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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其他税类第一节资源税第二节农牧业税、农业特产农业税第三节耕地占用税第四节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五节印花税第六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第一节资源税一、资源税概述1、资源税的概念资源税是对开采利用国有矿产资源和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开征资源税,1993年12月,国务院决定将盐税并入资源税,并颁发了《资源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广义资源包括社会生产力的三要素劳动力—人力资源—人才资本劳动资料—人类劳动产物劳动对象人类劳动产物自然存在资源—物力财力狭义资源对社会再生产资源征税人力资源——人才税——有利于人才合理流动财力资源——资金税——有利于发挥投资效益自然资源——资源税——既有利于资源有偿使用,又适当调节不同自然资源的级差收益2、资源税的作用(1)级差资源税有利于合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级差资源税即国家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资源条件的差别所取得级差收入课征的税收。征收级差资源税,使企业的利润水平能真实地反映企业主观努力经营所取得的成果,排除不可比因素,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2)一般资源税有利于合理开发利用国家资源。一般资源税即对开采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税收。体现了我国矿产资源法中规定,国有资源有偿开采的原则。(3)有利于促进分配格局的调整,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当前初级产品价格偏低,资源收益大部分反映在加工工业,征收资源税,有利于改变资源产品价格水平低的状况,有利于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同时可以增加资源产地的财政收入。二、资源税制的主要内容(一)资源税的纳税人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人员。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扣缴义务人包括: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二)资源税的税目和税率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等级幅度税额)的办法征收,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税目包括7大类:1、原油。税额标准8~30元/吨。人造石油不征税。2、天然气。税额标准2~15元/千立方米,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3、煤炭。税额标准0.3~5元/吨。只对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4、其他非金属原矿。税额标准0.5~20元/吨或千立方米。5、黑色金属原矿。税额标准2~30元/吨,包括铁矿石、锰矿石、铬矿石。6、有色金属原矿。税额标准0.4~30元/吨。7、盐。固体盐,税额标准16~30元/吨;液体盐,税额标准2~10元/吨。资源税应按《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税额标准征收。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省级政府可依据临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备案。(三)资源税的计税依据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四)资源税的税收优惠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级政府决定减税或免税;3、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1、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2、征收管理(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五)应纳税额的计算与征收管理分期付款结算方式——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预收货款结算方式——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其他结算方式——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销售应税产品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代扣代缴税款——支付货款的当天。(2)纳税期限以一个月为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0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3)纳税地点实行属地原则,纳税人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第二节农业税、农业特产农业税和牧业税一、农业税(一)概述1、概念:农业税是对从事农业生产,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它是国家从农业部门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形式。1958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并在全国(除香港、澳门、台湾外)统一实行。2、特点(1)税源的分散性。(2)征收的季节性。(3)税权的灵活性。3、作用(1)积累资金。(2)调节收入。(3)掌握粮食。4、政策(1)稳定负担政策。包括明确规定农业税税收总额;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税率最高不得超过25%;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限定其他收费负担水平。(2)合理负担政策。包括地区间横向税收负担、种植不同农作物的税收负担、不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要相对合理。(3)鼓励增产政策。包括以常年常量为计税依据,增产不增税;给予增产措施以减免税优待等。(二)农业税税制主要内容1、征税对象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农业总收益。即不扣除任何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消耗的农业总收入。广义的农业种植业养殖业粮食作物薯类作物棉花等烟草等园艺作物畜牧养殖家禽养殖水产养殖食用菌贵重食品农业特产农业税农业特产品的销售收入农业税常年产量经济作物2、纳税人农业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农业生产并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合作经济组织、农场、企业、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寺庙、农民和其他个人。3、税率农业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1958年农业税条例中规定,全国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1961年降为11%,目前执行的是8.8%。各省的平均税率由国务院根据全国平均税率,结合各地区情况分别规定。最高税率是黑龙江省的19%,最低税率是新疆的13%,北京是15%。