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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做好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保持全国治安、消防、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统筹规划,加强安全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强化责任追究,切实做好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国治安、消防、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二)任务目标。——进一步加大爆炸物品监管力度,集中挂牌整治一批涉爆重点地区,切实扭转部分地区非法制贩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多发高发势头。进一步加大重特大责任事故查处力度,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全面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积极推动地方各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组织领导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并定期组织检查考评。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推动有关部门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持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加大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整治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着力巩固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不断创新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措施,逐步解决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道路通行秩序管控力度,严厉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全力遏制和减少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大力加强源头管理,健全完善长效机制,督促落实交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大力倡导文明交通行为,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法制意识、文明意识;大力加强道路交通科学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应急管理水平。二、依法严格加强安全监管(三)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要重点抓好煤矿开采等矿产开采领域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对整合关闭、停产整顿的矿山,要认真追查其爆炸物品的来源、流向,并提请安全监管、煤矿监察部门,组织专门技术力量,彻底清查其井下存放的爆炸物品,逐一提升井上并登记交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严防矿主非法转移、藏匿爆炸物品;对收缴的爆炸物品,要及时组织销毁,凡发现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犯罪行为的,一律立案侦查。(四)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管理。要依法落实有关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坚决防止新开工建设工程产生先天性火灾隐患。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要严格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对未经依法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同意施工;对未经依法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对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特点,科学调整勤务,加大巡逻管控力度。特别要针对跨区域长途、超长途客运班线,进一步强化警力部署,积极依托交通安全服务站,严格落实24小时勤务制度,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逐车检查乘载人数、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录、驾驶资格等,依法处罚违法行为。要以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为重点,着力加强高速公路、国省道、农村地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从严查处客运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逆行、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不按规定让行、货运机动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研究增加山区道路、高速公路、恶劣天气等条件下的考试项目,提高新增客运车辆驾驶人在各类道路条件下的驾驶适应性。要研究建立客运驾驶人激励机制和退出制度,引导客运驾驶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文明从业;对严重交通违法记录多、安全隐患突出的客运驾驶人,依法取消其从业资格。要积极配合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加强客运驾驶人日常教育管理,每半年集中组织开展一次交通安全教育学习。三、深入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六)及时消除涉爆安全隐患。要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建设,严格落实爆炸物品领用、发放登记制度。要充分利用民爆信息系统技术优势,采取网上巡查、突击检查等多种手段,强化使用环节安全监管,严防爆炸物品非法流失。对爆炸物品使用量出现异常的单位,要认真核查;凡存在多买(领)少用、倒买倒卖爆炸物品的,要坚决依法处理。要进一步加大社会面非法爆炸物品收缴力度,对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要反复开展集中清查,形成严管高压态势。对涉爆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非法制贩爆炸物品问题突出的重点县(市、区、旗),省级公安机关要挂牌整治,限期改变面貌。对可能私制、私存爆炸物品的出租房屋、废弃窑洞、闲置厂房(院落)、石材加工厂、选矿厂等重点部位,要切实加大排查力度,县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开展拉网式大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七)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要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和易燃易爆单位为重点,持续组织开展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运行情况和建筑使用性质及装修情况等为主要内容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督促整改;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挂牌督办。(八)全面排查整治道路安全隐患。要按照“减少存量、不增新量”的要求,全面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重点排查事故多发路段、交通违法行为多秩序混乱路段、安全防护设施和管理设施严重缺失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隐患,要根据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提请地方政府实施省、市、县三级挂牌督办,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路段,要全部列为省级挂牌整治路段。(九)健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要积极培育和规范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社会消防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作用,将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的内容,推动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工作。要认真学习借鉴重庆开展“生命工程”的经验和做法,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积极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结合公路安保工程建设,制定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生命工程”行动计划,逐步消除和整治道路安全隐患,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四、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十)推进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和国务院《通知》、交通运输部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号)的有关要求,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将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运输车辆、旅游包车以及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是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纳入审验范围,确保运输企业所属的上述类型车辆2年内全部达到安装使用要求。(十一)开展安全运行状况评定。要定期会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对运输企业安全运行状况开展综合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多、交通事故中多次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企业,要实行降级制;对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分级挂牌,限期整改;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要深入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创建活动。2010年,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部达标;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部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要基本达标。(十二)督促落实动态监管责任。要依法督促单位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依法予以处罚。要建立完善途经本辖区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等重点车辆管理台账,及时向运输企业及其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报驾驶人、车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输企业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以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并积极会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督促企业加强日常监管。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十三)严格落实社会单位消防教育培训制度。要督促社会单位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使单位员工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十四)广泛开展文明交通行为教育。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通过开辟媒体曝光栏、刊播公益广告或专题片、组织巡讲团和广播电视讲座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交通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交通陋习的危害性,持续曝光不文明交通行为,不断增强群众交通文明意识。(十五)加强交通志愿者队伍建设。完善交通志愿服务组织管理,推广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广泛开展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动员党员干部、企事业单位员工、学生、社区居民等组成志愿者队伍,开展经常性交通违法劝导活动。六、加强应急救援处置(十六)积极推进应急救援基础建设。制定《推进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三年规划》和《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标准》,推动地方政府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加快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推进6个国家陆地搜寻与救护基地建设。深入开展打造公安消防铁军活动,所有现役消防中队完成攻坚组组建任务,配齐攻坚组装备。落实执勤战斗条令和业务训练大纲,进一步完善数字化灭火救援预案体系。加强高层、地下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和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等灾害事故的技战术研究和专业训练,强化实地熟悉和实战演练,提高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十七)健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机制。规范火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程序,及时抢救伤员、扑灭火灾,缩短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时间,杜绝二次事故发生。积极会同卫生、保险等部门,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提高应急救援水平,完善事故急救通讯系统,实现公安机关与医疗急救单位同步联动,最大限度地缩短事故救援时间,减少伤员死亡。(十八)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建设。积极会同财政、保监、卫生、农业等部门,提请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严密工作程序的衔接配合,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应急救治。七、严格责任事故查处(十九)严格责任倒查和追究。积极会同监察等部门,严厉打击瞒报事故和事故后逃匿的违法犯罪行为。逐级建立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结果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工作,严格立案追刑标准,加大责任事故查处力度。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加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格追究火灾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积极会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建立营运车辆事故调查处理联动机制,加强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涉及营运车辆状况、驾驶人资质和运输企业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的调查,对经调查存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八、加强安全研究规划(二十)研究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将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请当地政府制订“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明确“十二五”期间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统筹安排消防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车辆安全性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和交通安全管理手段等方面的建设。(二十一)开展重点课题研究。针对当前影响和制约治安、消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基础性、源头性问题,组织专家成立课题小组,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加快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制修订进程,完善消防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加强公路客运车辆特别是超长途公路客运车辆
本文标题: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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