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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精编5篇】在这个充满法律的社会中,做什么都需要合同。工程项目开展前签订工程合同是比较正常的事情。工程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等合同,因此我们签订合同时要不断协商,直至达成一致。那么,请问您是在寻找工程合同的优秀范文吗?下面是网友精心整理的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精选,希望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篇【第一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受岳阳设计院及成都分院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岳阳设计院及成都分院的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上诉人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1.《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拒付或延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候连书”承诺支付租金的时间为20xx年5月中旬。然而,被上诉人于20xx年7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请求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2.被上诉人从未提交任何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证据。3.一审判决“审理查明”部分,没有任何关于诉讼时效延续的事实依据;然而,在“本院认为”部分,却直接以“原告亦向被告主张了其权利”作为“基础事实”,认定诉讼时效连续。这里,所谓的“基础事实”,完全是“凭空而来”的。据此: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欠付租金的关系,被上诉人的请求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租赁合同关系1.成都分院《营业执照》载明的“成立时间”为20xx年12月12日,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xx年7月5日。签订合同时,成都分院根本就没有成立。绝不可能以成都分院的名义与被上诉人签订《租赁合同》。2.《租赁合同》最后一条明确约定“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这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成都分院当时还没有成立,《租赁合同》就不可能有成都分院的公章。合同所附条件不成就,合同当然不生效。3.候联界确系岳阳设计院成都分院的负责人,但是,并不是候联界的所有行为,都应由岳阳设计院承担责任。只有其“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才能由岳阳设计院承担责任。4.岳阳设计院的经营范围是“工程设计”,租赁空压机的用途属于“工程施工”范畴。因此,即使候联界有租赁空压机的行为,也不属于“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其责任不应当由岳阳设计院承担。5.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借用资质的现象。候联界除在使用岳阳设计院的资质外,还借用了“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广安智丰公司”)的资质。而且广安智丰公司具有“施工资质”。凭什么认定,候联界的签字行为就代表岳阳设计院,而不是代表“广安智丰公司”呢?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实际履行《租赁合同》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实际履行合同的依据是“候连书、候颖渊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针对这一问题,二审法官当庭询问了被上诉人的经办人秦光明。法官问:“候连书是不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秦光明答:“不知道是不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只知道是候连界的亲兄弟”。被上诉人的经办人至今都仍不知道“候连书”是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一审法院凭什么认定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呢?然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仍称“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属于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想以此逃避其举证责任。2.《租赁合同》第6条约定:设备进出场时,要签进出场单。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与上诉人之间的设备进出场单。另外,与协议履行相关的.证据,还包括已支付的部分租金、进出场拖车费、汽油费、机械手人工费、设备维修费等诸多凭证。岳阳设计院从来没有支付过这些费用。谁支付的这些费用,谁才与被上诉人之间具有实际履行租赁合同的关系。3.被上诉人主张: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实际履行合同的关系。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四、涉案设备的承租人应当是“广安智丰公司”1.白鹤滩电站支洞配套工程(二工区)的劳务承包人是“广安智丰公司”。这有广安智丰公司与业主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民工工资保证合同》为证。《劳务合同》、《民工工资保证合同》的签章处反映“候连书”系广安智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2.“候连书”与广安智丰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更明确了候连书借用广安智丰公司资质承揽项目的事实。因此,“候连书”的签字,只能是代表广安智丰公司,而不能代表岳阳设计院。3.一审法院仅仅因为被上诉人将设备交给了“候连书”,就以此推定“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按此逻辑推理:如果被上诉人将设备交给了一审法院,那么,一审法院是否就是岳阳设计院的分支机构了呢?显然,这种推理是十分荒谬的。综上所述:1.白鹤滩电站二工区是广安智丰公司承包的施工项目。候连书是广安智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实际施工人,也是本案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2.候连书及侯颖渊并非岳阳设计院或成都分院的员工。二人的签字行为,只能代表广安智丰公司,而不是代表岳阳设计院或成都分院,其责任也只能由广安智丰公司承担。3.被上诉人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此致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杜正武付贤禹律师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篇【第二篇】甲方(承租方):河南省周口源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合同部制乙方(出租方):机械名称及型号:签定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按照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工程机械租赁有关事项达成协议,签定本合同,双方愿共同遵守、履行:一、合同标的约定自年月日起,至年止,甲方因施工需要,承租乙方下列设备,双方约定租金每月(大写):元(¥:);每月按30天计算,租期不足一个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每天租金按月租金除以30计算。