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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营业税税收筹划第一节营业税政策重点与筹划思路第二节建安企业的税收筹划第三节资本运营的税收筹划纳税人的税收筹划纳税人的法律界定纳税人的税收筹划纳税人之间合并合并以后,由于变成了一个营业税纳税主体,各方相互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企业内部行为,而这种内部行为是不缴纳营业税的利用兼营销售与混合销售征税范围的税收筹划征税范围的法律界定征税范围的税收筹划建筑业的税收筹划纳税人可以通过筹划,使其经营项目排除在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之中,从而获得节税收益。选择合理的合作建房方式案例A、B两企业合作建房,A提供土地使用权,B提供资金。A、B两企业约定,房屋建成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1000万元,于是A、B各分500万元房屋。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A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此时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额为500万元,A应纳的营业税为:500*5%=25万元。若A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则可以不缴纳营业税。具体操作过程如下: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B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现行营业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于A向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因此,无须缴纳营业税。仅此一项,A企业就少缴了25万元的税款。选择合理的材料供应方式《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因此,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工程原料的预算开支,减少应计税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因此,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得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价款,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案例某安装企业承包基本建设单位传动设备的安装工程,原计划由安装企业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工程总价款为200万元。后安装企业经税务筹划后,决定改为只负责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20万元,设备由建设单位征行采购提供。安装企业提供设备应纳营业税=200×3%=6(万元)安装企业不提供设备应纳营业税=20×35=0.6(万元)不动产销售的税收筹划在不动产销售业务中,每一个流转环节都要缴纳营业税,并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因此,应尽量减少流转环节,以取得节税利益。案例某木材公司欠银行贷款本息共计1500万元,逾期无力偿还。经与银行协商,以本公司一幢营业大楼作价1800万元,抵顶贷款本息,同时银行再支付木材公司300万元。银行将上述营业大楼又以1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某商业大厦。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木材公司将营业大楼作价1800万元转让给银行,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银行将该大楼转让后,仍需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木材公司应营业税=1800×5%=90(万元)银行应纳营业税=1800×5=90(万元)若经过筹划,银行先找到购买方—商业大厦,由木材公司与商业大厦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商业大厦向木材公司支付人民币1800万元,木材公司再以银行存款偿还银行1500万元。这样就免除了银行应纳的90万元的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加大税前扣除项目分解营业额案例北京某展览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帮助外地客商在北京举办各种展览会,在北京市上推销其商品,是一家中介服务公司。2001年10月,该展览公司在北京某展览馆举办了一期西服展览会,吸引了100家客商参展,对每家客商收费2万元,营业收入共计200万元。中介服务属于“服务业”税目,应纳营业税:200×5%=10(万元)实际上,该公司收到的200万元的一半,即100万元要付给展览馆做租金,但缴纳营业税时,租金100万元不能减扣。而且展览馆收到100万元租金后,仍要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5万元。如果分解营业额,纳税情况就会发生变化。该展览公司举办展览时,让客户分别缴费,展览公司收取100万元,展览馆收取100万元。分解以后,展览公司应纳营业税就变为:100×5%=5(万元)通过筹划,税负减轻5万元。案例建设单位B有一工程需找一施工单位承建。在工程承包公司A的组织安排下,施工单位C最后中标,于是,B与C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200万元。另外,B还支付给A企业10万元的服务费用。此时,A应纳营业税为5000元。若A进行筹划,让B直接和自己签订合同,金额为210万元。然后,A再把该工程转包给C。完工后,A向C支付价款200万元。这样,A应缴纳营业税(210-200)×3%=3000元。少缴2000元税款。税率的税收筹划税率的法律界定税率的税收筹划工程承包适用税率对工程承包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营业税划分成两个不同的税目。建筑业适用的税率是3%,服务业适用的税率是5%。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各自的营业额。避免从高适用税率的情况。如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而娱乐业适用的税率高达20%,对未分别核算的营业额外负担,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税率征税。差别税率:涉及行业最多,不同行业适用税率(3%、5%、20%)、征税方法不同税负较低与增值税交叉,形成混合销售不同行业不同的计税方法差别税率与税收筹划:分开核算分别适用税率、税种(兼营)定义:企业在主营业务的同时,经营其他业务项目。包括:1,兼营项目税种相同,但适用税率不同;2,经营项目税种不同,适用税率不同。税收政策: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差别税率与税收筹划:分开核算分别适用税率案例一:某宾馆在从事客房、餐饮业务的同时,又设立了歌舞厅对外营业,某月该宾馆的业务收入如下:客房收入150万元,餐厅收入50万元,歌舞厅收入50万元,已知服务业税率为5%,娱乐业税率为20%,请问,该宾馆该如何对其营业税进行筹划?