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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贴身的财税专家2012年税务稽查应对策略及重点稽查业务解析主讲人:隋文辉课程纲要一、2012年税务稽查概述背景、发票问题、为什么被税务稽查?二、税务稽查的突破口与税务机关常用的检查方法三、企业涉税问题解决思路及方式四、主要税种常见的问题及稽查的方法五、2012年稽查的重点行业和业务需要注意的问题六、如何正确应对税务稽查第一部分2012年税务稽查概述•一、2012年税务稽查背景•(一)税务稽查工作考核指标要求高•全国平均稽查选案准确率达到90%以上;•稽查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稽查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稽查查补收入入库率达到90%以上;•总局督办案件协查按期回复率达到100%,协查信息完整率达到95%以上。•(二)加强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各地税务机关要对辖区内税收秩序相对混乱、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组织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较为集中、税收秩序较为混乱的地区开展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税收专序较为混乱的地区开展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税收专项整治,总局选择部分地区直接督导整治工作。•(三).有序开展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工作。•继续对近几年未检查过的重点税源企业按照行业确定重点,开展检查工作,促进企业提高纳税遵从度。总局在企业总部所在地成立督导协调小组,研究建立总局牵头、多省联动、国地税联合的省际稽查联动协作机制,做到上下联动政策统查深查透全国盘棋继续总结并下联动、政策统一、查深查透、全国一盘棋。继续总结并探索重点税源企业检查的方式方法,继续推行查前辅导、查中约谈、自查为先导、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各地要根据当地重点税源情况,选择当地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开展检查工作。•(四)健全国税局、地税局协作机制,尽可能实施联合检查,提高执法效能完善国、地税稽查协作和部门协作良性互动机制。继续建立健全国、地税稽查协作机制,提高对共管户的信息交换和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及大要案件查处的协作水平,及时办理案件移交,确保查补税款足额入库。继续建立健全与征管、法规、税政和电税中心等部门的良性互动机制。巩固完善税警协作办案机制和情报交换制度,发挥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的合力优势。您贴身的财税专家•(五)加强与公安、海关等部门的合作,总局与公安部继续督办一批重点案件,各地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两部局”共同督办的重点案件查处取得实效。进一步会同海关、公安等部门完善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联合工作机制切实善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联合工作机制。切实加强与银行、工商、证监、审计以及监察、法院、检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二、2012年税务稽查的重点•(一)税务机关将继续严厉查处大要案,下一个目标是什么?•集中力量查处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加大对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和偷逃税案件的查处力度,对重点地区加大督促力度。重点查处成品油购销、煤炭、运输等行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四小票”活动;重点查处电子、家具、服装类产品的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房地产、建筑安装等行业偷逃税案件。•(二)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①接受成品油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②资本交易;③办理电子家具服装类产品等出口退(免)•③办理电子、家具、服装类产品等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及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三)税收专项检查指导性项目•①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②地方股份制银行、地方商业银行;•③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③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④非居民企业;•⑤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的其他项目。•(四)专项整治的区域和行业•各地税务机关要对辖区内税收秩序相对混乱、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组织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较为集中、税收秩序较为混乱的地区开展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税收专项整治,总局选择部分地区直接督导整治工作。•三、2012年税务总局要求“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发票问题怎么办?•(一)企业要充分关注“必查发票”•“稽便函[2011]31号”文明确规定了两类“必查发票”,一是“将企业填开一定金额以上的发票列为必查发票”二是“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票”,二是“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该文还同时将“一定金额以上”必查发票填开金额标准的确定权授予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以上规定,有三点风险提示:您贴身的财税专家•一是要关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一定金额以上”必查发票的具体标准究竟是多少。该问题可能主要涉及到以往一些企业为其他企业虚开发票(没有实际交易发生),为其他企业调节税负及偷税漏税提供方便的问题,所以,有这类问题的企业今后务必确保对开具的发票以企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前提,同时务必加大对必查发票开具和审核把关的力度,确保对发票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不必要的税收风险。•二是对“稽便函[2011]31号”文将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确定为必查发票的问题,主要是针对以往一些企业喜欢利用‘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名义从外部开具发票回本单位报销的情况。