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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城市燃气管道特许经营合同合同履行安全防护协议(GF-2004-2502)合同履行安全防护协议鉴于甲方获得国家授权,就城市燃气管道设施(以下简称“燃气设施”)的经营事项与乙方签订《城市燃气管道特许经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对燃气设施安全防护的责任,确保燃气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一条安全责任1.1乙方作为燃气设施的特许经营者,是燃气设施安全运营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本协议约定,全面负责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其运营的燃气设施符合安全要求。1.2甲方作为城市燃气事务的主管部门或授权代表,负责对乙方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相关安全标准和要求,依法对乙方执行本协议及主合同中安全相关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乙方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第二条安全管理制度2.1乙方必须建立、健全覆盖所有运营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等,并确保制度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要求。2.2乙方应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协议及主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监督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2.3乙方必须保证足额的安全投入,用于安全设施设备的购置、更新、维护,安全防护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员工安全培训教育,应急演练与物资储备,以及接受政府监管所需的相关费用等,确保持续满足燃气设施安全运营的需求。第三条燃气设施安全管理3.1乙方必须确保燃气设施的设计、建设、安装、改造、维修等符合国家及行业关于燃气设施安全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燃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依法通过安全评价审查。3.2乙方应建立燃气设施的日常巡查、定期检测和定期检验制度,对管道本体、阀门、仪表、压力容器、防腐蚀层、阴极保护系统、管道标志等关键设备和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3.3乙方应在燃气设施沿线及重要场所设置符合标准的警示标志,并保持清晰、完好。3.4乙方应制定并严格执行燃气设施外部施工安全管控措施。在燃气管道设施周边进行施工活动前,乙方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管线探测,并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派员进行现场安全监护,防止施工损坏燃气设施。3.5乙方应建立燃气设施腐蚀防护和地质灾害防范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风险。第四条安全作业管理4.1乙方应对所有生产作业活动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特别是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吊装作业、管道焊接与切割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作业方案,明确危险因素,制定控制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及甲方(或其委托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4.2乙方应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从事焊接、压力容器操作、仪表维修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4.3乙方应加强对承包商和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明确其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并对其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第五条应急管理体系5.1乙方必须制定科学、实用、可操作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覆盖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预警机制、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和恢复重建等内容,并按规定报送甲方及相关部门备案。5.2乙方应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补充,确保其完好可用。5.3乙方应定期组织开展不同层级、不同场景的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演练情况应记录并存档。5.4乙方应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接报、处置和报告。第六条安全监测与预警6.1乙方应积极采用先进的自动化监测技术和设备,对燃气管道的压力、流量、流量平衡、气体成分、泄漏等进行实时监测,建立安全预警系统,能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发出警报,采取相应措施。6.2乙方应建立完善的监测数据分析制度,对监测数据进行定期分析评估,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风险。第七条人员安全培训7.1乙方应建立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全体员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在岗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提示,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风险辨识、事故应急处理等,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7.2乙方应针对特种作业人员,定期组织复训和考核,确保其持续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能力。7.3乙方应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情况。第八条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8.1乙方应建立常态化的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燃气设施、生产场所、作业行为等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记录在案。8.2乙方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并跟踪落实。重大安全隐患,必须挂牌督办,并报告甲方及相关部门。8.3乙方应建立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或未遂事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并积极做好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工作,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第九条安全信息管理9.1乙方应建立安全信息报告制度,按照国家及行业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未遂事件、重大安全隐患等信息。9.2乙方应配合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安全信息交流和共享。第十条监督检查与考核10.1甲方或其委托的部门有权对乙方的燃气设施安全防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调取数据、人员询问等。乙方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10.2甲方应将乙方履行本协议及主合同中安全相关约定的情况纳入对其特许经营权的年度考核评价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决定其经营许可续期、服务价格调整等的重要依据。10.3乙方违反本协议及主合同中关于安全防护的约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主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暂停或取消其燃气特许经营权。第十一条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1.1本协议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主合同终止时,本协议亦同时终止。11.2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均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11.3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应将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安全管理的文件、资料等移交给甲方或按照主合同约定处理。第十二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2.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2.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其他13.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主合同约定执行。主合同与本协议有不同约定的,以本协议为准。13.2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日期:
本文标题:2025年城市燃气管道特许经营合同合同履行安全防护协议(GF-2004-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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