员:王文松黎定高杨春松靳俊平龙卫泽李元宁梁雅斌胡海金林伯伟于明辉•2•王琦刘淑玲刘树峰刘东阳陈会良鲍洁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艺技术路线及建设规模………............…………‘(2)第兰章选址…...........第四章工艺设计与技术指标………………………………(5)第五章配套工程……第六章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第七章建筑与建设用地…..第八章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第九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1)附录名词解释……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附件: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合理确定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的建设标准,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和环境效益,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小城镇生活垃极处理工程编制、评估和审核(含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尺度。第三条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的建设.应执行国家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节约投资、节约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政策和相关行业规定电并遵循因地制宜、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第四条小城镇生活垃极提倡分类收集,对混合垃圾应进行分拣,并分类处理。第五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政扩建建设规模为lOOt/d以下的垃圾填埋场和50t/d以下的垃圾自然发酵(堆肥)厂及垃圾焚烧处理厂。•1•第二章工艺技术路线及建设规模第六条小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分拣后,对不可利用的无机物宜就近简易填理;对可降解的有机物应进行自然发酵或卫生填埋等无害化处理;对不可降解的有机物应进行卫生填埋或焚烧处理。第七条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包括收运设施、处理和处置设施两部分。第八条收运系统的车辆应集中管理、统一调配。第九条处理处置工艺应根据技术经济综合比较,择优选择填埋、自然发酵(堆肥)、焚烧和其他适用工艺o第十条建设规模按日处理能力分级宜符合下列规定:1.填埋:1级日处理能力为50~100tl出H级日处理能力为ζ50tld02.焚烧:日处理能力为50t/do3.自然发酵(堆肥):日处理能力为王三50t/d。注:以上规模分级含上限值,不舍下限值。•2•第三章选址第十-条处理场(厂)的选址,应结合有关规划.具备基本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交通方便、运距合理.远离人口密集居住区,土地利用价值及征地费用低。第十二条场(厂)址不应设在下列地区:1.地震断裂带、活动的明塌地带、灰岩坑及溶岩洞区。2.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3.l共泛区和泄洪道。4.填埋库区和污水处理区边界距民用机场3km以内的地区。~.拆迁量大或基本农田地区。第十三条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1.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2.填埋库区与渗沥液调节池边界距人畜居住栖息地400m以上.f1-i山区、丘陵地区如有天然屏障阻隔,距离可减少到300m。3.填埋库区与渗沥液调节池边界距河流、湖泊~Om以上。4.山区、丘陵地区中的填埋库区t游汇水面积不宜超过O.3km',~.自然发酵和焚烧厂应充分利用已建或拟建的垃圾处理基础设施。6.场(厂)区防洪不低于城镇或附近地区防洪标准。7.处置场(厂)服务年限(尤其是垃圾填埋场使用年限)不宜低于10年2第十四条选址应按下列步骤进行:l.场址候选和预选:通过踏勘对场地的地形、地貌、植被、地质、水文、气象、供电、给排水、覆盖土源、交通运输及场址周围人群居住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推荐2个或2个以上场址。•3•2.场址确定:对预选场址方案进行技术、经济、社会及环境比较,推荐拟定场址,对拟定场址进行地形测量、初步勘查和初步工艺方案设计,完成选址报告,通过审查确定场址。•4•第四章工艺设计与技术指标第十五条分拣后的无机物或无害化处理后的垃圾就近进行简易填埋,接收垃圾在倾倒过程中宜进行摊铺,达到一定高度时对其进行覆盖。第十六条卫生填埋场,填埋库区底部自然粘性土层厚度不小于2m、边坡粘性土层厚度大于O.5m、且粘性土渗透系数不大于1.0XlO--;cm.'s时.一般选用自然防渗方式。第十七条不具备自然防渗条件的填埋场采用人工防渗,在库底及边坡设置防渗层,采用厚度lmm高密度聚乙烯HDPD土工膜或6mm膨润土衬垫GCU。库底膜上下铺设的土质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O.3mc库底膜上隔离层土工布不应大于200g/时,边坡隔离层土工布不宜大于300g/m20地质条件合适时也可采用垂直帷幕灌浆防渗。