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课程名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姓名:操越安徽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电话:15305691822E_mail:caoyue@ahccc.com宪法(根本大法)我国法律法规架构体系法律(全国人大审议通过)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地方法规(省市自治区人大审议通过)政府规章(省市自治区政府)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6月29日立法必要性1、是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2、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3、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4、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立法的宗旨1、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明确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从业人员安全作业行为,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健康。3、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4、规范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舆论媒体监督。5、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强化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法》的地位1、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法律。2、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3、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4、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2、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3、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责;–4、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等。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2、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3、安全投入;4、从业人员安全资质;5、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6、建设工程“三同时”;7、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8、安全技术装备管理;9、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10、社会工伤保险等。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五、安全中介服务制度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安全中介机构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任务和责任。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1、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2、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和责任形式;3、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七、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1、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2、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3、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4、事故责任的追究;5、事故信息发布等。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意义1、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2、有利于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行政。3、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4、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5、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当前对安全生产的影响最大、危害最严重的问题主要有4种: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3.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4.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目录第一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二章安全生产相关法规第三章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第四章信息产业相关规定第一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全法共分七章97条。1.1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1.2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切单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1.3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1)建立建全安全责任制;(2)完善生产条件;(3)各级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全面负责;(4)从业人员履行好自己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5)全员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6)各级工会组织要起到维护职工安全生产方面合法权益抓安全生产不能走过场,必须落到实处,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这才能有效果,安全生产怎样抓都不过份。1.4追究制度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本法第六章有十九条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负有安全监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甚至对地方政府,凡是违反本法,工作不力,渎职犯罪,出具假证瞒报事故等,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降级、撤职,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19条处罚措施制定的很具体明确,条条有章可循,涉及违法违规的问题很全面具体,给予何等处罚很明确。1.5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规定为了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作了明确的祥细的具有强制性的规定。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规法律,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能从事生产经营。1.6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建立建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落实情况,以消除安全隐患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如实报告1.7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的资金投入;由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体经营者给予保证;对投入资金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1.8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要设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员。其它生产经营单位300人以上的设安全管理机构,300人以下设专兼职安全员。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安全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但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1.9安全考核合格的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应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建筑施工单位人员应经过考核合格后任职;考核不得收费。1.10安全教育培训的规定保证安全教育和培训,使从业人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否则不得上岗。1.11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特种作业培训,持证上岗1.12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1.13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在有危险因素存在的生产、施工场所,或有关设备应设警示标志。1.1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危险作业指从事爆破、吊装等作业存在重大危险因素的工作;从事危险作业时,现场必须有专门人员指挥管理,以确保安全措施落实。1.15安全告之的规定告知从事作业的人员,作业场所及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1.16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单位必须提供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监督检查穿戴情况;1.17安全管理检查协调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工作,要签定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和防范措施,并要有专人协调。1.18坚持职守的规定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不得逃逸,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1.19办理保险,缴纳保险费给从业人员办理保险,缴纳保险费。以上十九个部分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做到的安全保障工作,这是劳动法对经营单位的强制性规定,必须落实。(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生产经营单位要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中应有保障从业者安全,办理工伤保险的内容。不得与从业者订立免除企业责任的任何协议。2、从业者有对企业安全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企业不得因此对从业者有歧视性待遇。3、工会组织要起到监督作用,工会有权对企业违反安全的各种行为,侵害从业者合法权益,违章指挥,强制冒险作业等提出批评,工会应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授和调查处理1、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小的企业,组织专兼职救授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保证其有效性。2、发生事故后要逐级上报,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减少伤亡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坚决制止谎报、瞒报、破坏现场,毁灭证据。3、事故调查要实事求是,遵重科学的原则,处理事故要及时,调查原因要认真负责,判定事故性质要准确,整改措施要到位,并提出处理意见。4、责任事故,必须查清责任,依法处理,同时查明负有审批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追究其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五)法律责任安全法对法律责任的承担规定的祥细具体,处罚力度很大,责任明确,处罚措施具体:1、对投入安全资金不足的,责令限期整改,必须提供足够的资金,否则责令停产整顿。如因其原因导致事故的,依据轻重程度对生产单位给予追究刑事责任,轻者负责人撤职,并处罚款2-20万元。2、对不按本法落实生产管理责任的,责令改正,停产整顿,由此导致安全事故的,根据轻重处以2-20万罚款、撤职和追究刑事责任。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或处2万以下罚款:未按规定设制安全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的;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向从业者告之有关安全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未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的。4、检查协调不落实的责任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作业,未签安全管理协议,未指定专职人员检查协调的,责令改正或停业整顿。5、生产单位与从业人员签定免除和减轻企业责任协议的,该协议无效,并处罚负责人2-20万元罚款,6、安全距离和警示标志不明确的限期改正,停业整顿,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7、事故抢救和报告不落实的责任:发生事故后,单位负责人不立即抢救,或擅离职守、逃逸、或隐瞒事实、拖延不报的,将给予降职,撤职,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8、事故赔偿的法律责任企业单位如发生了安全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不履行,法院将强制履行。如强制履行后,仍不能给受害人足够赔偿的,应继续履行赔偿义务,什么时候发生财产,何时强制其履行。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内容《建筑法》八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建筑法属于行政法律,共计八章十五条有关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规定如下:(了解)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2、施工单位的组织设计,要有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重点项目应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3、施工现场应有安全防范措施,实行封闭管理。4、注意施工现场环保,采取防尘,处理废气、噪音、振动等措施。5、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6、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企业负责,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有关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规定如下:7、建立培训制度,加强培训力度,未经培训不得上岗。8、确保从业人员的权利。9、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金。10、应坚持及时报告制度,积极抢救,减少伤亡和损失。11、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负责,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偷工减料,确保建筑产品安全。12、从投入开始控制材料的质量,不合格材料不得使用。13、在产品寿命期内,因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责任者赔偿。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内容(熟悉)《劳动法》有关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如下1
三七文档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法规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25918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