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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局货物运单(GF-91-0403)货运合同争议解决协议范文甲乙双方在签订本铁路局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运单”)时,已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以下关于本货运合同争议解决的协议条款:一、本协议适用于因本运单所载明的货运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在运输、仓储、装卸过程中发生的毁损、灭失、错运、漏运;运输延迟;运费、保价费、附加费及其他费用的计算、支付及责任承担争议等。二、双方确认,在发生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双方应指定代表就争议事项进行沟通,力争在合理期限内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三、若双方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或协商过程中)未能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解决方案,双方同意,在协商不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可共同向[请在此处填写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名称,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应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双方同意,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提出异议。四、若双方明确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则应向[请在此处填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名称,例如: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应遵守该法院的诉讼规则和程序。五、双方同意,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遵守相关的证据规则,并应保存与争议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证据。六、本协议中关于仲裁的约定具有独立性。任何一方均不得因合同其他条款的无效、未履行或违约而否定本协议仲裁条款的效力。除非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否则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因合同其他部分的有效性、无效性、可履行性或履行而受到影响。七、本协议构成双方关于争议解决机制的完整协议,取代此前可能存在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约定。本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八、本协议自双方在本运单上签字或盖章时生效。甲方(托运人/收货人):[名称](签字/盖章)乙方(承运人:铁路局):[名称](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
本文标题:铁路局货物运单(GF-91-0403)货运合同争议解决协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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