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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员基础知识——第一章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第一章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2第一节工程建设法律基础..............................................2一、工程建设法律体系.............................................2二、工程建设法律责任.............................................3三、工程建设诉讼时效制度.........................................4四、工程建设行政执法.............................................5第二节工程建设法律..................................................7一、建筑法......................................................7二、安全生产法...................................................9三、合同法.....................................................13四、劳动法......................................................15五、劳动合同法.................................................16第三节工程建设行政法规............................................19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9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2说明:土建施工员,装饰装修施工员和安装施工员均使用本章作为第一章。第一章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体现了国家对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市政及社会公用事业等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协调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体系覆盖了建设活动的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及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使建设活动的各方面都有法可依。第一节工程建设法律基础一、工程建设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工程建设法律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建设工程在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体系,它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功能、层次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协调一致的有机整体。工程建设法律体系必须与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相协调,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纵向不同层次的法规之间相互衔接,横向相同层次的法规之间相互配套和协调,防止不同法规之间的立法重复和抵触。(一)宪法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内容主要确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二)工程建设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三)工程建设行政法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从法律效力上讲,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四)工程建设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五)工程建设地方性法规(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2)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3)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六)工程建设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七)工程建设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八)工程建设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可见,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已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工程建设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即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并非只要存在违法行为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当构成要件完全具备时,违法行为人才需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主要有四部分内容:(1)有损害事实发生;(2)存在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二)工程建设常见法律责任类型1.工程建设民事责任工程建设民事责任,是指工程建设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消除影响、恢复名誉;(8)赔礼道歉。另外,连带责任也是建设工程民事法律责任中常见的一种,是指当侵权人是两人或两人以上时,受害人有要求侵权行为人不分主次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例如: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工程建设行政责任工程建设行政责任是指工程建设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行政法规定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行政强制措施三种。3.工程建设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工程建设主体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根据《刑法》规定,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三、工程建设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其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的制度。(一)诉讼时效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工程建设领域中,质量纠纷、工期纠纷、工程款纠纷的诉讼时效均适用普通时效的规定。2.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3.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41条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4.权利最长保护期限《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二)诉讼时效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三)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四)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四、建设行政执法(一)建设行政执法种类建设行政执法指建设行政执法主体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单方面的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形式:1.建设行政许可建设行政许可是最常见的建设行政处理形式,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对单位颁发的资质证书,如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二是对某种活动颁发的资格证书,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2.建设行政监督检查建设行政监督检查是指建设行政执法主体为了督促相对人遵守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强制性了解相对人守法情况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形式有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两种形式。3.建设行政处罚建设行政处罚是指建设行政执法主体因相对人违反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对相对人采取的惩戒和制裁行为。建设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1)申诫罚。即对相对人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较轻微行为给予警告或谴责。主要指各种形式的通报、通告、警告等。(2)财产罚。即强制要求违法者交纳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实物,或者剥夺违法者的非法财产。主要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3)行为罚。即限制或者剥夺违法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行为能力,或者停止其某些活动。主要指停业整顿、吊销企业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等。4.建设行政强制执行建设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拒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由建设行政执法主体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建设行政执法程序建设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66号)和山东省建委《山东省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建设行政执法程序作了具体规定。1.行政执法程序建设行政执法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三种。(1)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建设行政处罚决定;(2)一般程序一般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适用于简易程序案件之外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待等违反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时,首先应当立案,填写《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②对认为需要给予建设行政处罚的,在7日内立案。③立案后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④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将《建设行政处罚案件
本文标题:9-1施工员专业基础知识——第一章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W编辑修改)201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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