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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监会修订《贷款通则》促民间借贷阳光化5月31日,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公布于众,“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成为重要内容之一。令一位受访专家感到意外的是,此前呼声颇高的《放贷人条例》并未出现在《意见》中,取而代之的是“修订出台《贷款通则》,积极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加快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提法。不过,这位专家认为,原本由《放贷人条例》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可能会出现在修订后的《贷款通则》之中。5月中旬,央行研究局局长张健华也对媒体表达过类似观点。多位银行监管部门人士分析称,作为《贷款通则》修订工作的牵头部门之一,去年下半年以来,银监会陆续推出“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统称“贷款新规”),以规范银行信贷行为,而修订后的《贷款通则》将与之衔接。此外,按《意见》的要求,今年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还包括借鉴国际监管标准的改革,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深化金融机构改革,加快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开展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试点,深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改革;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等。“合法信贷”替代“银行信贷”当前所要修订的《贷款通则》于1996年颁布。实行多年后,96版《通则》已滞后于贷款实践,修订呼声渐起。“96版通则中的贷款基本上就是指银行贷款,而修订后的通则是针对广义上的合法贷款。”一位受访专家称。他曾于2004年下半年看到过修订版的征求意见稿。“《通则》中的很多内容已脱离实际。”上述专家续称,如贷款人、借款人的规定,及贷款免息等。96版的通则规定,“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依据上述规定,目前各地涌现的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以及民间借贷行为,已游离于《通则》之外。再如,旧版《通则》规定,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依据国务院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而实际上,目前很多银行在进行贷款利息豁免、重组、核销时,只需要经过财政、税务等部门认可,而非国务院批准。民间借贷阳光化虽然2004年征求意见稿已出炉,但《通则》的修订仍较为艰辛。2010年人民银行金融法制工作会议上,央行副行长刘士余表示,要加快《贷款通则》修改进度,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多层次、多元化的信贷市场体系,合理引导民间融资活动健康发展。有分析指出,多层次信贷市场所涵盖的信贷主体,不仅仅是96版《通则》所指的中资金融机构贷款人(即吸收存款并发放贷款的机构);还应包括非金融机构放款人、民间借贷等。此前,央行已起草《放贷人条例》并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希望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规范民间借贷。“但这次《意见》没有提到《放贷人条例》,有些出人意料。所以,退而求其次的做法可能是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的核心内容,纳入修订后的《贷款通则》。”前述专家称,虽然银行信贷是重点,但只要是合法主体的借贷行为,都要予以规范。5月15日,媒体报道称,张健华表示,《放贷人条例》暂时不会推出,但涉及到民间借贷的内容将会放在央行正在推进的《贷款通则》里面。从立法层级来讲,《通则》为部门规章,修订后只需向国务院法制办备案即可实施。但一位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称,修订后的通则是否进一步提升为国务院层面的条例,目前尚不清楚。对接贷款新规《意见》表示,《通则》的修订工作由央行、银监会共同负责。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透露,两者的关注点不尽相同:银监会主要关注银行的信贷行为,而央行考虑的范围更广,包括制定放贷人条例、金融市场规则等。2009年下半年以来,银监会陆续发布并实施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流程管理、受益人原则和实贷实付等,构成了贷款新规的核心支柱。“贷款新规的精神会体现在贷款通则中,至少两者之间不能出现矛盾。”前述知情人士直言。专家表示:新版贷款通则将助民间借贷长足发展国家发改委31日公布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其中修订《贷款通则》赫然在列。对此,专家表示,随着贷款通则的修订,商业银行在贷款市场的垄断地位将被打破,民间借贷将实现阳光化。在法律上明确界定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界限,让民间借贷走向契约化、规范化,民间借贷才能获得长足的发展。通则难以“通用”现行《贷款通则》是在1996年由央行颁布实施的,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深化,《贷款通则》和监管部门发布的多项法规已有冲突。建设银行研究部总经理郭世坤表示,通则自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银企借贷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贷款通则的一些条款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需要,需要根据实际制定灵活的措施和办法。民间借贷阳光化民间借贷阳光化显然是新版贷款通则的又一亮点。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此前表示,民间借贷目前实施的是非管制的状态。本次贷款通则立法中,对于社会各界呼声非常高的这一问题,我们打算承认现实,让民间借贷浮出水面,尽可能使其阳光化,给它松绑。“我们不能无视民间借贷的存在。”据消息人士透露,在新版贷款通则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年度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年度交易笔数不超过100笔、年贷款利息收入不超过其年总收入5%的前提下,未经批准设立为贷款人的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从事放贷行为。有专家称,从《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到《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放贷人条例》,而眼下新版《贷款通则》又呼之欲出,管理层在对民间借贷法律扩容的同时,不断对民间借贷进行松绑。这是符合市场经济潮流的明智之举。今年金融体制改革重点确定:修订《贷款通则》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指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要做好五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指出,修订出台《贷款通则》,积极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加快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并要求,尽快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制定出台存款保险条例。