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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一、基本情况近年来,xx流域(xx县段)逐步探索出了“江里水、水下鱼、岸上村、村中房、山间树”的五个“全覆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体化保护的司法保护xx特色模式。2021年至2024年年,xx县人民法院共审结涉xx流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xx件xx人,其中公益诉讼案件xx件xx人;审结涉自然资源行政非诉案件xx件xx人;审结环境资源民事案件x件x人。xxxx年以来,共判处并收缴环境赔偿及修复费用xxx余万元,共追偿生态补偿修复费用xxx.x万元,判令责任人共补种复绿林木xx.xx亩、投放鱼苗xx万余尾。二、主要工作(一)组建司法保护xx合议庭。加强专业化制度机制建设,组建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执行、修复“五合一”的“xx保护合议庭”。依托xx法庭统归审理xx流域环境资源案件,会同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法官研究有关案件,配套出台合议庭受案范围、审理流程、统计报送方案。组建由环保部门专家、学者教授参与的环境资源审判“智库”,智库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探索采取多元化裁判方式恢复环境、保护生态。加强环境资源专业法官意义协商研判和类案检索,统一裁判标准,探索出五个“全覆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体保护的司法保护xx特色模式,获得了最高院组织西北五省的全国人大代表的肯定。(二)成立首个“司法保护xx工作站”。xxxx年x月,xx县人民法院在xx镇大茂社区设立全省首个“司法保护xx工作站”,推动多元共治、源头预防、司法主动保护xx,坚持警示预防为先,打击修复并重。xx沿线设立xx、xx、xx三个富有特色的司法保护点,通过开展巡回审判、发布司法保护令、制作巡回警示展板等,精准保护xx流域古民居、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古树名木等。(三)建设常态化司法保护xx协作机制。以习近平总书记“两山理论”为指导,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法院、检察院、新保中心、生态环境分局、海事处、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沿线乡镇村等形成合力,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平台,签订常态化司法保护xx协作机制。先后与xx县检察院签订“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协议”;与威坪法庭签订“新安有约·江湖鱼跃”司法协作机制;与xx、xx等x地检法单位签订《xx-xx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协议》,深化司法互助、信息互通、江湖联保,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支撑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共护一江水同筑共富路”xx-xx流域法治共保活动,通过巡回审判、实地普法、增殖流放、补植复绿等方式,共同守护xx。(四)营造司法保护xx法治氛围。加大环境资源司法公开和宣传教育力度,深入村居、社区开展普法宣传xx余次,发放宣传资料xxxxx余份,结合“八五”普法,先后跨流域开展“新安山水‘鱼’你守护”首个全国生态日主题活动、“xx秀美红领巾守护”公众开放日等特色活动。通过设立保护基地、工作展厅,公开xx保护实践案例、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结果;通过案例警示移动橱窗,扫码观看司法保护直播,展示生态修复成果墙;通过“两微一端”网络平台、旁听庭审等方式,“线上线下”同步开放审判过程。xxxx年以来在xx镇、街口镇巡回开庭审理环境资源案件xx件。xxxx年,通过官方抖音号现场直播“保护xx·鱼你同行”增殖放流活动,xx万网友共同见证xx万鱼苗投放xx。xxxx年,xx县人民法院与安徽省徽州师范学校联合开展“法治护航美丽xx”公开开放日活动,将“两山”理念厚植青少年心中,培育未来xx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中坚力量。三、存在问题(一)生态保护和修复不具有系统性。一是关于生态保护和修复的机制。全责对等的管理体制和协调联动的保护、修复机制的作用未真正发挥,支撑生态保护和修复的调查、检测、评价、预警等能力不够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够通畅。二是关于生态修复费用的管理。我国目前缺乏对生态修复费用的统一管理,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将资金账户设在财政部门,有的设在法院,还有的设在环保部门。就我县而言,之前判决和追缴的一百多万目前存在法院账户,由于法院账户管理严格,使该笔资金变为“好进难出”,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不能及时用于生态环境修复,环境公益诉讼意义便大打折扣。(二)协作机制没有发挥实质性作用。一是类案同判方面需进一步协同。如根据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要求是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我县对一起非法狩猎野猪造成损失500元的案件中提起了公益诉讼,认定“500元损失”符合“重大影响”。而各地在实践中对“重大影响”的认定存在一定差距,xx流域6地司法保护亟需达成一致解读。