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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条件协议甲方(发包人):[发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发包人注册地址]通讯地址:[发包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发包人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包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承包人):[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承包人注册地址]通讯地址:[承包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承包人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承包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甲乙双方于[日期]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主合同编号])(以下简称“主合同”),为进一步明确合同解除的条件及相关事宜,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适用合同本协议适用于主合同项下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条解除条件甲乙双方约定,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一方有权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主合同:2.1发包人违约情形2.1.1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金额达到合同总价款的[]%以上,且在收到乙方催告通知后[天数]日内仍未支付;2.1.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场地、设计图纸、施工许可等)未按主合同约定提供,且严重影响乙方正常施工,经乙方书面催告后[天数]日内仍未解决;2.1.3发包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合同主要义务;2.1.4发包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1.5发包人严重违反主合同关于质量保证的约定,工程存在重大质量缺陷,虽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标准;2.1.6发包人违反主合同约定,擅自将工程主体结构分包或转包。2.2承包人违约情形2.2.1承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的工期开工或竣工,且无正当理由且在发包人书面催告后[天数]日内仍未纠正;2.2.2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的标准,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指出后,在限定的整改期内未能有效整改;2.2.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材料或使用不符合约定的材料;2.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主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需的工程文件,或拒绝配合必要的工程检查或验收;2.2.5承包人恶意拖欠分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商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或严重影响后续施工;2.2.6承包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2.7承包人违反主合同关于安全生产的约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2.3不可抗力2.3.1发生地震、洪水、战争等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程完全毁坏或修复后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且双方均无法克服该事件的影响。2.4法律规定其他可解除合同的情形。第三条解除程序3.1书面通知:提出解除合同的任何一方(以下简称“解除方”)应向另一方(以下简称“被解除方”)发送书面解除通知,明确表示解除主合同的意图,并载明依据的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解除条件及相应事实证据。3.2送达:书面解除通知应通过以下方式送达被解除方:(1)直接送达被解除方授权代表或其书面指定的收件人,并留有签收凭证;(2)挂号信或快递发送至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被解除方通讯地址;(3)公证送达。3.3异议期:被解除方在收到解除通知后[天数]日内,如认为解除方提出的解除依据不成立或存在可原谅的情况,可向解除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要求解除方在[天数]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或提供进一步证明。解除方应在收到异议通知后[天数]日内予以答复。3.4解除确认:如被解除方在收到解除通知后[天数]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或经异议期届满后,双方未能就异议事项达成一致(除被解除方已纠正违约行为外),则视为被解除方接受解除通知,主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解除。如解除方在收到被解除方异议通知后,坚持认为解除条件成就且无合理争议,可向被解除方发出书面最终解除通知,明确主合同解除。3.5催告:在满足解除条件但程序尚未完全履行的情形下(如轻微延期支付但未达约定比例),相对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天数]日内履行义务或提供担保。若违约方在催告期内未能满足要求,则满足解除条件的一方有权进入解除程序。第四条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4.1工程结算:主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在[天数]日内依据主合同约定及已完成工程的实际情况(包括合格工程量、计价依据等)进行工程结算。结算完成后,发包人应支付至解除时乙方已完成并经确认(或符合约定)的合格工程量的工程款。支付金额应扣除根据主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如有)以及乙方应退还的已支付但未使用的材料款、设备租赁费等。4.2应付款项支付:发包人应向乙方支付主合同解除之日前应付而未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已确认的工程进度款、质保金(按主合同约定比例扣留的部分除外)等。乙方应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天数]日内,向发包人返还其已收取但尚未使用的、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的费用(如有)。4.3未完成工程处置:4.3.1若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则按本协议第4.1条约定的结算金额办理结算,发包人支付相应款项,乙方应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4.3.2若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或虽通过验收但存在主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则按主合同约定处理。发包人有权要求乙方在限期内修复,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除非缺陷由发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也可选择委托第三方修复或报废处理,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乙方应配合发包人进行修复或处置,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4.3.3对于已部分完成的工程,其处置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参照市场价格进行折价补偿,补偿金额应考虑工程进度、已完成工作量、质量状况等因素。4.4违约责任:4.4.1因一方违约导致主合同解除,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预期利益损失,但赔偿总额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主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4.4.2发包人根据本协议第二条2.1.1、2.1.2、2.1.3、2.1.6项解除合同,且无其他过错或责任,乙方除应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4.3乙方根据本协议第二条2.2.1、2.2.2、2.2.3、2.2.4、2.2.5、2.2.6项解除合同,除应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4.4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4.5人员与设备:主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负责将其施工人员、机械设备等撤离施工现场,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发包人应为乙方的撤离提供必要协助。4.6保修责任:主合同解除不影响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仍应承担的工程保修责任。4.7争议解决:本协议项下因解除及相关后果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主合同第[条款号]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即[仲裁或诉讼])解决。第五条协议生效与效力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是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协议的约定优先于主合同中关于解除条件的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六条其他6.1通知与送达: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文件等均应按本协议载明的地址送达。一方变更地址,应提前[天数]日书面通知对方。6.2不可抗力: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双方应根据事件影响协商决定是否暂停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协议,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6.3完整性:本协议构成双方就主合同解除条件及相关事宜的完整合意,取代双方此前就此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约定。6.4修订: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或补充,均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发包人全称]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承包人全称]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
本文标题:2025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条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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