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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最新5篇)在法律意识普及的今天,合同的约束力变得越来越强。然而,为了确保合同公平合理,您是否对如何书写合同感到困惑呢?别担心,三一刀客的编辑特意准备了1篇名为“经济合同(最新5篇)”的文章,希望您会喜欢并且从中获益。经济合同篇【第一篇】一、强化经济合同法规学习力度,提高员工法律意识与法律处理能力针对煤矿企业,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必须依靠合同法律意识,员工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方可管理好经济合同。现阶段,煤矿企业的经营机制发生改变,产品结构不断优化调整,加上营销任务逐渐加重,部分煤矿企业通过学法用法,提升了合同问题甄别能力,避免了不法分子的合同诈骗行为。当然,也有部分企业领导层的法制意识不高,缺乏契约意识。近些年来,我国法制不断完善,经济法规增多,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全体职工必须懂法,认识到法律认识紧迫性、重要性,提升业务人员素质,科学掌握法律知识。作为煤矿企业管理领导,必须起着带头学习、示范作用,邀请法律专家传授相关法律法规,利用多样化活动形式,对管理人员、企业领导层加强法律培训,通过案例解剖,提高法律感染力,注重合同承办、违约追究、合同履约等知识培训,使煤矿企业自我保护与保护能力得以提升。二.加强基础性建设,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随着经济合同的签订,合同便具备法律效应,合同中的.每项条款,均代表了双方利益、双方意愿,是合同履约的重要凭证。所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必须完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首先,构建经济合同管理网络。对于煤矿企业而言,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必须加强网络建设,使网络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煤矿企业需构建经济合同管理机构,保证充足合同管理人员,使经济合同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对于重大合同,需确定二级机关、二级机构,设置专门合同管理人员,专门负责业务合同管理,进而建立经济合同的管理网络,实行全面性经济合同管理。确保经济合同主管职能与分管职能落实到位,方可构建合同管理网络体系。其次,完善各项管理机制。按照煤矿企业的先进成功经验,结合自身实际状况,建立各项管理制度,例如,合同会签、合同审查与监督、合同台账制定、合同管理等制度。第三,严格控制经济合同签订。在经济合同签订方面,必须把好三道关:其一,审查关。在合同管理阶段,合同审查是第一关,对合同合法性与真实性进行审查,确保手续完善与合同严密。对于资信不明、内容不合法、价格不合理的合同,一律不签订合同。其二,签约关。由于经济合同的签订,是一个非常严格行为,具有法律效应。在合同谈判与合同签约阶段,必须确认对方资信,审查对方履约能力。其三,履约关。待经济合同签订之后,除了变更、解除之外,必须履行合约,不然需由不履行一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此,签订合同之后,需加强跟踪服务,动态掌握合同履行状况,若出现质量、计算等方面问题,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通过双方协调解除、变更合同,防止经济损失。三、结语煤矿企业的经济合同管理,是煤矿企业的重要管理内容,随着企业不断深化改革,机制、结构的优化调整,经济合同也必须随之优化。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对企业长远发展、经济利益具有直接影响。因此,我们必须加强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学习,不断完善经济合同管理机制,提升经济合同管理水平。经济合同篇【第二篇】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第七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第八条石油、电力、邮电、铁路、公路、航运、工矿以及商业、物资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第九条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江河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行,组织和参加防汛抗洪工作。第十条有防汛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防汛队伍,并责成有关部门将防汛队伍组成人员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河道管理机构和其他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可以结合平时的管理任务,组织本单位的防汛抢险队伍,作为紧急抢险的骨干力量。第十一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后,经有管辖权的流域机构审查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第十二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在流域或者地区的防御洪水方案,规定本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防御洪水方案和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认定的对防汛抗洪关系重大的水电站,其防洪库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第十七条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风暴潮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海堤、闸坝、高压电线等设施和房屋的安全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第十八条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第十九条有防汛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江河堤防、水库、蓄滞洪区等防洪设施,以及该地区的防汛通信、预报警报系统。第二十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由商业、供销、物资部门代储的,可以支付适当的保管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料。防汛抢险所需的主要物资,由计划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汛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御洪水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有关方面汛期应当及时通报水情。第二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当江河、湖泊、水库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时,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情况紧急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第二十三条防汛期内,各级防汛指挥部必须有负责人主持工作。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并按照防御洪水方案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第二十四条在汛期,水利、电力、气象、海洋、农林等部门的水文站、雨量站,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实时水文信息;气象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有关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水文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有关水文预报;海洋部门必须及时向沿海地区防汛指挥部提供风暴潮预报。第二十五条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水运设施等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执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时,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在汛期,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以及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第二十六条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应当立即向防汛指挥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告。第二十七条在汛期,公路、铁路、航运、民航等部门应当及时运送防汛抢险人员和物资;电力部门应当保证防汛用电。第二十八条在汛期,电力调度通信设施必须服从防汛工作需要;邮电部门必须保证汛情和防汛指令的及时、准确传递,电视、广播、公路、铁路、航运、民航、公安、林业、石油等部门应当运用本部门的通信工具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电视、广播、新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第二十九条在紧急防汛期,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第三十条在紧急防汛期,公安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要求,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须由有关部门依法实行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第三十一条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前款所指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第三十二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第三十三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第三十四条按照水的天然流势或者防洪、排涝工程的设计标准,或者经批准的运行方案下泄的洪水,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的过水能力;上游地区不擅自增大下泄流量。未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江河河势的自然控制点。第三十五条在发生洪水灾害的地区,物资、商业、供销、农业、公路、铁路、航运、民航等部门应当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运输;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应当做好灾区群众的生活供给、医疗防疫、学校复课以及恢复生产等救灾工作;水利、电力、邮电、公路等部门应当做好所管辖的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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