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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06 第六章 税收原理
第六章税收原理本章要点◇税收的特征◇税收的不同分类标准及类别◇税收的原则◇税制构成要素◇税负转嫁的含义◇税负转嫁的方式以及条件第一节税收概述第二节税收的原则第三节税制构成要素第四节税负转嫁与归宿第一节税收概述一、税收的涵义二、税收的特征三、税收的分类一、税收的涵义税收是政府以其社会职能为依据,凭借政治权力,依照法律规范,参与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所取得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对税收概念的理解应把握以下三点:(1)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2)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3)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体现着特定的分配关系二、税收的特征(一)强制性(二)无偿性(三)固定性(一)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一切有纳税义务的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强制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税收分配关系的建立具有强制性。二是税收征收过程具有强制性。(二)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就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由国家预算安排直接用于满足国家行使职能的需要,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也不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和代价。•税收的无偿性是针对具体的纳税人而言的。(三)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预先规定征税对象、纳税人和征税标准等征税规范,按照预定的标准征税。•税收的固定性不仅体现在课税对象的连续有效性,还意味着课税对象和征收额度之间的关系是有固定限度的。三、税收的分类(一)以课税对象不同为标准:分为商品课税、所得课税和财产课税(二)以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标准: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三)以税收的计税依据为标准: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四)以税收管理和使用权限为标准: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与中央地方共享税(五)以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一)商品课税、所得课税和财产课税•商品课税包括所有以商品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所得课税是以纳税人的净所得(纯收益或纯收入)为课税对象的税种,一般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在西方国家,社会保障税和资本利得税等一般也划入此类。•财产课税是指以各类动产和不动产为课税对象的税收,有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二)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指由纳税人直接负担、不易转嫁的税种,这种税的纳税人就是负税人。一般认为所得税和财产税属于直接税。•间接税是指纳税人能够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税种,这种税的纳税人不一定是负税人。一般认为对商品课税属于间接税,如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三)从量税和从价税•从量税,亦称从量计征,是指以课税对象的重量、面积、件数、容积等数量指标为依据,采取固定税额计征的税收。•从价税,亦称从价计征,是指以课税对象的价值或价格为计税依据的税收。营业税、增值税、关税、房产税等都属于从价税。(四)中央税、地方税与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税是指管辖权和收入支配权划归中央的税收。•地方税是指管辖权和收入支配权划归地方各级的税收。•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中央与地方共同课征或支配使用的税收。(五)价内税和价外税•凡税金构成价格组成部分的,称为价内税。•凡税金作为价格之外附加的,称为价外税。•一般认为,价外税比价内税更容易转嫁,价内税课征的侧重点为厂家或生产者,价外税课征的侧重点是消费者。第二节税收的原则一、财政原则二、公平原则三、效率原则一、财政原则•财政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财政原则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通过征税获得的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财政支出的需要。第二个要求是税收收入要有弹性•税收弹性是指税收收入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之间的比率,可用以下公式表示:其中:ET——税收弹性T——税收收入ΔT——税收收入增量Y——国民收入(或是其他指标如国民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ΔY——国民收入增量(或是其他指标如国民生产总值增量、国内生产总值增量)Y/YT/TET二、公平原则•税收的公平原则要求条件相当者缴纳相同的税,而对条件不同者应加以区别对待•普遍征税,通常指征税遍及税收管辖权之内的所有法人和自然人,换言之,所有有纳税能力的人都应毫无例外地纳税•平等征税,通常指国家征税的比例或数额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称三、效率原则(一)税收的行政效率(二)税收的经济效率(一)税收的行政效率•征税费用是指税务部门在征税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纳税费用是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事务所发生的费用。•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一方面应采用先进的征收手段,节约征管方面的人力和物力;另一方面,应简化税制,使纳税人容易理解掌握,减少纳税费用。(二)税收的经济效率•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又称“促进经济发展”原则,是指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在保证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应有利于经济发展,力图对经济发展带来积极影响。•促进经济发展原则涉及税收中性问题。税收中性•税收中性是指政府课税不扭曲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或者说,不影响私人部门原有的资源配置状况。•税收中性包含两种含义:1.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2.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第三节税制构成要素一、纳税人二、课税对象三、课税标准四、税率五、起征点与免征额六、课税基础七、违章处理一、纳税人•纳税人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它是交纳税款的主体。各种税都有自己的纳税人。它是税收制度构成要素的最基本要素之一。