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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安全•电离辐射与放射性物质的发现使得人类进入了核能与核技术利用的新时代。•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开发应用始于20世纪50年代。随着我国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核能与核技术在国防、医疗、能源、工农业、科研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利用。•然而,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在给人们带来利益的同时必然伴随着电离辐射的一些负效应,即核与辐射安全问题。•如果安全防护方法不当或放射源失控,会给环境安全带来潜在危险,甚至危及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时可能引起社会恐慌。•因此,保护人们免受不必要的照射或过量照射、保护环境。河南杞县卡源事件引发的社会恐慌公众对核能及核技术利用的信心源于核与辐射安全和防护的理念电离辐射的安全与防护方法在世界范围内都是相当一致的。归因于有一个建立的很完备并得到国际认可的框架。UNSCEAR:定期地审查环境中对人类产生照射的天然及人造辐射源,这些源所致的辐射照射,以及与其相关的危险。向联合国大会报告研究结论。ICRP:定期出版关于电离辐射防护的建议书。它的权威性源自其成员国的科学基础及其建议书的价值。建议书主要依据对日本原子弹爆炸的幸存者的研究,以及诸如UNSCEAR等组织的评估作为致死癌症概率评估的基础。IAEA:有建立安全标准的法定职能,主管与其它相关的国际组织合作。在这方面,它很大程度上依赖于UNSCEAR及ICRP的工作。UNSCEAR对有关辐射的健康影响和不同来源所致辐射照射水平的资料进行汇编、评定和传播。IAEA在制定安全标准的过程中考虑了UNSCEAR的结论和国际专门机构特别是ICRP的建议。第一章核与辐射安全总论1.1核与辐射安全发展1.2核与辐射安全面临形势1.3安全基本定义和概念1.4安全意识1.5核与辐射安全1.6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核与辐射安全发展(1)形成了一整套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与标准•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规工作起步于上世纪50年代初,伴随着中国核工业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为适应“安全、实用、经济、自力更生”发展核电的需要,从1981年6月开始,由当时的核工业部开始编写《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82年4月的核工业部第二次核安全会议,决定了以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核安全文件为主要蓝本编制我国核安全法规的原则。这一原则确定了我国核安全标准起点高并始终保持世界最高安全水平。•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一直是我国核安全监管的根本制度和依据。随后国务院发布了《核材料管制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共七个条例。这些条例覆盖了所有核设施及核活动。•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核安全监督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轨道。•我国的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相对应的,分为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和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三个层次。•【国家法律】是法律法规的最高层,起决定性作用。–由它产生的条例或法规的具体内容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在核与辐射安全领域,第一层属于国家法律层面的目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它在核领域中起着国家法律的作用。–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正在制定中。•【国务院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法律法规的中间层,是国家法律在某一个方面的细化,规定了该方面的法律要求。–在核与辐射安全领域,第二层属于国务院条例层面的有《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电磁污染防治条例》正在制定中。•【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是法律法规的底层,包括大量的各个分层次的规章。–在核与辐射安全领域,第三层属于部门规章层面的包括条例的实施细则(及其附件)、技术要求和行政管理规定以及与安全有关的国家标准等。–这些部门规章或标准,是强制性的,必须执行。–其内容不能与国务院的条例相矛盾,更不能与国家的有关法律相违背,如果存在上述问题,则应以高层次的法律法规为准。目前的核安全法规(HAF、HAD)分类•0—通用系列•1—核动力厂•2—研究堆•3—非堆核燃料循环•4—放射性废物管理•5—核燃料管制•6—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7—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8—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监督管理•9—电磁辐射污染控制•10—环境辐射监测•截止目前,现行核安全法规有:法律1项、行政法规7项、部门规章27项,导则89项。•【核与辐射安全导则】–由于核安全领域的法律、国务院条例和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部门规章通常给出的仅仅是原则性要求,因此根据国际实践,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制定了一些与行政管理规定中有关核安全技术要求的技术文件——安全导则。–推荐为执行核与辐射安全技术要求或行政管理规定应采取的方法和程序,在执行中可采用该方法和程序,也可采用等效的替代方法和程序。–由于论证同等安全水平的困难,在实践中通常把安全导则也视为要求强制执行的。•【核安全管理文件】–我国正处于法制化建设期间,在核安全领域缺乏有效的立法机制,法规制定和修订周期长;大量具体的技术问题不可能都用法律法规来规定。因此,核安全管理文件在核安全监管实践中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有法律约束力的核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分为:–指导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工作文件–许可申请文件。•指导性文件–主要指在一段时期里对各方面行为有指导作用的文件,如核安全政策声明、规划等。•规范性文件–鉴于立法过程缓慢,为解决核安全中的重要问题所发布的一些文件,如规定、管理办法等。•工作文件–针对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单位提出的与许可有关的申请答复或指导文件,只适用于具体单位或活动。•许可申请文件–与许可证申请文件和条件,一经批准,具有法律效应。•【核安全技术文件和标准】–核安全导则不可能解决所有的技术问题,还需要大量的技术文件和标准做支持。–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技术文件,表明核安全当局对具体技术或行政管理问题的立场和见解,在应用中可参照执行。–同时,在核与辐射安全领域还应用大量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应用大量的国际标准等等。