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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工艺规程1一矿山开采测量技术规程1二矿山地质技术规程3三、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6四、电、气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4五选矿工艺规程17五计量工艺操作规程45七化验室工艺操作规程47第二章设备操作规程49一板式给料机安全操作规程49二颚式破碎机安全操作规程49三胶带运输机安全操作规程50四圆锥破碎机安全操作规程(HP200)51五圆锥破碎机安全操作规程(GP100S)52六球磨机安全操作规程52七螺旋分级机安全操作规程53八永磁磁选机安全操作规程54九浓缩机安全操作规程54十水隔泵安全操作规程55十一离心泵安全操作规程55十二桥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56十三抓斗桥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58十四电动单梁吊车安全操作规程59十五化验室安全操作规程61十六电子汽车衡安全操作规程62十七液压挖掘机安全操作规程63十八液压潜孔钻机安全操作规程65十九洗矿生产线安全操作规程66二十电工安全操作规程68二十一钳工安全操作规程69二十二变配电室安全操作规程71二十三风动凿岩机安全操作规程75第三章矿山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77一、凿岩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77二、铲运机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80三、电机车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82四、撬毛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84五、通风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86六、电动装岩机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87七、维修钳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88八、水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90九、深孔凿岩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90十、天井凿岩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91十一、喷浆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92十二、井下注锚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94十三、搅拌机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95十四、溜矿井翻矿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97十五、砂轮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98十六、振动放矿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99十七、木工支模、拆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00十八、混凝土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00十九、推车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01二十、道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02二十一、凿岩机修理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03第四章设备检修维护规程105一板式喂料机检修维护规程105二颚式破碎机检修维护规程107三胶带运输机检修维护规程108四圆锥破碎机检修维护规程(HP200)110五圆锥破碎机检修维护规程(GP100S)114六球磨机检修维护规程116七螺旋分级机检修维护规程118八永磁磁选机检修维护规程119九水隔泵检修维护规程119十离心泵检修维护规程121十一桥式起重机检修维护规程122十二抓斗桥式起重机检修维护规程128十三电动单梁吊检修维护规程132十四化验室检修维护规程138十五电子汽车衡检修维护规程138十六液压挖掘机检修维护规程139十七液压潜孔钻机检修维护规程143十八洗矿生产线检修维护规程143十九风动凿岩机安全操作规程146第一章工艺规程一矿山开采测量技术规程1、矿山测量是矿山生产建设中一项重要基础技术工作,是正确指导生产,监督资源合理开采,进行科学管理,实现矿山生产技术现代化的一重要组成部分。矿山必须加强测量工作及其业务技术管理,配备足够的人员、设备和仪器。2、矿山测量工作应包括下列重要内容:(1)建立足够精度的矿区基本控制网和建立满足井下(或露采)生产所需的测量控制系统;(2)测量矿区地形图及矿界;(3)进行地上、地下各种工程的施工、竣工测量;(4)填绘反映矿山生产现状的各种采掘(剥)工程图和专用图;(5)验收采掘(剥)工程量和质量;(6)开展岩层移动、地压、边破滑动及建筑物变形等的观察研究。3、公司在矿山测绘活动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测绘法规和本《规程》的规定,开展测量工作的全面质量管理,切实保证测绘质量。4、矿区基本控制测量、坐标系统改算、矿井联系测量、重要贯通测量、岩层移动观测等重大测量项目,均应编制技术高计总结报告。5、测量成果的精度评定以中误差为标准,当观测误差与观测值本身大小有关时,应同时用相对误差为标准来评定观测结果的质量。允许误型矿山或次要工程,可采用中误差的三倍值。6、在测量实践中,应经常对实测结果进行各项精度的评定和分析,总结经验,积累资料,以求得各种测量误差的基本参数。7、建立健全测绘仪器的管理与使用制度,并定期检校,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在进行重要测量工作前,还应按检校规定作必要项目的检验和校正。因正常磨损,自然老化等原因,致使仪器达不到精度要求时,应予降级使用或申请报废。8、对各项工程的测设标定,必须以审批的设计为依据。用于测定标定的测量控制点及其成果,应认真检查核对。重要工程测量必须对计算的标定数据和标定位置进行复核。9、外业测量记录和内业计算资料必须经过严格检查。提交使用和呈报的测绘资料均应通过审批。10、矿山资料必须系统整理编录,并按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归档和提供使用。11、为加强矿山测量工作的管理,矿山应建立健全生产测量的规章制度和测绘操作规程,实现测量工作及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12、随时着测绘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测量和制图方面应尽量采用新仪器、新技术、新方法及电子计算技术。二矿山地质技术规程1、总则(1)矿山地质是为保证和发展矿山生产所进行的一切地质工作的总称。矿床从地质勘探开始到矿山设计、基建、生产、直到矿山闭坑等不同阶段的各项工作,均属于矿山地质工作范畴。(2)必须建成立与生产相适应的地质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员和和仪器、设备,以保证完成矿山地质工作任务。