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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体制改革后派出所防火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范例精编3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消防体制改革后派出所防火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范例精编3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消防体制改革后派出所防火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11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的必要性法律地位2008年10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8年4月23日进行重新修订,以下简称《消防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并要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2009年9月29日修订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2012年7月6日修订为公安部令第120号),以“章、条”(第一章部分条款和第四章)的形式规定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的范围、程序、内容[2]。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级政府在《消防法》的基础上颁布、修订地方性消防法规,除《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办法》中未对公安派出所做任何表述,其余各省市(自治区)均结合地区实际需要,细化了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具体内容。同时,31个省级政府均制定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单位的界定标准。当前我国监督执法工作体系2018年初,中共中央出台《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同年11月,公安消防部队退出现役,成建制划归到应急管理部,与原武警森林部队组建成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3]。就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而言,新成立的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有职权,公安派出所也保留其相应职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简要分级实施体系,不包含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等特殊行业工种的消防工作及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开展体系。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在负责消防上,有着覆盖面广、对周边熟悉、对周边人员了解的优势。派出所是一个具有综合性功能的机构,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可以让消防工作更为广泛,从而直接延伸至社区、街镇、农村牧区、九小场所等,打通消防安全监管“最后一公里”,扭转消防工作在基层“缺位”“断层”的不利局面。2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发展困境法律法规不完善《消防法》第五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以上均使用“可以”作为授权规定,按法律语意分析,“可以”是选择性用语,意为可为可不为,这与执法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有矛盾[4],致使职责不明。体制机制不畅通公安派出所为公安职业制,其中边境派出所由国家移民管理局进行垂直管理,笔者曾经工作过的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兴安盟分别设有27个和13个边境派出所,而无论是公安机构还是边境管理机构均未在其工作职责中提及任何有关消防的内容。体制的不同造成执法程序和业务衔接相对不畅通,工作标准出现差异,消防救援机构作为消防工作的主要牵头实施部门,不能对消防工作进行整体把控,很多时候都是在职责范畴内去做协调工作,影响办公质效。部分地区公安机关已不把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纳入业务考核范畴,未取消考核的地区也存在着分值占比低、考核要求不高、奖惩措施不规范的问题,加之人事任免的独立性,导致公安民警在开展消防工作方面被动应付,削弱了基层火灾防控力度。笔者随机调研的全国8个地区的2018和2019年度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单位发生火灾数据及对比情况,可以看出,消防队伍体制改革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单位发生火灾的数量处于同比增长的状况。业务素质不扎实消防监督管理是一项专业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不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就很难开展好此项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易出现火灾隐患查找不准、法律依据引用不明、整改措施督办不力等现象,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大多数以询问、聆听为主,缺少测试、演练,对于发现的火灾隐患,往往是口头要求整改,不按规定下发制式法律文书,无复查环节,以至于工作缺乏严肃性。3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解困路径完善公安派出所消防法制建设《消防法》在将来修订中要明确公安派出所“应该”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以强化公安派出所的消防执法主体地位。要加快消防行政法规的立法工作,补充和细化《消防法》中的概括性、原则性法律条文,出台《消防条例》《消防法实施细则》,制定针对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职能范围、工作内容、执法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5]。建议通过修订《消防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消防法规,授予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权、明确处罚种类,保证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完整性,充分发挥公安执法经验丰富、群众威信高的特点,严格查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而达到震慑全社会的作用;为保证执法的规范化,设置统一的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金额计算原则,各地再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制定配套的公安派出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优化消防工作制度保障为保障改革转隶期间消防案件办理工作顺利进行,笔者现工作的内蒙古兴安盟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兴安盟公安局,于2019年9月制定《兴安盟公安机关与消防救援机构执法协作工作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协作规定》),先行先试对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能过程中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向消防救援机构移送,消防救援机构将涉嫌构成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行政拘留的案件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消防救援机构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阻碍消防救援机构执行公务的,需要在公安机关配合下保障执法行为顺利实施等方面的执法协作工作内容进行规范,并对两部门间共同开展消防工作过程中的责任落实、考核及追究等做出明确规定。