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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水陆联运货物运单运输合同风险控制措施协议第一条定义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水陆联运”是指货物通过水路运输和陆路运输(或反之)的组合方式进行运输的行为。“承运人”是指承担水路或陆路运输环节,并有权签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托运人”是指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运输的人,或其合法代理人。“收货人”是指根据运单约定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或其合法代理人。“货物”是指托运人交付给承运人运输的任何物品,包括危险品、鲜活易腐物品等特殊货物。“运单”是指证明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包含货物详情、运输条款等内容。“风险”是指在水陆联运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导致货物损失、损坏、延误或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利益受损的事件。“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保险”是指承运人根据本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购买,用于补偿因运输风险造成的损失的保险。“合理延误”是指由于不可抗力、天气原因、港口码头拥堵、航道关闭或其他类似原因造成的延误,承运人已采取合理措施的延误。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本协议所依附的特定水陆联运货物运单,涵盖自货物交由水路承运人起至货物交付给陆路承运人,再由陆路承运人交付给收货人(或其指定地点)的全过程运输中涉及的风险控制措施。本协议作为相关运输合同的补充,旨在明确风险防范、应对及责任划分。第三条风险识别与评估各方认识到水陆联运过程中存在多种风险。承运人应建立或参与建立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对运输路线、方式、货物特性、天气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托运人应如实告知货物特性及其可能产生的风险。第四条风险预防措施1.货物包装与标识:托运人应确保货物包装符合水陆联运的要求,具有足够的强度以抵御运输过程中的正常风险,并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以及运输合同的要求进行清晰、牢固的标识。因包装不符合要求造成的货物损失,由托运人承担责任。2.信息共享与协调:水路和陆路承运人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共享运输计划、货物状态、预计到达时间、异常情况等信息。承运人应向托运人提供必要的运输信息,托运人应及时向承运人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和收货人信息。3.遵守操作规程:参与水陆联运的各方(包括港口、码头、装卸单位、运输工具操作人员等)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确保货物在装卸、搬运、运输等环节的安全。4.人员资质:直接参与货物装卸、运输操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资质。5.技术应用:鼓励并可根据运输合同约定,采用GPS追踪、电子数据交换(EDI)、物联网(IoT)等技术手段,提高货物运输的透明度和可控性,预防风险发生。第五条风险应对与应急预案1.延误处理:因不可抗力、恶劣天气、港口码头或道路拥堵、运输工具故障等非承运人主要过错原因造成的合理延误,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托运人,并在采取合理措施后,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运输合同约定,部分或全部免除因延误造成的责任。具体免除条件及比例由运输合同约定。2.事故处理:发生货物损失、损坏、灭失或运输工具故障等事故时,相关方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固定证据,并按运输合同约定及时向对方报告。承运人应进行内部调查或配合外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3.货物交接:货物在不同运输方式(水路与陆路)的交接点,交接方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交接,认真检查货物状况,并办理签收确认手续。如交接时发现货损,交接方应及时记录并通知另一方,责任划分依据运输合同约定。4.应急预案:水路和陆路承运人应分别制定针对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火灾、泄漏、碰撞、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六条责任划分与赔偿1.责任基础: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适用运输合同约定的责任原则(如推定责任或过错责任)。2.责任范围:承运人根据运输合同约定承担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误的责任。承运人的责任限于运输合同明确约定的赔偿限额,除非托运人已就货物进行特别声明并支付附加费,按声明价值赔偿。3.免责情形:承运人可依据运输合同约定,对因不可抗力、托运人、收货人过错、货物固有缺陷、性质变化、包装不当、未遵守操作指示、战争行为等造成的损失进行免责或部分免责。4.赔偿计算: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按照货物实际价值与运费的比例计算,或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其他标准计算,但不超过运输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延迟交付的赔偿,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第七条保险与理赔1.保险要求:承运人应根据运输合同约定,投保运输货物保险,确保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能够及时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提供足额的赔偿。保险单据应提供给托运人查阅或复印。2.索赔程序:索赔人应在发现货物损失、损坏或延迟交付后,在运输合同或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承运人提交书面索赔申请,并附送相应的证明文件,如货损照片、检验报告、运单等。承运人应在收到索赔申请后,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3.保险理赔:如货物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索赔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承运人核实后应按约定进行赔偿;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承运人应协助索赔人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按保险合同执行。第八条信息记录与报告1.记录保存:各方应妥善保存与水陆联运相关的运单、合同、操作记录、风险事件记录、沟通记录等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运输合同约定的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最低年限。2.报告义务:任何一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或预见到可能影响货物安全或导致风险发生的情形时,应立即向其他相关方报告。第九条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生效条件:本协议自相关水陆联运运输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并与运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变更程序:对本协议内容的任何变更,需经合同各方书面同意。3.终止条件:本协议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1)所依附的运输合同终止;(2)经合同各方书面协商一致同意终止;(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第十条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如提交指定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指定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与不可抗力1.法律适用: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其他方,并提供相关证明。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义务。第十二条其他本协议是相关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与运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多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文标题:2025年水陆联运货物运单运输合同风险控制措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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