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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合同服务标准协议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合同服务标准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活动,明确特许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与政府授权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城市供水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协议。第二条经营者根据本协议约定,在特许经营区域内享有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服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条授权方负责对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保障本协议的履行。第四条本协议所称“供水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取水设施、净水厂、输配水管网、水厂及泵站、调度中心等。第五条本协议所称“供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取水、净化、加压、输送、销售水质合格的生活饮用水以及相关的用户服务。第二章服务标准第六条水质标准经营者提供的供水水质必须持续满足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水质检测体系,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频次和方法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水进行检测,并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准确。经营者应每月在政府指定平台或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公布水质检测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发生水质污染事件时,经营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授权方报告,同时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第七条供水水量标准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应保证具备满足特许经营区域最高日供水量需求的生产能力。经营者应保障供水服务的可靠性,授权方设定的正常供水条件下的供水保证率不低于[具体百分比]%。经营者应建立供水调度系统,优化供水结构,保障重点区域和用户的用水需求。第八条供水压力标准经营者在供水区域内主要供水管道的控制点压力应满足不低于[具体压力值]兆帕的要求。经营者应根据不同区域和用户的需求,合理设置水压,确保用户终端水压符合规定标准,并减少因压力不足造成的影响。经营者在进行管网维护、检修等作业影响供水压力时,应提前通知用户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对用户的影响。第九条服务覆盖与接入标准经营者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特许经营区域内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经营者应建立规范的用户接入服务流程,包括用户申请受理、现场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费用收取等环节,并确保接入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经营者应在收到用户接入申请后[具体时限]内完成现场勘察,并在[具体时限]内完成接入工程的设计。经营者应积极推动管网向未供水区域延伸,提高服务覆盖率。第十条用户服务与收费标准经营者应设立用户服务热线、服务网点等,提供便捷的咨询、投诉、报修等服务。经营者应在接到用户报修通知后,[具体时限]内到达现场处理,并尽快恢复供水。经营者应按照政府批准的水价标准向用户收取水费,并使用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经营者应定期向用户发送水费缴纳通知单,并为用户提供多种便捷的缴费方式。经营者应建立用户信息管理系统,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并按规定向用户提供相关用水信息查询服务。第十一条应急供水标准经营者应制定详细的供水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预警机制、应急响应程序、应急供水方案、物资储备、信息报告等内容。经营者在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重点单位和居民的用水需求,并及时向授权方报告事件情况。授权方应建立应急供水调度机制,必要时协调经营者进行应急供水。第三章监督、评估与奖惩第十二条授权方有权对经营者的服务标准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水质水量检测等。经营者应积极配合授权方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第十三条授权方应建立基于服务标准落实情况的绩效评估体系,定期对经营者的水质、水量、水压、用户服务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经营者绩效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经营者应按照要求,定期向授权方报送服务质量报告、水质检测报告、用户满意度调查结果等资料。第十五条授权方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表现优秀的经营者给予通报表扬、财政补贴等奖励。对未达到服务标准或发生服务事故、用户投诉处理不力的经营者,授权方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要求限期整改、暂停部分业务等处罚。若经营者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或经整改仍无法达到服务标准,授权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终止与经营者的特许经营合同。第四章协议的履行、变更与终止第十六条经营者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标准,持续投入,维护和升级供水设施设备,确保供水服务的质量和稳定性。第十七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法规调整,或出现不可抗力因素,经授权方与经营者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相关内容进行变更。第十八条本协议的期限届满,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一)本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二)授权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终止本协议;(三)经营者依照本协议约定申请终止本协议;(四)经营者破产、解散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五)出现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第十九条本协议终止的,经营者应按照授权方的要求,完成供水设施的移交、资料归档等清算工作。第五章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第二十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十一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具体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具体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章其他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授权方与经营者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具体份数]份,授权方执[具体份数]份,经营者执[具体份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授权方(盖章):经营者(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日期:---
本文标题:2025年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合同服务标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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