自《协作规定》印发实施至今,兴安盟行政区域内的各旗县市公安机关与消防救援机构共同开展案件办理工作的相互配合程度和协作能力大幅度提升,以行政拘留案件为例,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兴安盟共有14人因违反消防法有关规定被行政拘留,同比上升17%。参照以上做法经验,在改革期间,可由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共同研讨制定工作程序协作制度、明确职责划分,如规范工作移交的方式、程序等内容,保证消防工作能在多部门共同负责下有序开展。统一规范法律文书样式,制定示范性的消防行政执法卷宗,做到工作开展有本可依,避免行政复议和诉讼的产生。在当前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已全面脱离公安系统内部网络的情况下,建议规定各地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能够保留至少一个可与警综平台对接的监督管理系统,有利于公安派出所主管部门和消防业务部门共同开展动态监管,同时,完善公安派出所消防业务系统,构建两个行业系统间工作移交、审批流转网上平台,为工作提供便利、提升效率。采用抽樣复查、调查反馈等方式开展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考核,以质量评查代替以往数量评比,避免工作流于台账。探索在公安系统内设置消防技术岗位,为消防专业民警提供技术晋升渠道。探索消防工作聘用模式探索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方式,把技术性、专业性强的非核心工作授权委托给第三方,公安派出所承担消防工作中行政执法性质的核心工作,以此吸入市场主体,充分发挥社会非正式力量灵活、创新、专业等优点,弥补国家正式力量单独运行时的不足,缓解公安派出所工作压力,使其将重点放到消防行政执法等核心工作上,发挥自己正式性、权威性、公正性、可靠性的优势,突破基层工作瓶颈。4结语本文分析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的必要性,找出消防改革转隶后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发展困境,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相关解决对策:1完善公安派出所消防法制建设。加快消防行政法规的立法工作,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权,规范行政处罚金额;2优化消防工作制度保障。制定部门工作衔接制度,统一规范法律文书样式,完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平台,改革考核机制,在公安系统内设置消防技术岗位;3探索消防工作聘用模式。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进行科学分类,将技术性、服务性等非核心的工作授权委托于市场主体。消防体制改革后派出所防火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2一、难点问题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传统和非传统消防安全因素大量增加,高峪所目前有三级消防重点单位300家,“三合一”场所200家,“九小”场所300余家,消防设施滞后,进出道路狭窄,给派出消防监管工作增加了困难,派出所消防工作存在的难点主要有:(一)消防工作责任不落实,完成任务多应付。派出所消防工作核心“主业”地位还不牢固,一些领导和民警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认为消防工作有专门的消防大队在监管,派出所只是配合,在思想上没有引起重视,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完成指令性工作任务等有些浮于表面或流于形式。消防工作尚未形成所领导、专职民警、责任区警长、社区民警“四层”联动机制。为了完成执法基准任务,片面追求消防监督检查数量,忽视消防执法工作的质量,存在检查走过场、甚至存在“闭门执法”,不到现场调查,在办公室凭自己的想象进行造假现象。(二)消防民警作用不明显,消防业务不专业。派出所的社区民警大多兼任着其他任务,出现了“人专职不专、业专技不精”的现象。从工作的情况来看,社区民警成为了大队防火监督员与所领导、所领导与社区民警之间的“传话筒”。消防管理仅依靠消防专业部的民警唱“独角戏”,社区民警虽然经常深入基层,但因为民警普遍未受过专业系统的业务理论学习培训,仅仅参加公安消防机构举办、开设的一些短期培训班,普遍存在“人专职不专、业专技不精”消防监督业务不专业的问题。由于业务不专业,工作中只有在上级要求的基础上,根据辖区的情况略微的进改动,“发现隐患率、督改隐患率还低,消防监督检查质量不高。桥梁纽带”逐渐弱化,使得派出所消防工作体系出现了断层。(三)消防安全基础较薄弱,监管工作难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贯彻、落实《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方面存在差距,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研判火灾形势的主动性、针对性不强,主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发生火灾后引导群众疏散,主动做好消防宣传工作的意识不强、能力较弱;居民老小区消防设施缺乏,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场所出入通道不符合规定、消防器材过期、私拉电线、冬季违规使用明火等现象大量存在,无法达到消防安全标准,再加上部分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薄弱,违规更改建筑使用性质、违规使用易燃材料、未经审核验收私自经营,产生了大量火险隐患。(四)监督管理压力不递减,社区民警难作为。随着派出所工作任务的不断“扩容”,工作压力并不是层层递减,而是逐步压在了社区民警身上,派出所社区民警要承担社区管理、值班备勤、维稳处突等各项工作,民警精力明显不济、难以招架,繁重的工作任务致使社区民警无暇认真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另外,社区民警消防业务知识欠缺,无系统性、有效性地学习和培训消防知识,仓促上阵导致大多数民警在工作中无法“有的放矢”,难以发现和督改火灾隐患,对消防违法行为的查处效率不高,社区民警难作为。(五)业务指导培训不给力,三级管理常徘徊。消防专业部门对派出所开展消防业务指导工作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对派出所民警开展集中业务培训,一种是逐个对派出所开展消防业务指导。前一种方式,由于各派出所实际情况不同,在培训时间上往往难以保证;后一种方式,由于各派出所分布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往往没有时间、精力奔波各派出所进行专门业务指导。这两种方式各有弊端,都难以保证对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民警进行培训提高,消防业务指导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加之消防机构防火监督员忙于其他工作,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对派出所指导工作的疏漏和缺失。即使开展培训,在培训缺少抓落实、抓督促、抓带教等环节,对派出所业务培训显得零碎、不系统,没有形成专业课程教育,上级公安机关的轮值轮训和脱产培训、日常执法专题培训等系统培训体系中,很少涉及消防业务,培训的内容理论课程多、实务操作少,培训与实践存在脱节。(六)信息资源共享不互通,辖区情况难掌握。增加沟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地获取消防工作的相关信息是拓宽消防工作信息的基础。工作中,因受警务模式的约束,影响消防安全信息,主要表现在: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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