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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业主社区公共设施管理临时公约示范文本《2025年业主社区公共设施管理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第一条为规范本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经民主程序制定本公约,全体业主应共同遵守。第二条本公约所指的“公共设施”是指本小区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供全体业主或特定区域业主共同使用的设施、设备、场地和空间,包括但不限于:公共绿地、道路与广场、停放车辆的非业主专用车位或场地、活动室、健身房、棋牌室、儿童游乐设施、健身器材、电梯、水泵房、配电室、公共照明系统、垃圾收集点及设施、监控系统等。本小区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第三条本公约适用于本小区全体业主。在本小区公共设施内进行活动的其他相关方(如租户、访客等)应遵守本公约的相关规定。第四条业主使用公共设施的基本原则是:爱护设施、安全使用、文明活动、不得损毁、不得擅自改变公共设施用途或结构。第五条公共设施的具体使用规则如下:(一)公共绿地:业主不得擅自占用公共绿地种植、倾倒垃圾、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烧烤、放牧宠物(需遵守相关规定)、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二)道路与停车场:业主应按指定区域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道、绿化带和公共停车场,不得停放超标车辆、堆放杂物、违规停车。不得在道路和停车场内进行洗车、维修车辆等可能造成污染或安全隐患的活动。(三)活动场地/健身房/棋牌室等:业主使用时应遵守场地管理规定,爱护公共器材,注意安全,按时归还,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不得大声喧哗干扰他人休息。棋牌室等特定场所的使用时间由临时管理组织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四)电梯:业主及访客应爱护电梯设施,不得超载运行,禁止运送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破坏电梯按钮、轿厢内广告或其它设施,发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管理责任主体。(五)共用设施设备(如水泵、配电箱、消防设施等):业主不得擅自拆改、动用、遮挡或破坏共用设施设备,应保持其外观整洁和正常运行环境。第六条在本公约有效期内,本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责任主体为:[由业主大会选派的临时业委会/由业主共同推举的管理人员或小组/在临时业委会无法履职或无临时业委会的情况下,由原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原合同约定进行管理,或由街道办、社区居委会等指导协助管理]。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公共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记录,并向业主大会(或其授权机构)汇报工作。第七条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由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确保其基本功能正常。管理责任主体应定期对公共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或潜在风险应及时维修或排除。第八条公共设施的维修基金(若有)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业主大会的决定执行。因业主不当使用或故意损坏造成的公共设施维修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因自然老化或正常使用磨损造成的维修费用,由全体业主根据受益情况按比例分摊,或从维修资金中列支(按管理规定)。具体分摊比例和维修程序由管理责任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示。第九条业主违反本公约规定,造成公共设施损坏或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应赔偿损失。对于故意损坏或多次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管理责任主体有权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教育、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罚款总额和比例应符合法律规定),罚款收入应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或改善,或上缴业主大会。具体的罚款标准和处理程序由管理责任主体制定并公示。第十条业主之间或业主与管理责任主体之间因公共设施使用、管理、维修等发生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本小区业主委员会(若有)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有关调解组织、行政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调解、仲裁或诉讼。第十一条本公约的生效条件为: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按规定公示。本公约在全体业主签字或以其他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方式确认后生效。第十二条本公约的修改需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通常需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第十三条本公约的终止条件如下:(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并制定了正式的《管理规约》,正式《管理规约》生效后,本公约自动失效。(二)本小区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包含了关于公共设施管理的条款,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本公约不再作为主要依据。(三)业主大会决定不再适用本公约。第十四条本公约的解释权属于业主大会或其指定的临时管理组织。第十五条本公约自生效之日起施行。本公约应向全体业主公示,确保业主知悉其内容。《2025年业主社区公共设施管理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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