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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修订详解2015年4月24日颁布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同年10月1日起实施强化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设立最严格的全程监管法律制度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实行社会共治修订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原法1、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新法1、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5、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一、适用范围•关于食用农产品的法律适用–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二、确立了食品安全工作方针•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社会共治食品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社会监督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三、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1、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2、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原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农业行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用初级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综合协调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四、食品安全风险检测与评估1、增加检测和评估范围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原法……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新法四、食品安全风险检测与评估2、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框架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交流-以科学为依据-以政策为指导-有关食品风险信息和观点的相互交流五、食品安全标准1、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原法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新法五、食品安全标准2、修改了地方标准的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原法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新法五、食品安全标准3、修改了企业标准的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原法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新法五、食品安全标准4、增加临时标准的规定条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主体: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范围: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和临时检验方法(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1、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2、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3、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培训和考核4、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六、食品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1、食品许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生产许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流通许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餐饮服务许可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原法新法六、食品生产经营2.不需取得许可的特殊情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2、增加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原法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新法质量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六、食品生产经营(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3、增加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规定1)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六、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餐具洗涤剂、压力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等5大类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初级农产品食品生产食品经营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批发企业食品销售记录制度食品批发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三)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六、食品生产经营(三)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修改了产品的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原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新法六、食品生产经营(四)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1、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2、果蔬茶药禁止剧毒高毒农药六、食品生产经营(五)网络食品交易管理•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审查义务: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制止、报告违法行为的义务–严重违法情况下停止提供服务的义务六、食品生产经营(六)转基因食品的标示转基因食品是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成而形成的食品。–潜在的危险:毒性、过敏性等–批准安全证书的:水稻、玉米和番木瓜等–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转基因作物有大豆、玉米、油菜、棉花和甜菜。六、食品生产经营(六)转基因食品的标示•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六、食品生产经营七、特殊食品管理•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一)监管原则:严格监督管理产品注册备案强制良好生产规范其他管理制度(二)保健食品1、修改了基本要求•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七、特殊食品管理(二)保健食品2、增加了原料目录和功能目录的规定七、特殊食品管理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经系统评价和验证,具有明确的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的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信息列表。保健食品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二)保健食品3、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制度七、特殊食品管理注册管理的保健食品•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管理的保健食品•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药监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级食药监部门备案。(二)保健食品4、标签管理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原法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新法七、特殊食品管理(二)保健食品5、广告管理•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七、特殊食品管理(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oodsforSpecialMedicalPurpose,FSMP)(简称医用食品),是为了满足由于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求加工配制而成,且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的配方食品。•按其提供营养素是否全面分为三类:全营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非全营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七、特殊食品管理(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1、产品注册管理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2、广告管理适用药品管理的规定。七、特殊食品管理(四)婴幼儿配方食品七、特殊食品管理2008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2005雀巢奶粉碘超标2009美赞臣奶粉蛋白质含量不合格2011年3月合生元致婴儿腹泻4月雀巢重金属超标5月韩国每日乳业含有福尔马林12月,日本明治奶粉检测出微量放射性铯2012年多美滋奶粉现小虫南山奶粉强致癌物2013新西兰恒天然奶粉肉毒杆菌(四)婴幼儿配方食品1、生产过程控制–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出厂逐批检验2、注册和备案管理–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生产方式–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七、特殊食品管理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强化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责任约谈制度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制度(一)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二)责任约谈制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约谈约谈事由: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约谈对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效力: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约谈类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约谈•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约谈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约谈•约谈事由(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约谈事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2)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约谈事由: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效力: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九、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一)突出民事赔偿责任新增第三方连带责任新增首付责任制完善赔偿标准九、法律责任1、新增首付责任制•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九、法律责任2、完善赔偿标准新《消法》原食品安全法修订后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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