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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与社区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协议鉴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本小区(以下简称“本小区”)内业主的共同利益,规范业主行为,建立和谐社区秩序,并有效管理和使用社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特制定本公约及协议,由本小区全体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共同遵守。第一部分业主临时公约第一条本公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小区全体业主及房屋使用人。第二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法律规定及本小区管理规约的规定,依法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二)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对小区公共事务提出建议和意见;(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对小区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享有合理使用的权利;(五)依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分摊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承担的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条业主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及本公约、本小区管理规约的各项规定;(二)按照规定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水电燃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垃圾处理费等;(三)爱护并合理使用所购房屋及小区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不得损坏;(四)维护小区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乱倒污水、乱堆杂物,不得饲养大型犬只或烈性犬只(具体标准按本小区管理规约执行);(五)不得利用小区物业进行违法活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六)遵守小区的装修管理规定,装修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装修期间及完成后应清理装修垃圾,保持楼道及公共区域整洁,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相邻业主造成损害;(七)不得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八)支持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开展的工作;(九)发现小区共有部分或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条本小区共有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公共门厅、设备层、管道井、垃圾道、烟囱、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监控系统、门禁系统、天线、电梯、天线、绿地、道路、停车场、非经营性车棚、非经营性摊位等。业主应共同维护共有部分的正常运行和整洁,不得侵占、挖掘或改变用途。第五条业主在小区内进行活动,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业主不得擅自在小区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擅自在建筑物外墙、楼道等公共区域张贴、涂写、刻画。第六条违反本公约规定,给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业主逾期不缴纳应当缴纳的费用或违约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法追缴。第七条对于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经劝告无效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据本公约及本小区管理规约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对情节严重者,业主大会可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理。第八条本公约的制定、修改需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主大会的表决方式和通过比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九条本公约自全体业主签字或符合法定比例的业主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部分社区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协议第十条为保障本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更新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全体业主共同筹集、管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达成如下协议:第十一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本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由业主缴纳。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首期维修资金。第十二条维修资金的筹集:(一)首期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按照建筑面积分摊,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确定;(二)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或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前,按照规定标准将首期维修资金足额存入指定专户;(三)后续续筹的维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维修资金的归集与管理:(一)业主缴纳的维修资金应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银行设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二)维修资金专户的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统一管理、安全运营”的原则;(三)业主委员会负责本小区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管理维修资金,但不得将维修资金账户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四)维修资金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维修资金的使用、增值等情况。第十四条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一)本小区住宅共用部位(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公共门厅、设备层、管道井、垃圾道、烟囱等)的维修;(二)本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监控系统、门禁系统、天线、电梯、天线、绿地、道路、停车场、非经营性车棚、非经营性摊位等)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需要维修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日常维修和养护费用由物业服务费承担,不适用本协议规定。第十五条维修项目的申报与审批:(一)维修项目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二)申请维修项目应提交必要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内容、范围、预算、施工方案等;(三)维修项目需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并按照本小区管理规约的规定,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或按授权由业主委员会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由业主大会决定;(四)涉及动用维修资金的维修项目,必须按照本协议第十四条规定的范围执行。第十六条维修项目的实施:(一)经批准的维修项目,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二)维修项目的实施应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通过招标、邀标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维修工程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并接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四)维修项目完工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组织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第十七条维修资金的支付:(一)维修项目预算经业主大会批准后,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批准的预算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二)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确保资金安全;(三)工程款支付应遵循节俭原则,不得超出批准的预算。第十八条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与信息公开:(一)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向业主公布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提取、使用、结余、增值等,接受业主监督;(二)业主有权查阅维修资金的管理账目,业主委员会应予以配合;(三)业主委员会应建立维修资金管理的应急处理机制,确保维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维修资金。违反本协议规定,挪用维修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本协议的争议,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本协议的制定、修改需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主大会的表决方式和通过比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本协议自全体业主签字或符合法定比例的业主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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