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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的区别【精编10篇】合同作为一种约束力强的法律文件,对于维护交易双方的权益至关重要。如何起草一份合法且完整的合同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商业交易中,合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通过签订合同,双方可以明确交易的目的、内容和条件。如何起草一份清晰、明确的合同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合同的起草应该注意细节和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在起草合同时,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避免恶意陷阱和不公平条款。以下是一些常见合同范本,希望对您的参考有所帮助。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的区别【第一篇】甲方(聘用单位):乙方(受聘教师):为了依法维护双方权益,明确义务,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商议,特订立此合同,以便共同遵守。职位:期限: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执行完毕,经双方协商,可续签合同,否则,合同终止。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39(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对乙方进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教育教学业务培训及辅导;。2.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奖惩;。3.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规范乙方;。4.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5.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乙方的基本工资为元/月,另付给乙方三险(社会保险、失业险、新农合险)费为元/年,给乙方自愿上缴。6、乙方在甲方处工作期间,甲方不支付寒暑假假期工资。7、在正常的工作日和工作时间段中,乙方的人身安全由甲方负责。如逢周末及假期,或在工作时间之外,乙方的人身安全由乙方本人负责,与甲方无关。(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养;。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3.服从甲方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4.热爱教育事业,刻苦钻研教育教学业务,积极投入教育改革,参与教育实验工作;。5.乙方发现甲方不履行合同,有权提出同甲方解除聘用合3/39同。三、聘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一)聘用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按程序变更合同。(二)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聘期内严重不履行合同的。2、乙方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3、乙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失职、违法、违纪、不遵守幼儿园规章制度。4、乙方工作随便,不履行岗位职责,在幼儿园内外造成不良影响。5、乙方知识能力不够,无法胜任岗位工作。四、甲乙双方都应遵守本合同,不得擅自违约。如需中途终止合同,须经双方协商解决。未经协商同意,违约一方应给对方赔偿损失。如有争议,由劳动部门仲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六、本合同于从年月日起生效。七、本合同未尽的其他事项,由双方协商。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4/39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的区别【第二篇】的主体一般均为单位和个人。但是,“单位”及“个人”的范围在不同合同中有不同的界定。聘用合同中的单位(在聘用合同中称为聘用单位)仅指事业单位,不包括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的个人(在聘用合同中称为受聘人员)仅指通过聘用合同与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外)建立聘用关系的劳动者。此外,聘用合同中引入了回避制度,对受聘人员的范围及岗位作了特殊要求,即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鉴于首次在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实际,聘用合同制出于尽可能维护聘用单位人事管理上的稳定性的目的,还实行了本单位应聘人员优先制度,即聘用单位应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应聘人员优先。劳动合同中的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称为用人单位)是指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含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通过劳动合同与工勤5/39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劳动合同中的个人(在劳动合同中称为劳动者)仅指通过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范围未作有关回避、优先等方面的要求,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享有的用人自主权较聘用合同中的聘用单位更为充分。另外,无论是聘用合同中的受聘人员还是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均不包括国家公务员、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等。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聘用合同以合同期限、工作内容或工作岗位及职责、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为必备条款。同时,还允许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知识产权保护、解聘的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劳动合同法定的必备条款除了包括聘用合同的上述必备条款外,还包括社会保险条款。另外,在合同形式上,聘用合同要求使用北京市人事局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劳动合同在文本格式上未作统一要求。合同的期限不同。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中长期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其中短期为3年以下。中长期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对合同的最短期限为多长则无限定。由此可见,在6/39合同期限上,劳动合同较聘用合同更为宽泛。另外,两者虽然都允许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试用,但是,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必须与合同期限的约定相对应。即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聘用合同试用期只适用于聘用新调入的人员。事业单位接收的初次复员、转业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同时,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用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订立期限至退休合同的条件不同。期限至退休合同是指单位与个人为建立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而签订的、期限至个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在聘用合同制中称为“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在劳动合同制中称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连续工龄已满10年;。(2)受聘人员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3)受聘人员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申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是:7/39(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2)当事人双方均同意续延劳动合同;。(3)劳动者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合同的管辖不同。合同的管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无效合同的认定;二是对合同争议的受理。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因订立、履行聘用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和处理或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即“一裁终审”。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因订立、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当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即“一裁二审”。无论是人事争议的“一裁终审”还是劳动争议的“一裁二审”,笔者认为两者在体现效率、公平方面各有所长,笔者在此不作评说。但值得一提的是,聘用合同制在无效合同的认定上,引入了诉讼的解决途径,这较以往人事争议的“内部解决”模式,更体现了民主性、公正性。合同订立的强制性不同。无论是聘用合同还是劳动合同的订立都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但是聘用合同的订立还有一定的强制性。主要表现在:事业单位开始试行聘用合同制时,下列几类人员8/39未经单位同意不得拒绝签订聘用合同,即:(2)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工作或者曾从事国家秘密工作,在规定保密期内的;。(3)在本单位重要岗位任职或者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离职后对本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合同则无此项强制性规定。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其他工作岗位的;。(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出自COoco.net.CN(3)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6)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聘用单位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履行提前30日书面告知义务的情形有:(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9/39或受聘人员不服从另行安排的工作的。(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重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履行提前30日书面告知义务的情形有:(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由上可见,尽管在两种不同用工管理制度下合同的解除条件各有不同,但笔者认为,聘用合同制度下的合同解除制度突出了人力资源管理效率原则及聘用单位的用人自主权。此外,在赋予受聘人员或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方面也有所不同,聘用合同制的相关规定更为细致,将受聘人员升学、被录用为公务员、服兵役等情形考虑了进去。争议的解决机制不同。在聘用合同制下,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因招聘、解聘、合10/39同期内的考核、未聘安置、合同期限等发生的争议,当事人任何一方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和处理或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劳动合同制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因订立、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的解决实行“一裁两审”,即劳动争议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裁决的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在聘用合同制下仅对认定聘用合同的效力提供了司法救济的途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院提起确认之诉,对于其他人事争议的解决仅只能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处理或者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不服人事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的,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聘用合同制对人事争议的申诉时限未予以明确,不仅影响了其在实践中的适用,也在一定程序上降低了这一地方性立法应有的至上性,笔者对此不无感到遗憾。总之,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制度相比较而言,双方各有所长,各有利弊,各有侧重。尽管两者是两种不同的人事用工管理体制,但它们在适应市场经济形势需要,保护劳动者利益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笔者相信,随着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及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开放,这两者制度在适用上必将互相取长补短直至趋同。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的区别【第三篇】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11/39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共同遵守履行。一、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来确定本合同期限: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期限为
本文标题: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的区别【精编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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