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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课程学习规则一、学习内容:1(课堂)+1(课件)+1(课本)+1(案例)=4二、学习过程态度端正、积极勤奋、多看多做。三、学习结果1(考勤)+1(课堂)+1(考试)=100----人的行为是目的行为,学习的开始是以行为的改变开始的。----你想成为什么,首先你先让人看你像个什么?2课程主讲内容: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二章企业法第三章公司法第四章合同法第五章工业产权法第六章产品质量法第七章消费者协议保护法第八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章反垄断法3一、当前中国法律体系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行政法6刑法2民法商法5社会法4经济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4二、经济法1、定义: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调整对象:①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税法)②市场管理关系(反垄断法)③微观经济调控关系(企业法)④社会保障关系(劳动法)国家需要干预的特定经济关系。5①宪法(全国人大)②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③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等)④规章:部委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⑤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⑥国际条约与协定(我国缔结和参加的)3、经济法主要渊源6经济法体系4、经济法体系市场主体法企业法企业破产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三资”企业法等市场运行法市场管理法市场协作法证券法、票据法、环境法、银行法、贸易法等合同法、担保法、招投标法、拍卖法等宏观调控法价格法、审计法、知识产权法、会计法等社会分配法劳动法、保险法、个人所得税法等7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一、定义:是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其特征表现为:①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的形成的特定经济关系;②是主体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③是以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④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8(1)资格:①取得方式:法定取得;授权取得。②条件:具备经济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种类:①国家;②国家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③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④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⑤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公民。1、主体二、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9⑴定义: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⑵种类:①物(特征:具有流通性、可控性、有经济价值)②经济行为(包括完成工作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劳务等)③非物质财富(包括智力成果、道德产品、经济信息等)2、客体10⑴定义:指法律确认并保证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应承担的经济义务。⑵种类:①经济权利(包括经济职权;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②经济义务(包括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合法义务;违法承担责任义务)3、内容11三、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条件①经济法律规范;②经济法主体;事件(绝对事件;相对事件)③经济法律事实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12四、代理法律关系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的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这种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2、代理种类:(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2)直接代理、间接代理(3)本代理、复代理(4)独家代理、共同代理、总代理(5)有权代理、无权代理13(1)行使原则:①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②亲自行使,不得任意转代理;③积极、勤勉、谨慎行使。(2)禁止滥用代理权:常见的代理权滥用的情况有:①自己代理;②双方代理;③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3、代理权的行使:14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①没有代理权的代理;②超越代理权的代理;③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种类①本人追认为有权代理。②本人不追认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对本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善意相对人有催告权与撤销权。4、无权代理:155、表见代理:如果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学理界称此种情况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常见情形:(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3)代理授权不明;(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5)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16①代理人不知被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②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追认;③代理期限以某代理事务完成为准限;④会给被代理人的继承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事务。(1)代理期满;(2)代理期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期内,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期内,被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但特情除外。6、代理法律关系的终止:171、履行方式:①责任人主动实施;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2、承担方式:⑴民事责任:返还财产;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⑵行政责任:①行政处分②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营业执照);⑶刑事责任:①主刑②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一、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18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协商和解他方调解经济仲裁经济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19•经济仲裁1定义:经济仲裁是经济纠纷各方自愿将争议提交经济仲裁机构裁决并受其裁决约束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法。2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公平原则;(3)独立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5)法院监督原则3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不可经济仲裁的争议: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抚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204仲裁协议Ⅰ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Ⅱ仲裁事项;Ⅲ选定的仲裁委员会。Ⅰ补充仲裁协议未达成时;Ⅱ约定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仲裁范围的;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Ⅳ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1)内容Ⅰ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撤销;Ⅱ当协议约定有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不能起诉;Ⅲ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Ⅳ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其效力。(2)效力(3)无效情形215仲裁程序(1)申请(3)组成仲裁庭(4)开庭和裁决(5)裁决书效力(2)受理5日内条件:ⅰ有仲裁协议;ⅱ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ⅲ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有1名或3名仲裁员组成,其中包括1名首席仲裁员。22ⅰ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一般不公开;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作出裁决。ⅱ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对于被申请人则可缺席裁决;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ⅲ申请人可自行和解。ⅳ作出裁决前可先行仲裁调解,调解书签收后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ⅴ裁决的做出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4)开庭和裁决23(5)裁决书效力ⅰ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ⅱ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应当依法撤销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24•经济诉讼1诉讼管辖(1)地域管辖①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但有四种特殊情形除外:ⅰ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ⅱ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ⅲ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ⅳ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25ⅰ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ⅱ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管辖;ⅲ票据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管辖;ⅳ铁路、公路、水路、空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事故发生地或运输工具最先到达地管辖;②特殊地域管辖(2)专属管辖:根据案件所属范围由铁路、海事等人民法院分别管辖。(4)级别管辖:根据案件性质或影响由基层、中级、高级、最高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3)协议管辖262诉讼参加人(1)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人,一般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诉讼代表人。(2)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27ⅰ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ⅱ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诉讼;ⅲ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ⅳ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3诉讼时效①诉讼时效期满消灭的是诉讼请求权,而不是实体权利。②诉讼权利保护期为20年,即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③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④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3年或4年,具体情形指:ⅰ涉外技术合同的诉讼;ⅱ涉外买卖合同的诉讼。环境污染损害赔偿28(1)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开始发生的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前发生上述法定事由,至最后六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失,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但若该法定事由至最后六个月时仍然继续存在,则应自最后六个月时中止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相关概念29(2)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3)诉讼时效延长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至于何为特殊情况,则由人民法院判定。30(1)申请(3)审理前准备(4)开庭审理(5)下达判决书(2)受理7日内Ⅱ普通程序:条件:a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b有明确被告;c有具体诉讼请求、事实、理由;d属于诉讼法院受理范围,办理了相应手续。4审判程序(1)第一审程序Ⅰ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下达裁定书,简单灵活。31Ⅱ审理方式: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级人民法院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ⅱ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级人民法院则依法改判;ⅲ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不清、证据不足,上级人民法院则依法查清事实改判或依法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ⅳ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上级人民法院则依法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Ⅰ上诉条件ⅰ只有第一审案件当事人可提出;ⅱ只有第一审案件当事人不服时;ⅲ第一审判决未生效时;ⅳ必须是依法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2)第二审程序32Ⅱ适用情形:ⅰ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ⅱ最高人民法院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ⅲ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ⅳ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Ⅰ适用条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诉讼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3)审判监督程序或再审程序335执行程序Ⅰ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本文标题:经济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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