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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投融资/租赁 > 第十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
第十章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征税对象及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是企业法人,而且是中国的税收居民,负有无限纳税义务;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也可以是不组成企业法人的联营式企业。对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实行统一核算,依法缴纳所得税,对于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由合作各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分别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中方按内资企业纳税,外方按在中国境内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纳税;也可以由该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依照税法统一计算缴纳所得税,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外国企业,是指非中国企业法人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两类:一是在中国境内设有常设机构而有来自常设机构的经营所得,一是在中国境内没有常设机构而有来源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收益等所得的外国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内资企业共同投资举办的合营企业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该企业是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成立的;2、在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低于25%,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规纳税。否则只能视为国内联营企业,按照内资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改组后的企业仍继续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规纳税,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共同作为发起人设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中外资股份达到或超过公司总股份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规纳税。征税对象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实际联系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常设机构,或虽然设有常设机构,但与常设机构没有联系,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合计税率为3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常设机构而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然设有常设机构,但所得与常设机构没有实际联系,应当缴纳20%的预提所得税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发展农、林、牧、渔、开发资源、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以及开发重要科技领域的特许权使用费减免征预提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净所得征税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独立企业原则。税法高于会计制度原则。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与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计算企业损益的方法和步骤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由于会计与税法对损益计算和纳税所得计算目的不同,两者对于收入、费用、利润等计量方法与确认时间不同,造成二者之间的差异,包括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税法和会计在计算所得和收益时所确认的收支口径不同所造成的。时间性差异的产生通常是由于企业的某些收入的支出,在计算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时,由于两者确认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成本、费用、损失的列支不许一次列支的项目:固定资产的购置、改造支出;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递延资产的的支出(开办费)。不许列支的项目:资本的利息。对于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列支;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产的损失(不包括企业在正常经营商业活动中的违约、拖欠等罚款);各项税收的罚款和滞纳金;自然灾害或以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由于分支机构与总机构是同一法人实体,分支机构使用总机构的产权从事生产经营,不存在使用权转移问题,不得列支使用费);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限定条件准予列支的项目管理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经营有关的合理管理费用,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用汇集的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准予列支)中方管理部门管理费的列支,税法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因经营管理的需要,以当地经贸部门或合资、合作中方原行业主管部门为其主管部门,每年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向这些主管部门上交的管理费,只有在这些部门实际提供了产业咨询、市场信息、产品供销等方面的服务;借款利息:一是有借款证明文件;二是借款利息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息;交际应酬费:工业、商业企业,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0.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的部分不超过0.3%;服务业,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以下的,不超过业务收入的1%,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的部分,不得超过0.5%;坏帐准备:“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款项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帐准备,从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税收优惠税率优惠定期减免再投资退税优惠税率(15%)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辽东半岛、胶东半岛、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南金三角、沿江、沿边城市、内陆地区省会)、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2)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优惠政策期满后的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税优惠税率(24%)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分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一律减按245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享受定期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仅限于生产性企业。(武夷山、湄洲弯)限定行业、项目定期减税、免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二减三。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享受免二减三欺瞒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在以后10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五免、五减。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五减五。(上海浦东新区)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一减二。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100万,10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一减二。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10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二减三。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同时也是产品出口企业,在减免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所使用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税率低于10%的,应按1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减免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但最低不得低于10%。外商投资举办的技术先进企业在欺瞒后,仍被认定为技术先进企业的,延长3年减半征收。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其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和地方所得税率之和)*原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退税率鼓励技术开发、技术改造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经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本文标题:第十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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