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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家具类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家具采购、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科学配置,厉行节约,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和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家具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合理调配、物尽其用”及“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家具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家具的日常管理;定期对全校家具的分布情况、使用状态、利用程度等进行分析;负责家具总账、资产统计、招投标的组织、处置审核等管理工作。第四条各使用单位主要负责本单位家具购置、验收入库、报销、建立资产台账、使用保管、资产清查、处置申请等管理工作。第二章家具管理的范围、分类与计价标准第五条家具计价标准和管理要求:(一)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或单价在500元以上(含)1000元以下(不含),但同一批次同类资产购置总价值大于5000元(含)的家具,属于固定资产,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二)单价在500元以上(含),1000元以下(不含)或同一批次同类资产购置总价值小于5000元(不含)的家具,属于低值耐用品,按照《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三)单价在500元以下(不含),属于低值易耗品,按照《大学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六条家具的计价标准(一)购入、调入的家具,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等计价;(二)自行制作家具,按制作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合理支出费用计价;(三)接受捐赠的家具,按照同类家具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计价,接受捐赠家具时发生的检测费、运费等相关费用也应计入家具价值中;(四)无偿调入家具,不能查实原价的,按照估价入账;(五)盘盈的家具,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六)购置家具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家具价值中。第三章家具的配置与采购第七条各单位配置家具应遵循“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执行,做到质量上乘,美观大方,风格一致,整体协调。第八条各单位应编制家具年度采购计划并纳入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第九条家具采购的实施:(一)单价500元以下(不含),同一批次同类资产批量价值5000元以下(不含)的家具零星采购,由各单位领导批准后自行组织采购;(二)单价500元以上(含)或同一批次同类资产5000元以上(含)的家具采购需按要求填报《大学国有资产购置申请表》,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单位家具资产状况和年度财务预算进行审核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审批。第十条各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拆分等采购方式,回避学校固定资产报增及招投标管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各单位使用同一经费将同一品目或者类别家具多次自行购买,累计资金数额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固定资产报增和政府采购行为。第四章家具验收入库与日常管理第十一条凡购置、接受捐赠、盘盈、调拨等形式新增的家具资产,都要经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验收后,办理入库、入账手续,对未办理入库、入账手续的资产,财务处不予报销。第十二条各单位作为家具类资产的使用管理部门,需负责本单位家具资产的报增、变动、调拨、处置、盘点清查等日常管理,监督本单位家具的实物管理,及时通过资产管理系统更新信息,定期核对资产数据,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第五章家具的处置第十三条家具的处置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一)无偿调拨是指各单位根据学校的书面通知,按照资产价值证明等相关资料办理的调入或拨出家具的行为;(二)对外捐赠是指各单位经学校同意无偿将本单位的家具赠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三)置换是指各单位以家具作为标的物与外单位予以交换(含补少量差价)的行为;(四)报废是指各单位按有关规定,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家具,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五)报损是指各单位对未符合报废条件但已发生毁损,或者存在去向不明等情况(非正常损失)的家具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第十四条各单位处置家具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第十五条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家具的报废应从严掌握,各单位确已不能使用的且达到报废年限的家具由单位资产管理员填写《大学家具报废申请单》,经单位负责人及鉴定小组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报废材料进行复查,形成汇总材料后经分管校长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根据学校校长办公会决议进行处置。在学校审批权限外的报废资产,上报、省财政厅核批报废。第十七条经核批后的报废家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置。第十八条由于责任事故造成家具损坏、丢失的,按《大学国有资产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管理办法》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大学学生家长观察员工作制度为贯彻落实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扩大我校办学社会开放程度,不断提升学校协同治理水平,构建家校联动育人机制,特制定徐州医科大学学生家长观察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旨在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探索建立学校与学生家庭密切联系、有效沟通的协同育人机制,努力实现学校满意、学生满意、家庭满意及社会满意的共同育人效果,培养输送符合国家和人民需求的高素质医学人才。第二章人员选聘第二条学生家长观察员由校级家长观察员和学院家长观察员两级代表组成。选聘范围应尽可能涵盖多种职业、地域、学历背景及多种类别的学生家长。第三条学生家长观察员选聘基于家校联动育人机制,在广泛宣传动员的基础上,校、院两级分别产生家长观察员代表。学校每年随新生录取通知书寄送家校联动育人、家长观察员等相关制度,以及新生家长观察员选聘通知,广泛动员新生家长参与日常学校教育管理服务等育人工作。第四条每年9月份新生开学,学院根据学生家长观察员选聘通知要求,在家长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照学生数的5%比例选聘学院家长观察员,主要参与学院学生教育管理等育人工作。第五条校级家长观察员从院级家长观察员中推荐产生,主要参与学校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等育人工作。第六条学生家长观察员制度实施本科生-研究生一体化管理,由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工作部统筹全校学生家长观察员的聘任工作。