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按期付给乙方租金,对机械有监督使用权,在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乙方必须服从甲方人员管理、听从安排和调配,积极配合甲方施工需要;如因不听从甲方人员调遣,造成甲方误工或引发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2、甲方只负责乙方机械的燃油费用,其他各种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3、因甲方施工人员指挥不当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安全责任;因乙方人员操作不当、粗心大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安全事故的责任;4、乙方必须保证机械性能良好,并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操作资质证书的操作人员操作机械;甲方负责安排乙方人员的食宿,生活用品自备;5、乙方机械收工时必须停放在甲方指定位置,甲方负责乙方机械的停车安全,承担机械被偷盗的责任;6、合同存续期间,甲方无权把机械设备转租第三方;乙方也不得把机械设备另租第三方;7、甲方根据工程进展和需要,有权决定机械租赁期限、终止或续签本本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天通知对方;8、工程结束、租赁期满,结清租赁费用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国家正规税务发票或由甲方代扣税金。三、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机械进场时,甲方支付乙方单程进场运费元,退场费用由乙方自己负担。四、其他约定事项1、乙方应充分利用雨天或工程施工间隙维修、保养机械。设备的正常维修正常时间,每月累计不超过天(含天),甲方照付租金,超过天,甲方不再承担维修时间的台班费用,因耽误时间而引发的机械费用,从乙方租金中扣除;2、连续下雨天(含,计机械租赁费;超出月租赁费用中扣除;3、每天应扣除的租金按月租金除以30天除计算;六、合同生效方式此合同一式二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应凭着协商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内处理。此合同双方签字认可后生效。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篇【第三篇】出租方(甲方):_________承租方(乙方):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承租以下设备达成协议:一、设备的使用地点及工程情况:乙方租赁甲方的设备仅限于河间市城区内的工程中使用,不得转移到其它地点。二、租赁设备概况:三、设备的所有权:本合同所列的所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对租赁设备只享受租赁期间的使用权,没有对设备的转租权。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或转移,否则造成的全部后果由承租方承担。四、甲方的基本责任:1、提供良好的设备。2、负责设备进入乙方施工现场。五、乙方的基本职责:1、乙方负责设备在施工现场的看护并保证设备的安全,设备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2、乙方应在交货地点由乙方指定验收人检查验收租赁设备,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收据交给甲方指定验收人。3、租赁期满后负责设备进入甲方仓库。六、结算方式及相关事宜:1、租赁期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自设备进入乙方场地时开始计算租金。如乙方暂未使用,则从使用日期开始计算租金。租赁期满,乙方将设备完好交给甲方后,办理退场手续。如乙方继续租用,租赁费按实际天数计算,不再重新鉴定合同。2、结算方式:设备租赁费按合同双方指定验收人出具的单据为标准计算,乙方应在每月提前五日向甲方交付下月租金。如到期未付租金加收月租金%的滞纳金,并且甲方有权将设备撤场,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本设备按月结算,超出部分按天计算(元/天)。3、运费的承担:设备的进场费用由甲方承担,退场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设备进场或退场前三日内通知甲方。4、设备租赁期间,乙方如需转移工地施工使用,必须征得甲方得同意,并保证甲方设备在该协议结束后返回。七、本合同的附件时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送货单退货单、租赁费收据、及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做出的补充规定。八、争议的解决: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款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的有关程序进行仲裁裁决。仲裁费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九、本合同壹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合同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篇【第四篇】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租赁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详见合同附件):___________第二条租赁物资的用途及使用方法: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____天。承租人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____日内,重新签订合同。第四条租金、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收取租金的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押金(保证金)经双方协商,出租人收取承租人押金____元。承租人交纳押金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资后,押金退还承租人。第六条租赁物资交付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法:_______。第七条租赁物资的保管与维修一、承租人对租赁物资要妥善保管。租赁物资返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资损坏、丢失的,要按照双方议定的《租赁物资缺损赔偿办法》,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偿付赔偿金。二、租赁期间,租赁物资的维修及费用由____人承担。第八条出租人变更一、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如将租赁物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应正式通知承租人,租赁物资新的所有权人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人。二、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人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第九条租赁期满租赁物资的返还时间为:__________。第十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出租人违约责任:1.未按时间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人偿付违约期租金___%的违约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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