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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综合文本2001MODUCODEIMO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综合文本2001国际海事组织伦敦,20011980年第一版国际海事组织4AlbertEmbankment,伦敦SE17SR2001年第二版国际海事组织伦敦24681097531ISBN92-801-5109-6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社销售编号:IMO-811E版权©IMO2001版权所有未经国际海事部门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将本刊物用作商业用途,不允许对刊物的任何部分进行制作,储存于检索系统或以电子、静电复印、磁带、机械、影印或其他方式等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前言1989年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简写为1989MODU规则)通过大会第A.649(16)号决议,适用于1991年5月1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大会第A.414(XI)号决议通过,1989年MODU规则取代1979年MODU规则。海事安全委员会在其第五十九届会议(即1991年5月13日至24日),通过了修改1989年MODU规则(第MSC/Circ.561号文件中的原规定),并决定,为保持与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兼容性,修正案应于1992年2月1日生效。修正案纳入的第10.13条,无线电救生装置,和新的第11章,无线电通信装置,适用于所有1991年5月1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同样地,1988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难安全系统)修正案适用于这类船舶。该委员会还建议各成员国政府鼓励所有平台配备1989年修正案中规定的GMDSS设备,并确保所有1995年2月1前建造的平台遵守1989年规则修正案第10.13条规定,1999年2月1前建造的平台遵守修正案第11章的要求。海事安全委员会在其第63次会议上,即1994年5月16日至25日,通过进一步修订1989年MODU规则(第MSC.38(63)号决议),将(HSSC)检验和认证的统一制度纳入本规则(修订第一章和附录);船舶动态定位系统指南(修正案第四章和第五章);直升机设施规定(新的第十三章)。委员会决定介绍HSSC系统的修正案和涉及HSSC系统的1988年SOLAS公约和载重线议案在同一日,即2000年2月3日,生效,船舶动态定位系统指南和直升机设施规定于1994年7月1日生效。1995年,大会通过了1995年规则中有关报警器和指示器的规定,(即第A.830(19)号决议),目的在于提供通用的设计指导,并促进1974年SOLAS公约、73/78年MARPOL和其他国际海事组织文件,包括1989年MODUCODE要求的报警器和指示器类型、安装位置和优先级的统一。大会建议各国政府采取适当步骤应用本规则,并将它作为设计船舶(和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及其设备和机器的报警器和指示器的一个国际安全标准。本出版物为1989年MODUCODE和1991、1994年修正案的综合文本,但是不包括1995年规则中有关报警器和指示器的相关规定。本出版物的目的在于提供1989年MODUCODE最新要求的参考。目录导言第一章–总则1.1目的1.2应用1.3定义1.4免责1.5Equivalents81.6检验和认证1.7控制1.8人员伤亡1.9标准评审第二章–结构,强度和材料2.1总则2.2设计载重2.3结构分析2.4浮式装置的特殊考虑2.5自升式钻井船的特殊考虑2.6Specialconsiderationsfor支柱稳定式钻井船2.7疲劳分析2.8材料2.9建造文件2.10焊接2.11测试第三章–分舱,稳性和干舷3.1倾斜测试3.2扶正力矩和倾斜力矩图3.3完整稳性标准3.4分舱和破损稳性3.5损伤范围3.6水密完整性3.7干舷第四章–所有类型船舶的机械安装4.1总则4.2机械要求4.3蒸汽锅炉和锅炉给水系统4.4蒸汽管道系统4.5机械控制4.6气压系统4.7燃油,润滑油及其他可燃油类设备4.8船底排水泵设备4.9支柱稳定式钻井船上的压载舱泵设备4.10浸水防护4.11浮式和支柱稳定式钻井船的锚设备4.12动力定位系统第五章–所有类型船舶的电气设备安装5.1电气设备要求总则5.2主电源5.3应急电源5.4应急发电机的启动设备5.5有关电源的震动,火灾和其他危险的预防措施5.6内部通信第六章–危险区域内所有类型船舶的机械和电气设备安装6.1区域6.2危险区域的划分6.3通道,入口及通风条件影响危险区域范围的大小6.4场所通风6.5钻井作业的紧急状况6.6危险区域内的电气安装6.7危险区域内的电气安装第七章–自航平台机械和电气设备安装7.1总则7.2倒车装置7.3蒸汽锅炉和锅炉的给水系统7.4机械控制7.5操舵装置7.6电动和电动-液压操舵装置7.7驾驶室和机舱间的通信7.8轮机员报警器7.9主电源7.10应急电源第八章–所有类型船舶的周期性无人值班机舱8.1总则8.2适用条件8.3防火安全8.4浸水保护8.5推进装置的驾驶室内控制8.6通信8.7警报系统8.8有关机械,锅炉及电气设备安装的特殊要求8.9安全装置第九章–防火安全9.1结构防火9.2起居处所,服务区和控制站的防火9.3逃生9.4消防泵,消防水管道,消防栓和灭火水管9.5Fire-extinguishingsystemsinmachineryspacesandinspacescontainingfiredprocesses909.6起居处所,服务区和工作场所内的便携式灭火器9.7火灾探测及报警系统9.8毒气探测及报警系统9.9消防员用具9.10机械室和工作场所的设备9.11直升飞机设施用品9.12度气筒的储藏9.13其它第十章–救生用具及设备10.1总则10.2救生艇10.3救生艇存放平台及载艇装置10.4救生艇下水平台10.5救生艇的堆装10.6救生艇下水和复原设备10.7救援船10.8救援船的堆装10.9救援船的装载,下水和复原设备10.10救生衣10.11保暖救生服10.12救生圈10.13无线电救生设备10.14遇险火焰信号10.15救生抛绳设备10.16紧急警报10.17使用说明10.18使用准备状态,维修和检测第十一章–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安装11.1Application10711.2总则11.3自升式钻井船出航11.4Unitswhentowed,orself-propelledandaccompaniedby护航船11.5Unitsstationaryatthesiteorengagedindrillingoperations10811.6直升机通信11.7内部通信11.8PerformanceStandards109生产定额,性能标准11.9气体爆炸危险11.10无线电站检测第十二章–起重设备12.1起重机12.2人员升降车12.3钻井架第十三章–直升机装备13.1总则13.2定义13.3建造13.4设备13.5目视航标第十四章–操作要求14.1操作手册14.2危险物品14.3污染防治14.4拖曳14.5材料,设备及人员的运输14.6潜水系统14.7航行安全14.8应急程序14.9应急指导14.10训练条令14.11演习集合和钻机14.12船上训练和指导14.13记录附录导言1.