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单一资金信托合同(1)
合同编号:中投信资信字第号《资金信托合同》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一年【】月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受托人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受益人自担。第2页共15页《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电话:地址:邮政编码:传真:受托人: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0571-85069030地址:杭州市教工路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C、D区18楼、19楼邮政编码:310012传真:0571-851542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及其相关规定,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设立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兹信守。第一条释义第3页共15页本合同除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本合同/信托合同:指本《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编号:中投信资信第号)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2、本(资金)信托:指依据本合同设立的“中投·【】单一资金信托”。3、信托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其它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4、信托资金:指设立本信托时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5、目标项目:【定美城项目】6、信托文件:指本合同及其附件的总称。7、信托存续期间:指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至本信托终止之日的信托存续时间。8、信托利益:指受托方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或财产。9、信托账户:指受托方为本信托开立的专用银行账户。第二条受托人确认(一)受托人系经监管部门批准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号码为K10223310H0001)。(二)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有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第4页共15页第三条委托人确认(一)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委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委托人保证对该资金拥有合法运用和支配的权利。(二)委托人保证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人订立本合同已获得充分、有效的授权,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作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三)委托人不以设立信托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谋取非法收益,否则,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四)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五)委托人指定受托人将委托人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用于【认缴【聚信众美基金(有限合伙)】的基金份额。】。(六)委托人已接受受托人的风险提示并确认:委托人具备相应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对信托制度及本信托所面临风险已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第四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并指定受托人将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用认缴【聚信众美基金(有限合伙)】的基金份额。【具体合伙企业运营、受益人优惠购房权和其他信托收益要详细约定】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的币种是人民币,信托资金总额第5页共15页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亿元),具体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资金为准。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指定的如下信托账户:户名: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账号:第六条信托期限及信托生效(一)本合同项下信托期限为【】个月,为自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将信托资金划入受托人指定的信托账户之日起开始计算。(二)本信托自本合同签订且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将信托资金划入受托人指定的信托账户之日起生效。(三)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出现本合同约定或法定情形,信托期限不得随意变更。第七条信托财产(一)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包括委托人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以及信托设立后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二)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1、受托人因承诺本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第6页共15页4、除上述各项外信托财产产生的其他收入。(三)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而独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八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具体管理事项需详细约定】(一)本信托是委托人指定管理方式的信托,委托人指定受托人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仅用于认缴【聚信众美基金(有限合伙)】的基金份额。(二)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书面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发出的书面指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其他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受托人按照委托人书面指定的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信托财产承担。(三)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履行诚实、信用和谨慎管理的义务,力争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四)受托人应将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或其他受托财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五)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书面指令,可将信托财产按公平的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它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也可按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九条受益人和受益人账户(一)本合同项下,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为委托人本人,受益人指定接受现金形式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为:第7页共15页户名:账号:开户行:(二)受益人从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第十条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一)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所产生的各项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包括但不限于:1、信托报酬;2、账户和资金监管费等。(二)税、费的计提1、本信托设立和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税、费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2、受托人的信托报酬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计算和提取。3、若信托终止,受益人领取信托财产时,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本信托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信托税、费的,则受益人应在补足不足支付的信托税、费后,再领取信托财产。第十一条委托人的其他权利与义务(一)委托人的权利除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第8页共15页2、按《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具有独立性,可以对抗第三人。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发生受托人依法终止而清算时,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清算财产;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或解任受托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4、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其法定资格丧失时,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选任新的受托人;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委托人的义务除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2、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信托报酬;3、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资金;4、信托财产一经设立不得转移。在信托存续期间,除非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及第4项的约定解任受托人,否则,委托人不得解除对受托人的委托,也不得提取、划转信托账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委托,不得转移信托财产;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6、委托人作为初始受益人将其持有的超过50%的信托受益权出让给同一个受让人时,从出让之日起委托人将其作为委托人的权利让渡给信托受益权的受让人,由受让人行使。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9页共15页第十二条受托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一)受托人的权利除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1、受托人享有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信托报酬的权利;2、委托人及受益人同意并授权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受托人的义务除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受托人应当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2、受托人应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透露的除外;3、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书面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4、受托人应将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户的信托财产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5、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6、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下一个工作日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受益人;7、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下一个工作日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向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8、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材第10页共15页料,保存期为本信托终止日起15年;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受益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除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一)受益人的权利自本信托成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二)受益人的义务除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受益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如实提供受益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通讯地址、受益人银行账户等;2、受益人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第十四条受托人的报酬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的信托报酬为年化【】%,在信托成功设立后内从信托财产中计提或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第十五条信托利益分配(一)信托财产的收益主要来源1、【优惠购房权】;2、【其他约定信托收益】;3、信托财产以其它方式运用产生的收益。(二)信托利益信托利益的总额指本信托项下的全部信托财产在扣除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后的净值。第11页共15页(三)信托利益分配【优惠购房权行使和其他信托收益具体约定】第十六条信托受益权转让一、本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依据本合同的规定部分或全部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二、在信托存续期限内,受益人部分或全部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的,应持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本合同及本合同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受让人在受让信托受益权并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后成为本信托项下的受益人。第十七条信托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一)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信托。(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终止:1、信托期限届满;2、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3、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4、信托被解除;5、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三)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属于受益人。(四)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就信托事务出具清算报告。(五)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当日内将归属于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第12页共15页第十八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一)风险揭示1、法律与政策风险【】2、市场风险【】3、信用风险【】4、流动性风险【】5、利率风险【】6、管理风险【】7、其它风险战争、动乱、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可能影响信托财产的安全和收益。(二)风险承担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或管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
本文标题:单一资金信托合同(1)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20801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