二是公益诉讼需进一步协同。目前仅检察院提起过公益诉讼,环保组织等其他主体尚未提起相关公益诉讼。有关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后就案办案,未进一步提交检察院进行公益诉讼。(三)全民普法实效不明显。一是普法覆盖面不够广、效果不够明显。目前xx普法工作已发放材料10000余份,其中环保公益宣传册6000多份。xx山水画廊沿线xx、xx、xx各点均设立了特色司法保护点,放置了巡回警示展板。但xx流域内村落村居普法不到位,尤其是村内的老年人居多,农民保护意识有待提高。调研发现,今年以来,非法捕捞立案5起,判决2起;查获收缴各类禁用渔具300余套,暂扣涉渔三无船只4艘,现场处罚30余人。二是普法工作不平衡,各部门普法工作指导不够到位。如景区管理公司对景区内巡回警示展板展示支持力度不够。(四)xx保护队伍人才建设不足。一是目前xx保护队伍中的干部大多数非法学专业出身,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全面具备环境生态保护和修复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不多。二是司法队伍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具备全面司法保护能力尤其环境科学基础知识的人员不多,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经验积累不足。xx流域环境资源保护具有广泛内涵,是xx全局域的保护,包括非物质文化保护、知识产权等,对司法保护xx队伍人才具有较高的要求。四、意见建议(一)探索修复方式,发挥赔偿实效。积极开展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探索创新预防性司法举措,有效防止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发生或者扩大。贯彻落实绿色原则,结合现代治理制度和理念,引导企业改进技术工艺和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持续创新认购碳汇、技改抵扣等多种环境资源审判裁判执行方式,探索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方式。生态修复费用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如可由财政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共同负责生态修复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监督,或者可由人大代表、法院、法律专家、环境技术专家组成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实行资金使用审议表决制;针对具体项目问题,相关部门可采取申请生态修复资金等措施,确保修复工作顺利落实。(二)加强司法协作,聚集保护合力。加强环境资源保护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协作,充分整合司法和行政资源,形成打击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合力,实现“司法保护xx”向“法治保护xx”转变。定期举办环境资源相关讲座会议,协调司法与执法工作具体衔接,提高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及执法、取证能力,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效互补。支持有关行政机关就自己发现、自己取证的案件提起公益诉讼,提供法律帮助。继续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加强xx流域6院审判的沟通协作,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类案同判的问题,加强信息共享,构建“上下游同频、左右岸同步”的生态保护格局。(三)创新多元方式,树牢法治意识。强化数字赋能,充分利用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将与xx“五位一体”司法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案例事迹、生态建设作为宣传内容,让社会真正了解司法保护xx的内涵,建立全方位、广覆盖的宣传体系,提升全社会保护xx流域的意识。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法律审判职能,通过巡回法庭、公开审判、法官说法等方式活化法治宣传,认真梳理涉环资各类型案件,做好对典型案例审判情况的宣判报道。充分利用博物馆、图书馆等传播xx保护文化,大力宣传司法保护成果,树立公众对xx司法保护的信心。(四)强化队伍建设,提升专业本领。持续提升政治站位,传承“益”心为民、“益”心为公的工作精神,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提升公益诉讼的参与度、知名度、贡献度。加强环境资源案件的立案、审理及执行工作,依法高效审理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努力打造环境资源审判特色品牌。结合检察机关特点,重点考量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创新完善审前修复等审判工作方式方法及审理规则。着力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积极派员参加公益诉讼骨干培训班,充分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及时研究解决新问题。
本文标题:关于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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