(3)必须建立保证“地质找矿和勘探”经费,建立矿山生产勘探经费,让矿山地质勘探工作始终在矿山开采前沿,才能给矿山和选厂正常,设计和生产组织提供可靠的资源依据。(4)应根据矿山需求,结合矿床成矿条件,有计划地对矿区边部、深部和外围进行找矿勘探,提高对已知矿体的勘探程度,提供生产所需的工业矿量。(5)矿山地质人员应做好日常地质编录、取样等基础工作,不断补充和完善矿山地质资料,为采掘(剥)生产提供正确的地质依据。(6)矿山地质人员应参与矿山生产建设规划、矿山采掘(剥)技术计划和工程设计和编制与审查。(7)矿山地质工作人员应自觉地、主动地学习专业技术,提高地质工作技术水平,研究和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促进矿山地质工作现代化。2、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精神(1)矿山地质是一项工作艰苦,专业知识全面,责任心强的专业管理工作。并要求工作中互相协作、独立工作。从事地质工作就必须扎实地学习专业知识,工作上不怕吃苦,富有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细心的工作态度。(2)地质工作的准确与可信,工作认真和细致程度,必将影响矿山投入和经济效益,或矿山生产管理的安全。(3)从事矿山地质管理工作,必须具有强烈的使命责任感,工作中,不怕吃苦工作认真细致,工作成果可信度高,所做资料准确可靠。对工作成果认真负责。3、矿山勘探(1)矿山勘探工作的划分及其要求:①矿山勘探工作目的和范围划分为地质勘探、基建勘探、生产勘探三类。②矿山地质勘探是对经过详查阶段,证实具有工业价值并拟近期开采利用的矿床进行的勘探工作,或为已建矿山扩大生产能力而进行的矿区找勘探工作。③矿山基建成勘探。④矿山生产勘探是为保证矿山均衡正常生产、提高矿床勘探程度、增加工业储量和为研究矿床(体)地质特征所进行的探矿工作。(2)设计编制与审批①矿山勘探与设计编制应遵循下列则:a.矿山生产全过程应实行探采结合。地质勘探所获得的资料要满足新建、改建或扩建工作的需要,生产勘探所获得的资料应满足矿山投产前生产的需要,生产勘探所获得的资料要满足开拓、采准、回采工和设计的需要与施工的要求。b.根据矿山不同的勘探和生产阶段及不同采矿方法对地质资料的要求,地质工作的侧重点应区别对待。c.在已有地质资料的基础上,以成矿规律为指导,因地制宜的采用不同的勘探手段,推广新技术,新方法,选择投资少,见效果而又可靠的方案。②矿山勘探设计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a.设计说明书b.设计图件:设计图件应根据最新的地质资料进行编制,图件的比例尺视矿床规模大小而定,一般为1:2000—1:5000。主要图件有:矿区或矿床地形地质图,阶段(台阶)或地段地质平面图,地质剖面图,矿体纵投影图。c.设计表格:主要包括勘探设计工程量总表,勘探工程设计明细表,工程施工顺序表,预期储量表及工程费用表等。③矿山勘探设计的审批应符合下列规定:a.地质勘探与基建勘探设计由矿山及其所属或承担任务的地质队共同编制,报上级部门审批;b.生产勘探设计一般随时同矿山年度采掘(剥)技术计划一起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c.单项勘探工程设计由本单位总工程师审批;d.重大工程的设计修改需报原批准单位审批,一般设计修改由本单位总工程师审批,并报原批准单位备案。三、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一条供电水电部现行的有关规程,均适用于矿山各种电气设备或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应参照执行。2、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应遵守下列规定:a.高压网路的配电电压,不宜超过7KV,有条件的,也可采用10KV。b.低压网路的配电电压,不应超过1200V。c.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不大于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不大于36V,行灯,不大于36V。d.携带式电动工具的电压,应不大于127V。e.电机车供电电压:交流电源不超过400V;直流电源不超过600V。3、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线路,且任何一条电缆发生故障,均应保证原有送电能力。无淹没危险的小型矿山,可不在此限。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用以向井下供电。架线式电机车整流装置的专用变压器,不在此限。5、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禁止安设自动重合闸装置。6、每一矿井必须备有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图。7、有关电气设备的变动,应由矿山电气工种技术人员及时在图中作出相应的改变。第二条电器线路1、水平巷道或倾角小于45º的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竖井或倾角在于45º的巷道,应使用钢丝铠装电缆。2、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专用型橡套电缆。3、井下信号和控制用线路,要使用铠装电缆。井下固定敷设的照明电缆,如有机械操作可能,应采用钢带铠装电缆。4、敷设在峒室或木支护巷道中的铠装电缆,必须将黄麻外皮剥除,并定期在铠装外壳加涂防锈防水油漆。5、敷设在竖井内的电缆,必须和竖井深度相适应,中间不准有接头。如竖井太深,应将接头部分设置在中段水平巷道内。6、在钻孔中敷设电缆,应将电缆牢固地固定在钢绳上,钻孔不稳固时,应敷设保护管。7、必须在水平巷道的个别地段沿地面敷设电缆时,应用铁质或非燃性材料覆盖。不准用木料覆盖电缆沟或在排水沟中敷设电缆。8、敷设井下电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a.在水平巷道或45º以下的井巷内,电缆悬挂高度和位置,应保证其不致被车辆碰撞压坏,电缆悬挂点间距应不大于3m,上下净距不得小于50mm。不准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准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管子的上方,距管子不得小于0.3m。b.在竖井或倾角大于45的巷道内,电缆悬挂点的距离,在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竖井内不得超过6m。敷设电缆的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要能承受电缆重量,且不得损坏电缆的外皮。c.橡套电缆应有专供接地用的芯线,接地芯线不得兼作其他用途。d.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3m。9、电缆通过防火墙、防水墙或峒室部分,每条应分别用金属管或混凝土管保护,管孔应严加封闭。10、巷道内的电缆,应每隔一定距离和在分路点上悬挂注有号码、用途和电压等的标志牌。第三条电器及保护1、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保护用的断路器井下使用时允许的短路开断电流。矿用高压油断路器使用于井下时的开断电流不得超过原额定开断电流值的一半。2、从井下中央变配电所或采区变电所引出的低压馈电线,应装设带有过电流保护的自动开关。3、用架空线往井下中央变配电所送电时,在井口线路终端及井下变配电所一次母线侧,都要设避雷装置。4、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电线,应设检漏装置,低压母线及送至工作面的馈线,应设断开电
本文标题:安全标准化建设手册(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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