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将账面资金从账内提出(形成小金库、私分或贪污等),同时开具的费用还可以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举两同时开具的费用还可以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一举两得。所以,有此类问题的企业需注意,今后在利用上述各种费用名义开具发票报销实施舞弊的道路上必将会遇到重点“盘查”,风险特大。•三是不能因为知道了一定金额以上发票必查的金额标准,知道了有关费用的发票列入了必查发票,从而放松对外开具小额发票或其他费用发票的使用要求,企业仍然要防止由于内部控制缺陷、人为舞弊(如企业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等原因导致在其他发票的使用上出现不应该出现的违法违规甚至是犯罪问题。必须强调的是,虽然“一定金额以上”及上述所列举类别的费用发票为必查发票,但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发票及其他类别费用的发票,税务检查人员肯定还会关注,而且很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实施检查。所以,企业仍应重视对必查发票以外各类发票合法合规的使用问题,对发票的使用不能有侥幸心理。•(二)清醒认识不实发票很容易原形毕露•企业要清醒认识到,由于“稽便函[2011]31号”文件对两类必查发票明确规定了具体的检查方法,即对一定金额以上的必查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通过对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审核分析,重点检查其业务的真实性”,对费用类必查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对这两条规定,同样作三点风险提示:•一是相关企业要充分认识到税务部门今后对发票的检查已不再局限于以往传统的“就票查票”。•“稽便函[2011]31号”文件不仅规定了采取“逐笔进行查验比对”昀严格的检查手段,而且还要“通过对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审核分析”印证检查的方法来查证发票的“真实性”。也就是说,今后对销售业务的检查,不仅会以企业账面应该具备的记账要件为依据,而且检查人员还可能通过对资金、货物的流向,通过与对方购货单位的“查验比对”进行认证。因此,企业即使开具了销售发票,但有没有真正发货,有没有收到货款,对方单位有没有货物入库并付款等问题,检查人员都可能跟踪追击并查验比对。在这种相互印证和刨根问底的检查方式下,虚开、多开等弄虚作假的问题将会立马原形毕露。税务部门的这种升级版的发票检查方法,再次提醒企业今后再也不能利用发票,特别是“必查发票”进行偷税漏税、徇私舞弊。•二是企业所使用的发票都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基础。一方面对外开具“一定金额以上”发票时,一定要以实际发生的销售业务为前提,不能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另一方面,对经常从外部以‘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名义开具发票的企业而言,尽管“稽便函[2011]31号”文件没有明确对这些费用发票的检查标准税务机关也不可能就每这些费用发票的检查标准,税务机关也不可能就每一笔金额很小的上述各项费用的发票都进行检查。但不可否认的是,上述费用的发票肯定会作为今后税务机关的必查内容。您贴身的财税专家•此外,企业也要认识到,不能为了回避大金额费用发票被查而化整为零去开具发票,因为一旦税务机关发现同一个单位开出多张小金额的甚至连号的发票,反而会对接受发票的企业重点检查。•一些企业可能会考虑采取回避“稽便函[2011]31号”文所列举费用,开具“广告费”、“咨询费”、“运费”等其他名义的发票。对此,提示这些企业,如果在该文件出台后您所在单位的“广告费”、“咨询费”、“运费”等费用突然增加,而“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又突然减少,这也会暴露企业利用其他费用发票进行舞弊的事实。更何况从“稽便函[2011]31号”对几项费用列举的表述上来看,根本不是全列举,说明税务机关的检查重点远不止是这几项费用,企业切勿自作聪明。•三是发票入账时务必加强对经济业务真实性的审核。尽管“稽便函[2011]31号”没有明确这方面的要求,但随着发票检查严格程度的提升,企业在记账时如果没有把好第一道关,存在证明经济业务成立的资料不全、不清晰、不正确等问题,日后就会存在被查风险。因此企业记账人员在受理相关发票时要严格认真因此,企业记账人员在受理相关发票时,要严格认真地审核相关发票所反映经济业务发生和成立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从发票业务发生的合规性、合法性及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核,确保从会计核算及企业内控的角度满足对相关记账依据的要求。•(三)取得发票的基本要求•(1)发票本身的合法性•(2)发票填列的有效性•(3)发票使用区域的有效性•(4)发票使用时间的有效性•(5)发票内容的真实性•(6)发票填开单位的合法性•(7)发票专用章的统一性•(四)相关文件•1、《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第四次会议纪要》(国阅〔2010〕124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5号)•3、《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稽便函〔2011〕使用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稽便函〔2011〕19号)•4、关于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稽查局稽便函[2011]31号•5、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的通知稽便函[2012]1号•6、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7、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8、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2011.2.1执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2011.2.1执行•10、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2012.1.1必须使用•(五)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公告2011年34号】您贴身的财税专家•(六)合法的扣税凭证应当如何把握?•发布日期:2010年04月06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必须合法、有效,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凭证,除发票以外,企业真实发生的各项费用,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如折旧、工资等生的各项费用,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如折旧、工资等费用可以凭自制凭证扣除。企业无法取得发票的,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和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真实发生费用的有效证明。四、企业被税务稽查的原因随机•举报•上级交办•上
本文标题:各税种检查应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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