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负税人是指最终承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交纳税款义务的单位。二、课税对象•课税对象又称税收客体,它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根据。•税目,即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它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品种和项目。•税源,是税收的经济来源或最终出处。•课税依据,是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征收标准。三、课税标准•课税标准,是指国家征税时的实际依据,或称课税依据。如纯所得额、商品流转额、财产净值等。•征税对象形态各异,有的是商品,有的是所得,有的是财产,而仅就商品而言,又有不同的种类,国家征税必须以统一的标准对课税对象进行计量,如将商品按其货币价值统一衡量,否则便无法进行。四、税率•税率,是税额占课税对象数额的比重,即税额/课税对象数额。(一)比例税率(二)累进税率(三)定额税率(一)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统一比例的税率。这种税率应征税额与课税对象数额为等比关系,即税率的高低不因征税对象数量的多少而变化,它一般适用于对流转额的课税。•在具体运用上,比例税率又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统一比例税率2.差别比例税率3.幅度比例税率(二)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是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一等级由低到高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累进税率因计算方法的不同,又分为:(1)全额累进税率(2)超额累进税率•举例说明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的运用。•全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相比,各有不同的特点。全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把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按照与之相对应的税率征税,即按课税对象适应的最高级次的税率统一征税。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规定税率,各等级分别计算税额,一定数额的课税对象同时使用几个税率。举例说明设某公司全年所得额25000元,分别按全额累进税率和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图形说明)。适用税率如下表所示。(1)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从税率表中可知所得额为25000元,适用税率为20%。则应纳税额=25000元×20%=5000元(2)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从表中可知,在所得额25000元中,分别适用的税率档次和应纳税额为:•4000元的适用税率为5%,税额=4000×5%=200(元)•4000~10000元部分的适用税率为10%:税额=(10000-4000)×10%=600(元)•10000~20000元部分适用税率为15%:税额=(20000-10000)×15%=1500(元)•20000~25000元部分适用税率为20%:税额=(25000-20000)×20%=1000(元)应纳税款=200+600+1500+1000=3300(元)以上计算可用图形表示如下全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各有不同的特点(1)在所得额相同(名义税率相同)的条件下,使用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负重,而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负轻。(2)在所得额级距的临界点附近,全额累进会出现税负增加超过所得额增加的不合理现象;超额累进则不存在这一问题。(3)在计算方法上,全额累进计算简便,超额累进计算复杂。为了克服这一计算上缺陷,在实际工作中常使用“速算扣除数”法简化按定义计算的超额累进税额。(三)定额税率•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额,是按单位课税对象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税额,而不采取百分比的形式。•按其适用范围又可分为三种类型:1.地区差别定额税率2.幅度定额税率3.分级定额税率五、起征点与免征额•起征点指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免征额指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前者照顾的是低收入者,后者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六、课税基础•课税基础又称税基,指建立某种税或一种税制的经济基础或依据•税基选择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1.以什么为税基,现代税收理论认为以收益、财产为税基是合理的,但也有一种观点认为以支出为税基更为科学2.税基的宽窄问题,税基宽则税源厚,税款多。七、违章处理•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种类:(1)偷税(2)抗税(3)欠税第四节税负转嫁与归宿一、税收负担转嫁与归宿的含义二、税收负担转嫁的方式三、税收负担转嫁的条件一、税收负担转嫁与归宿的含义•税收转嫁亦称税收负担转嫁,这是指纳税人在缴纳税款后,通过经济交易过程,将所缴税款部分地或全部地转移给他人负担,自己不负担或者少负担税收的一种经济现象。•税收的转嫁过程结束,税款落到最后的负担者身上,这就是税收的归宿(或税负的归宿)。它是指税收负担的最终归着点或税收转嫁的最后结果二、税收负担转嫁的方式(一)前转,亦称顺转(二)后转,亦称逆转(三)散转,亦称混转(四)消转(五)税收资本化(一)前转,亦称顺转•前转亦称顺转,即纳税人将所缴纳的税款,通过提高商品或生产要素价格的方法,向前转嫁给商品与生产要素的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负担。(二)后转,亦称逆转•后转亦称逆转,即在纳税人不能采取提高商品或劳务价格的方法向前转嫁税收的情况下,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可以向后转嫁税收负担。(三)散转,亦称混转•散转亦称混转,即同一笔税款,有一部分采取后转,还有一部分则采取前转。•以对零售商的征税为例,零售商可以将部分税款转嫁给商品的供应者即制造商,也可以将部分税款转嫁给商品的购买者即消费者。这种前转和后转的混合即是散转。(四)消转•消转是指纳税人对所缴纳的税款,既不采取向前转嫁,也不采取向后转嫁的方式时,可以通过改善经营管理、革新生产技术等方法,以补偿其纳税损失,使税后的利润水平与纳税前的利润水平大体保持一致,即使税收负担在生产发展和效益提高中自行消失。(五)税收资本化•税收资本化亦称税收折入资本,即生产要素购买者将购买生产要素在未来要缴纳的税款,通过从购进价格中预先扣除,即压低生产要素购买价格的方法,向后转嫁给生产要素的出售者。•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一些资本品的交易中。三、税收负担转嫁的条件(一)商品课税较易转嫁,所得课税一般不能转嫁(二)供给弹性较大、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较易转嫁,供给弹性较小、需求弹性较大的商品的课税不易转嫁(三)课税范围宽广的商品较易转嫁,课税范围狭窄的难以转嫁(四)生产者的谋求利润目标对税负转嫁的关系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的税负转嫁与归宿需求弹性大于供给弹性的税负转嫁与归宿
本文标题:06 第六章 税收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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