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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销售合同2025修订鉴于销售机构(以下简称“销售机构”)是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具备销售理财产品的资格;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购买销售机构拟销售的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与解释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1“理财产品”指销售机构依法发行的,具有特定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等级和期限的标准化产品,具体信息以产品说明书为准。1.2“销售机构”指本合同约定的销售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1.3“投资者”指本合同约定的购买理财产品的个人或机构,并已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1.4“风险承受能力”指投资者能够承担的风险种类和水平。1.5“产品说明书”指关于理财产品的详细介绍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目标、策略、范围、风险、费用、期限、估值方法等。1.6“净值”指理财产品每一份额的价值。1.7“认购”指投资者在理财产品发行期内按照约定价格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1.8“申购”指投资者在理财产品发行期后按照约定价格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1.9“赎回”指投资者按照约定条件将理财产品份额卖出并收回资金的行为。1.10“管理费”指销售机构管理理财产品资产所收取的费用。1.11“托管费”指托管机构托管理财产品资产所收取的费用。1.12“销售费用”指与理财产品销售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1.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二条销售机构的权利与义务2.1销售机构有权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文件、财务信息以及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2.2销售机构有义务向投资者充分、准确、全面地披露理财产品的募集说明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文件,确保投资者在充分了解产品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2.3销售机构有义务按照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推荐合适的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2.4销售机构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收取销售费用,并向投资者提供相应的收款凭证。2.5销售机构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交付理财产品份额,并确保交付的份额准确无误。2.6销售机构有义务妥善保管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和投资信息,确保信息安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2.7销售机构有义务按照监管要求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并承担因未进行适当性管理而产生的法律责任。2.8销售机构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净值、投资组合、业绩比较基准、费用情况、重大事项等。2.9销售机构有义务建立畅通的投诉处理渠道,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举报。第三条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3.1投资者有权了解理财产品的全部信息,包括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文件。3.2投资者有权要求销售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理财产品信息。3.3投资者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认购或申购理财产品份额。3.4投资者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赎回理财产品份额。3.5投资者有权获得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理财产品收益。3.6投资者有权投诉和举报销售机构的不当行为。3.7投资者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购买理财产品的款项。3.8投资者有义务遵守合同约定的投资期限和赎回规则。3.9投资者有义务承担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3.10投资者有义务配合销售机构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财务信息。第四条产品认购与申购4.1投资者认购理财产品,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方式支付认购款项。4.2投资者申购理财产品,应在理财产品开放申购日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方式支付申购款项。4.3认购和申购的具体渠道、时间、金额、费用、确认方式等,以产品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为准。4.4销售机构应确保投资者的认购或申购申请得到及时处理,并通知投资者处理结果。第五条产品赎回5.1投资者可在理财产品开放赎回日按照约定的条件申请赎回理财产品份额。5.2赎回的具体时间、方式、费用、确认方式等,以产品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为准。5.3投资者申请赎回理财产品份额,应遵守合同约定的赎回规则,例如赎回开放日、最短持有期限等。5.4提前赎回可能需要遵守特定的条件和费用安排。第六条产品费用6.1投资者认购理财产品时,应支付约定的认购费。6.2投资者申购理财产品时,应支付约定的申购费。6.3投资者赎回理财产品时,应支付约定的赎回费。6.4销售机构管理理财产品资产,应按比例向理财产品收取管理费。6.5托管机构托管理财产品资产,应按比例向理财产品收取托管费。6.6各种费用的费率、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等,以产品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为准。第七条产品风险7.1销售机构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理财产品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7.2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R1(低风险)、R2(中低风险)、R3(中风险)、R4(中高风险)、R5(高风险)。7.3销售机构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推荐风险等级合适的理财产品。7.4投资者应确认已充分了解所投资理财产品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第八条产品估值与信息披露8.1理财产品的估值日为每个工作日。8.2理财产品的估值方法、估值程序等,以产品说明书为准。8.3销售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净值、投资组合、业绩比较基准、费用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8.4信息披露的具体方式、频率、内容等,以产品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为准。第九条产品终止9.1理财产品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终止。9.2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时,理财产品可以提前终止。9.3产品终止时,销售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财产清算,并向投资者支付其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的本金和收益。9.4产品终止的具体安排,以相关公告为准。第十条争议解决10.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10.2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销售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十一条合同生效与解除11.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11.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11.3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动解除。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法律法规变化等。12.2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证明。12.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条法律适用13.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四条合同份数14.1本合同一式两份,销售机构和投资者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本文标题:理财产品销售合同2025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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