县级以上政府规定所属地区的平均税率,最高不得超过常年产量的25%。但是实际税收负担率(即农业税及其附加合计占实际农业产量的比例)不到3%。农业税附加率不超过正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15%。4、计税依据农业税对粮食作物、薯类作物、经济作物等农业收入,均按常年产量计算征税。所谓常年产量,不是实际产量,是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生产、经营情况核定的正常年景下农作物正产品的收获量。5、税收优惠(1)鼓励发展农业生产的优惠(2)灾害减免(3)社会减免6、应纳税额的计算与征收(1)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正税)=计税土地面积×每亩评定常年产量×适用税率应纳正税税额=应纳税额(正税)-灾害减免-社会减免地方附加=应纳正税税额×附加率实际应纳税额=应纳正税税额+地方附加(2)征收管理农业税分夏秋两季征收;自1985年由征收实物改为折征代金。(30%按原统购加计算,70%按原超购价计算)二、农业特产农业税(一)概述1、概念:农业特产农业税是国家对从事农、林、牧、渔各业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1983年11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1989年3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将瓜果和水产养殖收入列人征税范围,对大宗收入实行全国统一的税率。1994年税制改革取消了产品税,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并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2、作用(1)调节收入,缓解农业特产品收入与粮食作物收入之间负担悬殊的矛盾,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结构的合理化;(2)增加财政收入,将农业特产税新增收入全部留给地方,主要用于发展农业,有利于农业持续、稳定增长。(二)税制主要内容1、纳税人(1)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生产烟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2)收购烟叶、毛茶、银耳黑木耳、贵重食品、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缴纳)(3)收购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被省级政府确定为扣缴义务人。2、征税范围(见P288)3、税率(1)全国统一税目、税率(见P289)(2)地方自定税目、税率(全国统一税目以外的其他应税农业特产品)在5%~20%的幅度内确定。新的规定是不超过8%。(3)是否征收10%以内的地方附加由省级政府决定。4、税收优惠(1)农业科研机构、院校进行科研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免税;(2)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1~3年免税;(3)老少边穷地区和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免税;(4)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可酌情减免税。5、应纳税额的计算与征收(1)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适用税率(2)征收管理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农业特产品销售、收购、支付收购货款的当天。缴纳税款期限: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具体征收方法:核定收入征税、查账征税、代扣代缴、委托代征。三、牧业税(一)概述1、概念牧业税是以牧区、半牧区的畜牧业收入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农业税和牧业税只征其一。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税收法规。只有内蒙、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四川征收,征收办法由地方自行制定。2、特点(1)征税范围小,特定性强;(2)征税地域性强;(3)政策性强3、政策(1)轻税政策。一般控制在牧业总收入的3%以内。(2)合理负担政策(3)因地制宜政策(二)税制主要内容1、纳税人:牧业税的纳税人为在牧区、半牧区从事畜牧业生产并取得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2、征税范围:牧养马、牛、羊、骆驼、驴、骡。计税依据为牧业总收入或牧养的牲畜头数。3、税率:各地牧业税的税率控制在牧业总收入的3%以内。目前各地主要采取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比例税率又分为,全额比例税率(甘肃)、差额比例税率、有免征额的比例税率、有起征点的比例税率。4、税收优惠:优待减免、灾害减免、社会减免。5、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牧业总收入×适用税率应纳税额=计税牲畜头数×适用税额标准第三节耕地占用税一、概述1、概念:耕地占用税是以占用耕地的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作用:有利于保护耕地资源;加强对土地的管理;税款主要用于发展农业。二、税制主要内容1、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目前,外资企业不征此税。)2、征税范围:(1)占用的对象是耕地;(2)用途是建房或从事非农业生产,两个条件需同时具备。3、税率:实行差别幅度税额级次级距税额1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2~10元/平方米2人均耕地在1~2亩(含2亩)的地区1.6~8元/平方米3人均耕地在2~3亩(含3亩)的地区1.5~6.5元/平方米4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1~5元/平方米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税率可在不超过50%以内的范围内适当提高。财政部对省级平均税额作了具体的规定9元:上海8元:北京7元:天津6元:浙江、福建、江苏、广东5元:湖北、湖南、辽宁4.5元:河北、山东、江西、安徽、河南、四川4元:广西、陕西、贵州、云南3.5元:山西、黑龙江、吉林4、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税单位。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税额5、征收管理:在占用耕地时一次征收;自批准占用耕地起30日内缴纳税款。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加征两倍以下税款。第四节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概述1、概念: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985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开始征收。2、特点:(1)实行专款专用。(2)具有附加税的性质。(3)不适用外资企业、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同胞。二、税制主要内容1、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
本文标题:第九章其他税类(税收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冯文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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