第十八条卫生填埋场应设置的工程措施有:1.在对场地和边坡进行适当修整、满足防渗系统敷设要求的基础上,设置地下水和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填埋库区底部应有纵、横坡度,纵、横向坡度均不应小于2%;天然防渗的填埋场采用盲沟收集渗沥液,人工防渗的填埋场采用盲沟内设置穿孔管收集,渗沥液导出管(穿坝)宜设置2根o2.渗拥液调节池容量应按多年逐月平均降雨量产生的渗沥液量与渗沥液处理规模综合平衡确定。渗沥液处理应优先考虑用于填埋场回灌和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3.应设置独立的洪雨水截排系统,防洪标准应满足当地的设防要求.总库容量较大的填埋场,填埋区及防渗工程宜分区、分阶段建设。一期防渗层按3-5年考虑。4.应设置填埋气体的收集导排系统,同时填埋作业区周围应•::l•设置蚊蝇1肖杀设施。5.填埋场场内永久性道路按《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露天矿山道路三级标准设计,宜采用次高级路面;填埋区内临时作业道路采用中级路面。路面宽度一般3.5m,适当设置错车道。6.监测井不宜少于2座,上下游各一座。7.坝体工程应结合当地工程地质条件,遵照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因地制宜的原则确定坝体结构型式,就地取材。8.一般不专设防火隔离带。第十九条填埋场主要工艺设备应根据日处理量和作业区、卸车平台的分布设置,参照表1选用。日处理规模I级H级表1填埋场工艺设备选用表(台)注:卫生填埋机械使用率不得低于75%。第二十条自然发酵处理以无害化为主。主体工程宜包括前处理设施、发酵设施和后处理设施等。第二十一条自然发酵一般采用静态好氧发酵工艺,包括仓式静态好氧发酵和条垛好氧发酵工艺、兼氧型条垛发酵工艺。第二十二条自然发酵可结合农业废弃物及人畜粪便进行棍合发酵或设置沼气池,进行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有条件的城镇,也可采用厌氧发酵和填埋相结合的工艺。第二十三条焚烧厂不设置前处理设施,不接收未分拣的谁合垃圾。第二十四条焚烧厂宜建设一条生产线,适当考虑余量。第二十五条采用焚烧处理,烟气排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040km范围内不宜建设2座焚烧处理设施。•6•第五章配套工程第二十六条垃圾处理场(厂)用电由当地电网供给.用电负荷等级宜按三级负荷设计。第二十七条垃圾处理场(厂)用电有条件时可由邻近变电所低压供电o需设变电设施时,宜采用杆上变压器形式.一般不设土建变电所。变压器宜采用油浸变压器。第二十八条变压器采用高压熔断器保护.10kV开关采用高压负荷开关.低压开关柜宜采用固定开关柜。第二十九条生产用电设备的控制与连锁应遵循简单实用的原则,不宜设置PLC等复杂控制。第三十条静态好氧自然发酵仓内照明按防爆标准设计。第三十一条垃圾处理场(厂)生活用水宜就近使用市政供水.也可因地制宜采用其他水源。第三十二条场(厂)区内应设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应符合国家防火规范要求。→般不设置消防给水设施。第三十三条场外道路车行道宽度3.5m.适当增加错车带.路面结构宜采用次高级路面。第三十四条附属建筑宜设置必要的采暖、通风设施。第三十五条宜设置地磅计量和洗车等设施。一般不设置化验、检验、维修和加油等设施,实行社会化服务。•7•第六章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第三十六条垃圾处理场(厂)生产及作业区内应有防尘、除臭、灭蝇、灭鼠和消毒等措施。第三十七条场区建〈构)筑物中甲皖含量不得超过l.25%(体积百分比)。第三十八条垃圾处理场(厂)区内应设置必要的安全检测设施及醒目的安全标牌或标记,配电间应有高压警示标牌。第三十九条垃圾自然发酵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可进行焚烧、填埋;焚烧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第四十条焚烧处理厂垃圾储坑中的渗沥液直接喷入焚烧炉焚烧处理,自然发酵渗沥液采用回喷到堆体或排人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8•第七章建筑与建设用地第四+一条建(构)筑物应经济实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不应进行特殊装修c第四十二条自然发酵、焚烧厂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宜超过SO~200时:填埋场控制为:1级SO~200m~•11级SO~100m~。第四+三条自然发酵、焚烧厂建设用地指标应控制在10000~1:3000m以下.填埋区占地宜达到每平方米填埋:3~10町垃圾。•9•第八章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第四十四条垃圾焚烧厂宜采用三班制,其他垃圾处理场(厂)宜采用单班制。第四十五条垃圾处理场(厂)不设专职管理人员o填埋场宜设3~lO人,自然发酵厂宜设4~lO人,焚烧厂宜设5~15人。•10•
本文标题:建标149-XXXX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标准(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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