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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铁路局货物运单运输合同争议解决流程协议鉴于双方(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提供铁路货物运输服务,并就相关运输合同项下可能产生的争议解决方式达成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适用范围与前提1.1本协议适用于甲乙双方基于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运单”)建立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1.2本协议是双方所签订或隐含的货物运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运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在签署运单时,视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受其约束。1.3本协议所称“争议”是指双方在履行货物运单运输合同过程中,就运输费用结算、货物损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及责任认定、运输延误的责任、货物错运、漏运、逾期交付等事宜所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第二条争议解决流程2.1协商2.1.1任何一方在发现或预见到与运单相关的争议时,应首先尝试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以达成双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案。2.1.2协商应自争议发生之日起XX日内进行;如双方同意,可延长协商期限。2.1.3协商可以通过书面通知、会议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任何一方在协商过程中提出的解决方案,应形成书面记录,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生效。2.2调解(可选)2.2.1如果在本协议约定的协商期限届满前未能就争议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议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2.2.2提出调解的一方应自协商期满之日起XX日内,将争议事项、调解请求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给XX(指定调解组织或部门,如无则可删除此条或作废)。2.2.3调解组织或部门应在收到调解申请后XX日内,安排调解。调解应遵循自愿、公平、中立的原则。2.2.4经调解达成一致,双方应签署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共同履行。2.3仲裁2.3.1如果在本协议约定的协商期限内未能达成一致,或者双方在协商、调解过程中明确表示不接受协商结果或调解协议,则应将争议提交至XX仲裁委员会(请填写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名称),按照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2.3.2仲裁地点为XX仲裁委员会所在地。2.3.3仲裁语言为中文。2.3.4除非双方在争议发生后另有书面约定,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应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后XX日内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该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若未能按规定组成仲裁庭,则由XX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2.3.5仲裁应开庭进行,但经仲裁庭同意或当事人申请,可以书面审理。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应当开庭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开庭通知的义务。2.3.6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有权自行调查事实,必要时可自行勘验或委托鉴定。2.3.7仲裁裁决作出后,具有终局效力。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4诉讼2.4.1除本协议第二条第2.3款约定提交仲裁外,双方约定,若发生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争议,且未选择仲裁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或修改)。第三条程序性规定3.1通知与送达3.1.1双方在本协议履行及争议解决过程中,所有与争议相关的通知、请求、文件等,均应按照本协议首页(如有)或运单上载明的地址,通过书面形式(包括专人送达、挂号信、电子邮件等可证明送达的方式)送达对方。3.1.2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或地址,应提前XX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按原地址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3.2时效3.2.1双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XX年内(根据《民法典》及运输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如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行使与本协议项下争议解决相关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出索赔、申请仲裁、提起诉讼)。逾期行使权利的,将丧失胜诉权。3.2.2本协议关于协商、调解、仲裁程序中各环节期限的规定,均应遵守。任何一方违反程序性期限,可能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3.3证据3.3.1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及时、真实地提交与争议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3.3.2证据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运单、货物清单、磅单、货损证明、费用账单、往来函电、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电子数据证据视具体情况按法律规定认定其效力。3.3.3证据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提交,或根据仲裁规则或法院要求提交。3.4费用承担3.4.1因履行本协议及争议解决程序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调解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由败诉方承担。3.4.2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或仲裁庭裁决双方分担费用,则按约定或裁决执行。若未达成协议且未作裁决,则协商解决相关费用承担问题;协商不成的,原则上由各自承担。第四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地4.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4.2与本协议项下争议解决相关的仲裁或诉讼,其管辖法院为前述第二条第2.4款约定的法院,或由XX仲裁委员会依据其仲裁规则确定。第五条生效与修改5.1本协议自双方在货物运单上确认接受或正式签署主合同时生效。5.2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须经双方书面同意,并采用书面形式作出。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条其他6.1本协议构成双方关于本协议标的争议解决机制的完整协议,取代此前任何口头或书面的约定。6.2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主运输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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