学校统一发放聘书,聘期为学生在校期间,学生毕业后自动解聘。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学生家长观察员应热衷教育事业,关注徐州医科大学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并积极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学校就学生家长观察员开展各项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第八条学院学生家长观察员主要职责:(一)积极参与学院学生相关重要活动;(二)收集学生及家长对学院各项工作的意见与建议;(三)与学院领导及学生工作人员密切联系,随时了解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落实以及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反馈家长及学生中存在的意见和建议;(四)有条件者可结合自身行业优势,参与学院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咨询讨论,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题报告,以及大学生学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和职业发展等活动。第九条学院主要工作职责:(一)做好学院学生家长观察员的选聘工作;(二)建立家长观察员数据库,搭建家长——学院信息互动平台;(三)及时向家长发布学院教学、管理、科研相关政策措施和学生基本情况等信息;(四)针对家长观察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落实整改并给予及时、准确的回复;(五)定期邀请家长观察员参与学院学生相关重要活动,以及发挥家长观察员知识背景、职业经历以及自身成长历程等方面的优势,共同组织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第十条校级家长观察员主要职责:(一)积极参与学校学生相关重大活动,定期来校考察,了解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后勤、保卫等各方面工作情况;(二)收集学生及学生家长对学校各项工作的意见与建议;(三)通过各种渠道反馈改进学校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四)在学校出台与学生利益相关的重大政策时接受学校的政策咨询。第十一条学校主要工作职责:(一)做好校级家长观察员的选聘工作;(二)建立校级家长观察员信息互动平台;(三)及时发布学校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相关的重要信息;(四)学校出台与学生利益相关的重要政策时,咨询家长观察员的意见与建议;(五)定期组织校级家长观察员来校考察,协调家长来校时的各项活动安排;(六)组织相关分管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家长对学校改革与事业发展中涉及学生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汇总报告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第四章家长观察员来校考察工作内容第十二条实地考察每学年新生开学典礼、学生表彰大会、毕业典礼等重大活动,组织家长观察员参与活动并考察,了解学校改革事业发展、教育教学与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服务等各方面情况。校级家长观察员每批考察人数约12人,考察时长为1.5-2天,考察内容包括随机随堂听课、校史馆参观、实验室参观、食堂体验、学生宿舍及校园其他设施体验等。来校家长在观察期结束后填写《学生家长观察员校园体验问卷》。第十三条座谈交流学生家长观察员来校考察期间,应在学校及学院层面安排不少于2场座谈会,介绍校情、院情及育人举措,听取家长的意见与建议。学校座谈会应有校领导出席,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学院座谈应有学院主要领导出席,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相关人员参加。第十四条落实反馈针对家长观察员提交的《学生家长观察员校园体验问卷》调查结果及观察期间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学校将按照工作内容梳理转至各相关单位(部门),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协同教务、团委、保卫、后勤等整改落实,并通过信息互动平台定期将落实进度和结果向学生家长观察员反馈。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家长往来学校交通费由家长自行承担,家长来校期间食宿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安排,其它相关经费由学生工作部(处)纳入年度预算。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保证学校处理行为客观、公正,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章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接受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其他类别学生的处理亦参照此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要求重新核实相关情况的申请。第四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的原则,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第二章申诉的处理组织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处理学生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常设办公机构为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第六条申诉委员会由学校主管法制工作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1-2名校聘法律顾问组成,人员总数为单数,具体人员随学校相关人事聘任情况变动而调整。申诉委员会成员中必须有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第七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名库,由校长办公会在第六条第一款所列人员中讨论选定。在处理学生申诉具体案件时,由学校主管法制工作负责人按照中立、公正原则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名库中指定申诉委员会组成人员。第八条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主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第三章申诉提出和受理第九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其他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应当在收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放弃申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诉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起。第十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的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所在学院(系)、姓名、专业、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二)申诉的具体请求及理由;(三)提出申诉的日期。(四)申诉人的详细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及本人签名。申诉材料不全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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