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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陆联运货物运单(GF-91-0407)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监督协议甲方(监督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运输履行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托运/收货的货物通过水路及陆路运输方式,由乙方负责承运,运输合同由《水陆联运货物运单》(编号:GF-91-0407,以下简称“主运输合同”)约定;为保障主运输合同的顺利履行,确保货物安全、准时送达,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监督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第一条协议依据本协议依据主运输合同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对主运输合同项下的货物运输履行过程进行监督。第二条监督范围与内容2.1监督范围:本协议监督范围包括主运输合同项下货物的水路运输途中、陆路运输衔接及转运等关键环节,以及货物在起点港/站装载前准备、终点港/站卸载后的确认等与运输履行相关的活动。2.2监督内容:(1)乙方是否按主运输合同约定的路线、时间和方式运输货物;(2)货物的装载、积载、绑扎、苫盖等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和约定标准;(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状态,包括是否有明显破损、渗漏等异常情况;(4)货物在关键节点(如港口、场站)的交接手续是否齐全、规范;(5)乙方是否按约定提供运输单证及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货物位置及预计到达时间;(6)乙方人员在运输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是否规范,是否符合职业道德要求;(7)法律法规、主运输合同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运输义务。第三条双方权利与义务3.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及主运输合同要求,对乙方的运输活动进行监督,并要求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与信息;(2)甲方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对货物、运输工具、作业现场等进行查验或见证;(3)甲方有权查阅乙方与运输履行相关的操作记录、单证资料,并要求乙方就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4)当甲方发现乙方违反主运输合同约定、操作规程或存在可能导致货物损失、延误等风险时,有权立即要求乙方采取纠正措施;(5)甲方应确保其监督活动不影响正常的运输秩序和安全,并遵守乙方现场管理规定;(6)甲方应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7)甲方应按照约定方式及时将监督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等书面通知乙方。3.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监督活动中遵守现场秩序,不得从事影响运输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2)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并积极配合甲方的查验、询问和信息提供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3)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关于发现问题的通知后,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向甲方反馈整改结果;(4)对于甲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乙方应结合实际情况考虑采纳,以提升运输服务质量;(5)乙方应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6)乙方应保证其履行主运输合同的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范操作。第四条监督方式与程序4.1甲方进行监督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1)现场查验:指派授权代表亲临运输现场进行观察、检查;(2)文件审核:查阅主运输合同、运输单证、操作记录等文件资料;(3)信息核对:核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追踪信息、状态报告等;(4)提问访谈:向乙方相关人员了解运输情况及操作细节;(5)引入第三方评估:在必要时,甲方有权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运输履行情况进行评估,费用由甲方承担。4.2甲方进行现场查验时,应提前向乙方发出书面或双方认可的电子方式通知,告知查验时间、地点、内容等。如情况紧急或需进行突击检查,应尽可能提前通知,但甲方应合理安排,避免长时间中断运输。4.3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合甲方的监督活动,并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4.4对于甲方通过监督发现的问题,双方应进行沟通协商,共同寻求解决方案。如无法达成一致,可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约定处理。第五条违约责任与处理5.1若乙方违反主运输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主运输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5.2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3.2款约定,拒绝或阻挠甲方进行合理监督,或提供虚假信息、不配合整改,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本协议,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或直接向责任方追偿损失。5.3若甲方因不当监督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如影响正常生产运营、泄露商业秘密等),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4经双方确认,因乙方原因导致的主运输合同项下货物延误、毁损、灭失的,甲方除有权依据主运输合同向乙方索赔外,还可能根据本协议的监督情况,追究乙方在运输履行监督方面的失职责任。5.5双方同意,对于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主运输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主运输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协议期限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主运输合同项下货物运输任务完成且相关责任消灭之日止。如主运输合同续签或变更,本协议相应续签或变更,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第七条不可抗力7.1若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罢工、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约定的部分或全部义务,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7.2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有效证明文件。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协议。第八条保密条款8.1除非法律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双方均应对在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资料等)承担保密义务。此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解除。8.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协议约定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第九条通知条款9.1双方在本协议首部载明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为有效联系方式。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送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9.2所有根据本协议发出的通知、文件等,均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发送至上述地址或联系方式。第十条其他10.1本协议是主运输合同的附属协议,与主运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本协议对主运输合同未作约定的事项,仍适用主运输合同的规定。10.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
本文标题:水陆联运货物运单(GF-91-0407)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监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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