两种核算方法与税负(1)、如果宾馆未分别核算不同兼营项目,则计征营业税时从高适用税率,该宾馆应纳营业税税额为:(150+50+50)*20%=50(万元)(2)、如果宾馆分别核算不同兼营项目,则各项收入适用各自税率分别核算应纳税额,该宾馆应纳营业税税额为:(150+50)*5%+50*20%=20(万元)可节税:50-20=30(万元)较低的税负与税收筹划:分开核算分别适用税种案例二:某歌舞厅当月业务收入50万元,明细如下:门票10万元,台位费15万元,点歌费15万元,烟酒、饮料、茶点费10万元,如维持现状,该歌舞厅应纳营业税额为:50*20%=10(万元),但如果对该歌舞厅进行筹划,将是另一番景象。(分开核算)在歌舞厅内单独设立一烟酒、饮料、茶点柜台,并领取营业执照,单独核算,则分别计算纳税的情况如下:歌舞厅应纳营业税为:(10+15+15)*20%=6(万元)柜台应纳增值税税额为(小规模纳税人,使用4%税率):10*4%/(1-4%)=0.4167(万元)可节税:10-6-0.4167=3.5833(万元)较低的税负与税收筹划:混合经营还是兼营定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税收政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业务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政策指导混合销售或兼营,关系到纳税人的某些经济行为是征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由于两个税种的征税方法、适用税率及税负水平不同,因此,纳税人应仔细筹划,避免从高适用税种。筹划思路:节税点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时,对比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的高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为比较二者税负高低,设经营收入总额为Y,增值率为D,增值税税率为T1,营业税税率为T2,则有:应纳增值税税额=Y*D*T1应纳营业税税额=Y*T2当二者税负相等时有:Y*D*T1=Y*T2,则D=T2/T1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当实际的增值率大于D时,纳税人筹划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增值率等于D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完全一样;当实际的增值率小于D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案例分析一某建筑材料商店,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兼营对外承接安装、装饰工程作业。该商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某月对外发生一笔混合销售业务,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户安装,这批建筑材料的购入价是100万元,该商店以115万元的价格销售并代为安装,请问,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营业税税率为3%)?企业实际增值率=(115-100)/115*100%=13.04%D=3%/17%*100%=17.6%企业实际增值率小于D,所以选择缴纳增值税合算,可以节税0.9万元[115*3%-(115*17%-100*17%)],企业应当设法使货物的销售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案例分析二某建筑公司主营建筑工程施工业务,同时也经营建筑材料的批发。当年承接某单位的办公大楼建造工程,双方议定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合并定价,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工程完工后,建筑公司在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按市场价折算为1000万元,但该公司实际进价为800万元,工程建筑施工费为200万元。请问,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营业税税率为3%)?建筑材料销售的实际增值率=(1000-800)/1000*100%=20%D=3%/17%*100%=17.6%企业实际增值率大于D,应当筹划缴纳营业税,可以节税32万元[(1200*17%-800*17%)-1200*3%],所以应使该公司当年总的营业额中应税劳务占50%以上。分析评价对纳税人的不同经营行为有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身为纳税人必须正确掌握税收政策,准确界定兼营销售与混合销售,兼营应本着避免从高适用税率的原则降低税负,对于不同税目应分别核算。分析评价对于混合销售,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低税负税种的目的。因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纳税人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纳税人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能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则缴纳增值税;反之若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则缴纳营业税。案例某建筑装饰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有两块业务,一是批发、零售建筑装饰材料,兼提供安装、装饰业务;另一块是提供建材设备租赁服务。2000年5月份,该公司的经营业务如下:销售建筑装饰材料82万元;取得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10.8万元;提供安装、装饰服务、设备租赁服务共获得劳务费76万元。该公司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其具体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额=82×17%-10.8=3.14万元应纳营业税额=76×3%=2.28万元税务机关经过查账,将应纳税额计算调整为:应纳增值税额=(82+76)×17%-10.8=16.06万元该计算结果比公司财务人员的计算结果多出了10.64万元。该公司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原税务机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决定维持原税务机关的调整。案例分析1,该公司的经济行为分析:既涉及混合销售行为(批发、零售建筑装饰材料兼提供安装装饰服务),又涉及兼营行为(提供设备租赁)2,该公司纳税行为分析:错误(1),把混合销售行为当作兼营行为,分别纳税;错误(2),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未分开核算,却分别纳税案例分析: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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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4营业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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