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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住房维修基金合同(2023)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地址: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及有关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的规定,为规范本共有产权住房小区(以下简称“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与依据1.1本协议所称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本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1.2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特别是适用于共有产权住房的地方性规定)订立。1.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本小区内,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的部分,具体范围由业主大会确认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清单》为准。第二条维修基金的筹集2.1维修基金的筹集遵循“谁受益、谁所有、谁缴纳”的原则,专项用于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2.2初始筹集:本小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全体业主(包括产权人及代持人)应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初始筹集标准足额缴纳初始维修基金。初始筹集标准为建筑面积乘以每平方米元人民币,共计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业主应于年月日前将款项缴纳至指定账户。2.3续筹:交付使用后,根据房屋建筑面积、物价上涨等因素,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业主大会的决定,由全体业主定期进行续筹。续筹标准为建筑面积乘以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每年(或每周期)筹集一次,业主应于每年(或每周期)月日前将款项缴纳至指定账户。具体续筹标准和时间由业主大会决议。2.4维修基金的来源仅限于本协议第二条所述的业主缴纳的款项。2.5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维修基金。逾期未缴纳的业主,除应补缴所欠款项外,还应当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滞纳金。第三条维修基金的管理3.1管理主体:本维修基金由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机构(名称:,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或由业主大会授权的其他机构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3.2管理方式:维修基金应存入经业主大会同意或选聘的金融机构开设的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收支相抵的原则。除依法支付必要的代扣代缴税费外,维修基金不得挪作他用。3.3使用管理费: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从维修基金中按不超过当年筹集总额的%提取管理费用,用于支付物业管理机构或指定机构履行维修基金管理职责产生的合理费用。提取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并定期报告业主大会。3.4信息公开:物业管理机构应每年至少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存储、结余等情况,并在小区显著位置或指定网站、平台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监督。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账目和凭证。3.5账户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应妥善保管维修基金账户资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决议、本协议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的管理和运作,确保资金安全。资金的存取、转账等需有合法依据和记录。第四条维修基金的使用4.1使用范围: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1)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等主体结构;(2)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公共区域;(3)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照明、消防设施、监控系统等;(4)playground、健身房、绿化、道路、路灯、泳池、围墙、围栏等共用设施设备;(5)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4.2禁止使用范围:维修基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1)业主专有部分的维修、装修、装饰;(2)物业管理服务费、供暖费、水电费等应由业主承担的费用;(3)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4)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有关单位承担的费用;(5)超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范围的支出。4.3使用程序:(1)申请:需要使用维修基金的,应向物业管理机构提交维修项目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如损坏情况说明、维修预算方案、必要时的专业人员意见等)。(2)审批:物业管理机构应对维修项目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形成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如有)审议。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业主大会表决。或者,根据业主大会授权,物业管理机构可直接根据申请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涉及金额较小的日常维修项目,可由业主委员会或授权的物业管理机构按照业主大会决议的权限和程序直接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由业主大会决议。(3)实施与验收:维修项目经批准后,应通过招标、比价或协商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维修完成后,由物业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设施的维修,应邀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评估。第五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5.1业主的权利:(1)有权按照本协议及业主大会决议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维修基金。(2)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对维修基金的筹集方案、使用计划、管理规约、管理机构的选聘和解聘等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进行表决。(3)有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查阅相关账目及记录,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质询和建议。(4)有权按照规定申请使用维修基金,对涉及自身专有部分受益的维修项目,有权参与费用分摊方案的讨论。5.2业主的义务:(1)应按时足额缴纳维修基金。(2)应爱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损坏或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结构。(3)应配合物业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维修基金的管理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作。(4)因自身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第六条合同期限与终止6.1本协议的效力不受维修基金是否使用完毕的影响,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是一项持续性的职责。6.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协议可能终止:(1)小区灭失;(2)维修基金全部使用完毕且无结余;(3)管理主体依法变更或被撤销。6.3合同终止后,维修基金的剩余部分(如有)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按照法律法规及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处置。物业管理机构应在合同终止后妥善交接相关资料,并继续履行完成维修项目或提供必要协助的义务,直至业主大会确定新的管理方式或主体。第七条违约责任7.1甲方(物业管理机构或受托管理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挪用维修基金、未按规定使用、未定期公开信息、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等,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乙方(全体业主)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业主大会有权解除与其签订的管理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7.2乙方(业主)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维修基金,应按约定支付滞纳金,并承担补缴义务。经催告后仍拒不缴纳的,物业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法申请强制执行。7.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争议解决8.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8.2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小区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合同生效与修改9.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需依赖业主大会决议,则自该决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9.2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其他10.1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10.2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代表(或业主委员会)执份,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份(如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本文标题:共有产权住房维修基金合同(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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