–鉴于目前的立法现状,不同部门体系的标准规范中存在着大量重复内容,甚至在某些方面有冲突,因此对于这些技术文件和规范标准的使用,一定要有核安全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授权或认可。核与辐射安全发展(2)建立了各种辐射监测方法*个人剂量监测方法*环境监测和流出物监测*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体系核与辐射安全发展(3)核与辐射安全评价体系(4)辐射安全防护管理体系(5)辐射效应研究(6)《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体系建立与完善﹝人发〔2002〕106号﹞20021119第一章核与辐射安全总论1.1核与辐射安全发展1.2核与辐射安全面临形势1.3安全基本定义和概念1.4安全意识1.5核与辐射安全1.6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核与辐射安全面临形势(1)我国已有多座核设施;(2)我国现有放射源五万多枚;(3)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4)我国已产生不少放射性废物;(5)在放射性物质运输、工艺安全、管理中存在许多安全隐患。第一章核与辐射安全总论1.1核与辐射安全发展1.2核与辐射安全面临形势1.3安全基本定义和概念1.4安全意识1.5核与辐射安全1.6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安全基本定义和概念(1)安全的定义安全人不受到伤害物不受到损失人的伤害+物的损失=事故安全基本定义和概念(2)健康的定义身心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有较强的环境适应性;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健康:是指身体、精神、社会关系三个方面处于完全良好的状态。健康标准安全基本定义和概念(3)危害的定义可能造成事故的客观事物或环境!安全基本定义和概念(4)风险的定义造成事故的机会风险严重度Ⅰ类,致死的(死亡);Ⅱ类,严重的(重伤);Ⅲ类,危险的(轻伤);Ⅳ类,可忽略的(不会造成伤害或职业病)。安全基本定义和概念(4)风险的定义风险:生命与财产损失或损伤的可能性。事件发生造成的后果事件发生的频率数学语言事件发生造成的后果与事件发生的频率的乘积事件损害C单位时间事件P单位时间损害R安全基本定义和概念(4)危害与风险的关系①危害是风险存在的客观依据或基础②风险的大小并不完全取决危害的大小,而是和人对危害的认识以及采取的效应行为有直接关系第一章核与辐射安全总论1.1核与辐射安全发展1.2核与辐射安全面临形势1.3安全基本定义和概念1.4安全意识1.5核与辐射安全1.6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安全意识•安全意识:指一个人对安全的体会和认识衡量标准对财产、经济损失的意识对同事安全的意识对家庭幸福的意识自我保护的意识安全的意识对安全规章的意识第一章核与辐射安全总论1.1核与辐射安全发展1.2核与辐射安全面临形势1.3安全基本定义和概念1.4安全意识1.5核与辐射安全1.6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核与辐射安全(1)核与辐射安全定义①在核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的各个阶段,②在核设施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的各个阶段,③为使核技术应用过程中或核设施运行和退役过程中产生的辐射对从业人员、公众和环境的不利影响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从而取得公众的信赖,④所采取的全部理论、原则和全部技术措施及管理措施的总称。核与辐射安全(1)核与辐射安全定义定义内涵①范围(Ⅰ)贯穿“在核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的各个阶段”;(Ⅱ)贯穿“在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的各个阶段”核与辐射安全(1)核与辐射安全定义定义内涵①范围②目的使核技术应用过程中或核设施运行和退役过程中产生的辐射对从业人员、公众和环境的不利影响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从而取得公众的信赖核与辐射安全(1)核与辐射安全定义定义内涵①范围②目的涵盖为此目的所采取的全部理论、原则、全部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③内容核与辐射安全(2)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着重点及其关系核安全的着重点在于维持核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发生和在事故下减轻其后果,从而保护从业人员、公众和环境不至于受到辐射带来的伤害辐射安全核与辐射安全(2)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着重点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着重点在于通过辐射水平的监测、辐射效应的评价、辐射防护措施和事故应急与干预,实现辐射防护最优化并使辐射剂量不超过规定限值。核与辐射安全(2)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着重点广义核安全辐射安全核安全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广义核安全第一章核与辐射安全总论1.1核与辐射安全发展1.2核与辐射安全面临形势1.3安全基本定义和概念1.4安全意识1.5核与辐射安全1.6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目前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制度主要有: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核与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核设施操纵员许可制度;核与辐射安全审评制度;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核与辐射事件运行经验反馈制度;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和监督检查制度;辐射环境监测制度;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制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制度;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为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国家设立独立于核能发展部门的专门监管机构,现名: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法律授权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通过技术审评、技术验证、行政许可、现场监督、执法、环境监测等手段,对许可证件持有者的核安全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其承担安全责任和依法进行与安全有关的活动。•基于“独立、公开、法治、理性、有效”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理念,以行政许可为核心、审批与执法统一、全天候和全过程的独立监管,基本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
本文标题:核与辐射安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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