加快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通知》指出,修订出台《贷款通则》,积极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加快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尽快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制定出台存款保险条例。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认为,关于《贷款通则》,人民银行去年已经讨论过。现在只有银行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是合格的贷款主体,长远看,改革的方向是增加更多的贷款主体,但目前恐怕不会出台,因为这跟宏观政策收紧相悖。他认为,目前对贷款资格的限制其实给了银行垄断的权利,因此要完善多元、多层次的贷款主体制度建设。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曾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同样提及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建设,而《通知》则体现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急迫性。据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张健华此前透露,存款保险制度拟定的方案架构是,先在央行内设存款保险基金,央行为其提供财力等支持,此后再逐步完善;基本运作思路是学习美国存款保险机制,实行强制性保险和差别费率制,并赋予存款保险基金一定的风险管理处置权、信息获取权。但截至目前,央行尚未公布该制度进展情况。规范地方金融管理《通知》中指出,要借鉴国际监管标准的改革,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强化资本和流动性要求,确立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和国际合作机制。完善跨境资本流动监管机制。探索规范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曾刚表示,借鉴国际监管标准,执行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有利于中国的银行与国际接轨。对于探索规范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曾刚认为,由于中国的监管体系是集权式的,地方并没有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我理解探索规范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主要指两个方面,一是对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这要涉及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最近出现的不在银监会管辖范围内的类金融机构。二是涉及地方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本,具体涉及到考核、激励机制,以及如何更好的履行出资人责任。《贷款通则》下的新金融地平线被誉为商业银行“圣经”的《贷款通则》,其修改为何耗费了如此长的时间?漫长的等待将带给人们怎样的蓝图?《贷款通则》与现有的部分法规存在冲突。例如,当借款人为国内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时,在贷款人是否有权向借款公司主张权利的问题上,作为下位法的《贷款通则》就与作为上位法的《公司法》发生了“撞车”。如果指南针改变它的方向,哥伦布会否驶向另一个更加肥沃的大陆?“这次的修订非常大胆,把大家一直期待的某些东西从潜台词变成了文字。”电话那头,建设银行一位资深信贷人士的语气中透着兴奋,“《贷款通则》是银行信贷工作的指南,可以说,现在银行面临更为开阔的生存空间。”该人士进入建行信贷部门已近十年,作为一个老信贷人,他亲历了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的几度变迁:从较早的《信贷管理条例》,到1996年出台的《贷款通则》,到2000年开始修改《贷款通则》,再到今年4月6日央行与银监会联合发出正式的《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其间,他还于2002年参加了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组织的《贷款通则》修改讨论会。不过,尽管参与了一些征求意见的工作,但面对这项修改4载迟迟未果的部门规章,同许多业内人一样,直到4月6日之前,他仍然觉得新《贷款通则》出台的日子似乎遥遥无期。被誉为商业银行“圣经”的《贷款通则》,其修改为何耗费了如此长的时间?漫长的等待将带给人们怎样的蓝图?新通则年内出台4月7日,负责修改《贷款通则》的主要部门之一的央行金融市场司人士表示,新的《贷款通则》今年将正式颁布,但并不确定是否在上半年。该人士称,《贷款通则》的修订动议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末即已提出,正式修改大约从2000年开始,其间经历了非正式征询和正式征询两个阶段。从2000年到2003年前半年,人民银行陆陆续续向商业银行下发非正式的修订稿和修改问卷,在银行业内部征求修改意见。具体做法是,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召集商业银行相关部门讨论《贷款通则》如何修订,然后将汇总的意见统一上报给总行。对此,原成都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张晓明印象深刻:“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召开的修改讨论会我都参加过好几次。”央行金融市场司人士亦证实,“除了下发到银行手里的修订稿外,我们部门对《贷款通则》的修改可以说是无数次。”回头再看前些年的修订稿,许多条款的变动仿佛是三级跳,每一次都跃出一大步。以2003年2月11日下发的修订稿为例,相比原《贷款通则》,修订稿放宽了贷款展期期限,比如长期贷款的展期累计期限由3年放宽到5年;而在今年4月6日的修订稿中,具体限制已完全取消了。随2003年2月11日修订稿下发的,还有人民银行拟定的修改问卷,共有21条,其中有不少是业界和学术界都存有争议的问题。如,是否要规范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境内的借款行为?现实中很多机关法人由于职能原因事实上正在作为借款人,这是否合乎规范?在广泛征求意见后,新的修订稿明确规定:机关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申请贷款;境外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申请贷款,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2003年9月17日,人民银行正式以文件的形式向几家商业银行下发了征求意见稿。今年3月30日,央行在贵阳召开全国货币信贷工作会议,副行长吴晓灵要求各分支机构继续配合总行做好《贷款通则》的修改工作。时隔一周,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修订稿正式发布。征求意见范围从银行扩大到社会公众,这似乎意味着,在历经磨砺的第5个年头,新版本的修订稿终告趋于成熟。一位人民银行分行货币信贷处处长认为,《贷款通则》修订时间如此长的一个原因是,去年银监会与央行分立,机构分设和职能划分都可能影响到修订工作。“有段时间,央行和银监会的一些职能划分不是很明确,衔接和协调都需要时间。”他说。那么,在此过程中,修订工作如何在两个部门间进行?以后的管理职能又当如何分配和协调?央行金融市场司人士回答,《贷款通则》的修订主要由金融市场司下的信贷政策处牵头,并与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共同商议,最后会签。修订期间,银监会监管一部、二部和三部也都提出了不少意见。他进一步解释说,《贷款通则》中的一些条款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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