本规则已发展成为,为新建造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提供一个国际标准,这将有利于这类平台的国际航行和作业,确保该类平台和平台上人员的安全水平与1974年经修订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等效,确保从事国际航运的常规船舶与1966年经修正的国际载重线公约的要求等效。2.在本规则整个发展过程中,已经发现,规则的制定必须基于良好的设计和工程的原则以及从该类平台的实际运转中所获得的经验;本规则还进一步认识到移动式钻井平台的设计不仅是一项复杂的工艺,而且是快速发展的,该规则不应是一成不变的,重新评价和修订是必要的。为此,考虑到经验和未来的发展,本组织将定期审查该规则。3.符合该规则的任何现有平台,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应被视为有资格获得证书。4.该规则的目的不是单单通过现有平台的设计、构造和设备不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而禁止其使用。许多现有的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的成功运作、安全延长运转时间和他们的经营历史应被视为评价其是否适合进行国际业务。5.考虑到当地的环境条件,沿海国可允许任何平台以低于本规则要求的标准进行运作。然而,任何该类平台应符合沿海国安全要求的意见,并足够适用于其预定操作,并确保平台和平台上人员的全面安全。6.本规则不包括对海底钻探油井或其控制程序的要求。该类钻井作业受沿海国的管制。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CODEFORTHECONSTRUCTIONANDEQUIPMENTOFMOBILEOFFSHOREDRILLINGUNITS综合文本2001国际海上组织,伦敦,2001.1980年第一次印刷国际海事组织4AlbertEmbankment,LondonSE17SR2001年第二版国际海事组织印刷伦敦24681097531ISBN92-801-5109-6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社销售编号:IMO-811E版权所有©IMO2001未经国际海事部门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将本刊物用作商业用途,不允许对刊物的任何部分进行制作,储存于检索系统或以电子、静电复印、磁带、机械、影印或其他方式等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第一章:通则1.1目的经1989年修正的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的目的在于为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提供设计标准,建造规范及其他安全标准,以将对该类设施,人员和环境产生的危险降低到最低点。1.2适用范围1.2.1本标准适用于1.3.1至1.3.4中定义的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及1991年5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1.2.2沿海国家对行业体系运作的要求,该规则对此不作陈述。1.3定义就本规则而言,除另有明文规定外,这里所提到的一切术语具有以下章节所规定的含义。1.3.1海上移动钻井平台(或简称为平台)系指一种具有从事钻井工作能力的船舶,该类船舶用于海床以下部分的勘探或海床以下部分资源的开采,例如,对液态或气态烃类,硫磺或海盐的开采。1.3.2水面式钻井平台指具有单个或多个船形或驳船形排水型船构造的,在漂浮状态下作业的平台。1.3.3自升式钻井平台是一种带可活动支架,具有能将自身船体升至海面以上能力的一类平台。1.3.4柱稳式钻井平台是一种通过支柱或沉箱将主甲板连接到水下船体或柱靴的一类平台。1.3.5主管机构指国家政府,由其授予该类平台悬挂该国家旗帜的权利。1.3.6沿海国家指对该类平台的钻井作业执行行政控制的国家政府。1.3.7组织指国际海事组织,简称IMO.1.3.8证书指海上移动钻井平台安全证书。1.3.91974年SOLAS公约指1974年修正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3.101966年载重线公约指1966年的国际载重线公约。1.3.11作业模式指一个平台作业的条件或方式,亦指当平台在静态或动态状况下产生的功能。这些作业模式包括以下内容:1)作业状态——这里的状态是指平台处于稳定状态并执行钻井作业,此时环境负荷和作业负荷都在该种作业的合理的设计极限之内,根据具体情况,平台或悬浮或由海床支撑。2)严重风暴状态——这里的状态是指平台遭受平台环境负荷的设计极限。假如钻井作业因为环境负荷严重而停止,那么,根据具体情况,平台或悬浮或由海床支撑。3)运动状态——这里的状态是指平台从一个地理位置到另一地理位置的移动。1.3.12干舷指沿船中部向下从甲板的上边缘量至相关载重线的上边缘的的垂直距离。1.3.13长度系指量自龙骨上面的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沿该水线从首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取较大者。对设计为具有倾斜龙骨的船舶,其计量长度的水线应与设计水线平行。1.3.14风雨密系指在任何海况下,水不会渗入船内。1.3.15水密指结构设计为具备防止来自任意方向的水流通过结构的能力。1.3.16溢流指平台内有浮力的结构的任何部分内部的任何流动通过不能被关闭的开口,为了满足完整
本文标题: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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