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合同/协议 > 国内快递服务协议(GF-2008-0410)2025版
国内快递服务协议(GF-2008-0410)2025版甲方(快递服务提供方):[快递公司全称]乙方(快递服务接收方/寄件人):[收件人/寄件人姓名或公司名称]鉴于甲方提供国内快递服务,乙方需要使用甲方的快递服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与标准甲方同意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国内快递服务。具体服务种类由乙方在寄寄单上选择,包括但不限于标准快递、特快快递等服务。甲方承诺在约定的服务区域内,按照所选择服务种类的时效标准进行投递。服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运递时效、服务覆盖范围等。甲方将按照国家邮政局及行业标准,在收寄、分拣、运输、派送、签收、查询、退回等环节提供快递服务。第二条收寄规则2.1乙方应在寄寄单上完整、准确、清晰地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寄件人信息等。如信息不实或错误导致的服务延误或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2.2甲方有权对寄递物品进行验视。乙方应予以配合,并保证所寄递物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属于禁止寄递或限制寄递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腐蚀品、毒品、爆炸物品、非法出版物、危险品等),且不存在夹带他人物品、匿报品名等行为。如乙方违反此规定,甲方有权拒绝收寄,或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开箱检查、销毁物品等),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2.3乙方如需对寄递物品进行价值声明,应选择保价服务,并按照甲方规定支付保价费用。保价金额不得超过甲方规定的上限,且可能设有免赔额。保价快件发生丢失或损毁时,甲方按照声明价值扣除免赔额后进行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价金额。2.4快递费用按照甲方的公示标准计算,包括基础运费、保价费(如适用)、附加服务费(如特殊包装、代收货款等)及其他甲方公示的收费项目。费用结算方式为[例如:寄件人预付、收件人支付、月结等],具体支付时间和方式按照甲方规定执行。第三条派送规则3.1默认签收方式为收件人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签收。如需他人代签,代签人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及寄件人的书面授权委托。电子签收等其他签收方式按甲方相关规定执行。3.2甲方承诺按照所选择服务种类的时效要求完成派送。如遇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导致延迟,甲方应及时与乙方沟通。3.3代收货款(COD)服务:如选择COD服务,乙方需承担代收款项可能产生的保管风险。甲方将按照规定收取COD服务费。如发生争议,由乙方与收件人自行解决,甲方不负连带责任。第四条物品安全与责任4.1甲方在收寄、运输、派送过程中,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寄递物品的安全,防止丢失、损毁。但甲方不对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a)不可抗力因素;b)乙方自身过错,包括但不限于未按要求包装、寄递违禁品、提供虚假信息等;c)第三方责任,包括收件人、代收人或其他相关方的故意或过失行为;d)法律法规规定的甲方免责情形。4.2对于未保价的快件,如发生丢失或损毁,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限,但通常不超过人民币[例如:100元]或快件实际价值的[例如:50%],以较低者为准。具体赔偿标准及上限以甲方公示为准。4.3对于保价快件,如发生丢失或损毁,甲方按照乙方声明价值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进行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价金额。4.4发生丢失或损毁争议时,争议各方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证据。乙方应在发现快件丢失或损毁后的[例如:15日]内提出索赔,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甲方在核实情况后,按照本协议约定处理赔偿事宜。第五条免责条款除第四条所述免责情形外,以下情况甲方亦不承担责任:5.1因邮政管理部门检查、查验等行政行为导致的延误或物品处理;5.2因网络故障、系统维护等非甲方主观原因导致的服务中断或信息延迟;5.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第六条争议解决6.1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6.2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协议生效、变更与终止7.1本协议自乙方完成支付快递费用(如适用)并交付物品给甲方收寄人员时生效。7.2甲方保留根据国家政策、行业标准变化或自身经营需要,对协议条款进行修订的权利。甲方应至少在修订前[例如:30日]通过官方网站、服务网点公告或其他合理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例如: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接受修订。乙方如有异议,可选择不接受修订,并有权终止使用甲方的快递服务。7.3协议因以下原因终止:a)双方约定的服务完成;b)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终止服务;c)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协议无法履行;d)双方协商一致终止。第八条保密条款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信息、客户信息、价格等)和乙方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收件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此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解除。第九条通知方式双方在本协议首部载明的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为有效联系方式。任何一方发送给对方的书面通知,均应采用专人送达、挂号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并自寄出之日起[例如:3日]视为送达。本协议中未列明的联系方式无效。第十条完整协议本协议构成双方关于快递服务的完整协议,取代双方此前就此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约定、谅解。任何补充协议或备忘录均需以书面形式确认,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十一条可分割性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双方应协商替换为内容最接近、合法有效的条款。第十二条法律适用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方(盖章):[快递公司公章]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乙方(签字/盖章):[个人签字或公司盖章]日期:年月日
本文标题:国内快递服务协议(GF-2008-0410)2025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299710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