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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局货物运单(GF-91-0403)货运合同履行争议解决协议鉴于托运人(以下简称“甲方”)委托承运人中国铁路XX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运输货物,双方在签订本货物运单(运单号:GF-91-0403)的同时,为明确履行该运单所代表的货运合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争议解决方式,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由双方确认的、以本货物运单(运单号:GF-91-0403)为凭证的货运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全过程。凡因主合同履行发生之争议,均适用本协议约定之解决方式。第二条争议定义本协议所称“争议”是指甲方与乙方在履行主合同过程中,就合同条款的理解、权利义务的履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状态、损失赔偿、运费结算、责任承担等方面产生的任何分歧或不一致意见。第三条争议解决原则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及高效解决的原则处理履行主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第四条争议解决程序1.协商: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尝试解决。2.调解:若协商未能在三十(30)日内达成一致,双方可自愿将争议提交至XX市(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交通运输协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结果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双方应自觉履行。调解期间,不影响后续争议解决程序的启动。3.仲裁:(1)若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争议,或双方直接选择仲裁方式,则应将争议提交至XX省(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2)仲裁地点为XX省(市)仲裁委员会所在地。(3)仲裁语言为中文。(4)双方均应全权授权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审理,并应遵守并履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任何一方不得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4.诉讼:除非双方明确选择仲裁方式,否则在协商、调解无法解决争议后,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承运人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条适用法律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免歧义,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第六条费用承担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解费、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若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则遵照其规定或约定执行。第七条其他1.本协议是双方关于主合同争议解决的完整约定,是货物运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货物运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主合同的任何修改,应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除非双方就此书面达成补充协议。2.本协议自双方在货物运单上确认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盖章):中国铁路XX局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签字):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文标题:铁路局货物运单(GF-91-0403)货运合同履行争议解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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