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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局货物运单(GF-91-0403)货运合同履行方式协议鉴于托运人(以下简称“甲方”)委托承运人(以下简称“乙方”)利用铁路运输货物,为明确双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货物运输的履行方式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运输方式与线路1.1本协议项下货物运输方式为:[请根据运单填写,例如:整车、零担、集装箱]运输。1.2货物起运站为:[请填写起运站名称]。1.3货物到达站为:[请填写到达站名称]。1.4运输线路为自起运站至到达站的既有铁路线路。如需经由其他线路或采取特殊运输方式(如限速、绕行),应以双方确认的运输计划为准。第二条货物交接与责任2.1起运港/站交接2.1.1甲方应按照货物运输要求,在起运站[请填写具体日期和时间段]前,将符合乙方规定标准的货物送至起运站,并完成所有托运手续的办理。甲方应对其提供货物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2.1.2乙方在接收货物时,有权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包装等进行检查。除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外,货物在接收时的状态视为甲方货物原有状态。乙方接收货物后,应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接收凭证。2.2途中运输2.2.1乙方应按照运输计划,安全、合理地组织货物运输,确保货物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受损坏、不丢失。2.2.2乙方应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短少或毁损承担赔偿责任,但应证明该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固有属性、包装缺陷(非乙方造成)、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过错以及正常损耗等原因造成的除外。赔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及法律规定执行。2.2.3乙方应将货物安全送达到达站。2.3到达港/站交接2.3.1货物到达到达站后,乙方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提取人)办理提货手续。2.3.2收货人应凭有效凭证(如运单、提货单等)在乙方规定的期限内,到到达站办理货物提取手续。收货人应自行负责提取、搬运、装卸货物。乙方仅对将货物放置在到达站指定区域(如站台、货场)的行为负责,除非双方另有约定。2.3.3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应当场验收。如发现货物数量短少、毁损等情况,应在乙方提供的凭证上详细注明,并立即向乙方书面申报,以便双方记录和后续处理。若收货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视为货物完好无损。2.3.4乙方应对因自身原因(如装卸操作失误)造成的货物在到达站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条运输期限与延误处理3.1乙方应按照运输计划承诺的运输期限将货物运抵到达站。预计运输期限为自货物承运之日起至货物到达到达站止,约为[请填写预计天数]天。3.2如因乙方原因(非不可抗力)导致货物实际到达时间超出承诺期限,乙方应承担相应的延误责任,具体处理方式为[请根据运单或双方约定填写,例如:按照票款的一定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承担收货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等]。第四条特殊操作要求4.1如运输的货物属于危险品、鲜活易腐品、贵重物品等特殊货物,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相关特性和运输要求。双方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协商结果,落实相应的包装、标识、押运、温度控制等特殊操作措施。因特殊货物本身特性或甲方未按要求准备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因乙方特殊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4.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如需进行装卸、搬运、仓储等操作,相关责任承担按本协议第二条第2.3.4款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信息沟通与通知5.1乙方应在运输过程中,根据需要向甲方或收货人通报货物的运输情况,包括预计到达时间变更、中转信息、货物异常情况等。5.2甲方或收货人应及时关注乙方发送的通知,并根据通知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或办理相关手续。如需变更收货人信息或提货方式,应及时通知乙方。第六条争议解决6.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6.2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请根据运单或双方约定填写,例如:起运站所在地、到达站所在地]的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其他7.1本协议是货物运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运单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适用国家有关铁路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运输命令的规定。7.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货物运输任务完成、运杂费结清并履行完毕相关责任后终止。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铁路局名称及相关部门]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标题:铁路局货物运单(GF-91-0403)货运合同履行方式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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