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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铁路局货物运单(GF-91-0403)货运合同争议处理规则协议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填写适用铁路局名称](以下简称“承运人”)承运的,使用编号为GF-91-0403的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运单”)进行的货物运输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处理。本规则涵盖因运单填写、货物承运、运输过程、货物交付、运费结算、服务quality及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等方面的争议。第二条争议定义本规则所称“争议”,是指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之间,就运单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以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损失、损坏、延误、运费争议等事项,一方认为对方违反了运单约定、相关法律法规或双方合同约定,并因此提出异议、索赔或抗辩,且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的事项。第三条解决原则处理争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二)诚实信用;(三)公平合理;(四)高效便捷;(五)依法处理。第四条争议解决程序(一)协商发生争议后,双方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自行解决争议。协商可在任何时间进行,亦可委托代理人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不成的,可进入下一程序。(二)调解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承运人设立的客户服务中心或指定的调解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共同向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或地方性铁路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应遵循自愿、公平、中立的原则。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调解不成的或不愿调解的,可进入下一程序。(三)仲裁1.除本规则另有约定外,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可另行签订书面仲裁协议,明确将争议提交[填写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名称]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2.若未签订仲裁协议,但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一方明确表示接受仲裁,且另一方未在收到通知后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前述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3.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未约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适用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4.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四)诉讼1.除本规则明确约定提交仲裁的情形外,任何一方均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诉讼管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运单指定到达站所在地或承运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另有书面管辖约定的,从其约定。3.诉讼适用法律: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免疑义,不包括冲突法规则)。第五条证据双方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运单、货物清单、货物状态记录、照片、视频、通信记录、付款凭证、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电子数据证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定其效力。第六条时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寄存财物或者接受服务,其权利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运输合同争议中,就货物毁损、灭失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或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履行义务时,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七条法律适用本规则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八条协议的生效本规则作为运单的组成部分,与运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运单记载的货物发出时起,本规则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双方均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规则,但可经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第九条其他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运单其他条款的规定执行。承运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联运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规则将公布在[指定公布渠道,如官网],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接受新规则的,视为同意修订内容;不接受新规则的,应在规则公布后一定期限内(如三十日)选择退出本次运输或与承运人协商处理。---
本文标题:2025年铁路局货物运单(GF-91-0403)货运合同争议处理规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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