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PPT99页)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食安办内容•第二章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检验•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一般规定•第四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第二章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检验一、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三章,共7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章,共5条•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共1条第十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省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标准的建议。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标准的,应当及时组织制定或者修订。•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特点•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基于风险评估结果•强制性(GB)•权威性•科学性•实用性分类•检验方法•生产经营的卫生要求(卫生规范)•食品产品标准•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制定•国家标准--卫生部食品中农药残留--卫生部、农业部畜禽检验--农业部、卫生部•地方标准--省卫生厅•企业标准--企业•国家标准--卫生部食品中农药残留—农业部、卫生部畜禽检验--农业部、卫生部•地方标准--省卫生厅•企业标准--企业二、食品检验•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检验制度•复检要求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检验检测资源,加强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检验机构•按级别:国家、省、市、县(区)•按系统:农业、畜牧、质检、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按种类:乳制品、农产品等资质认定RiskAssessmentRiskManagementRiskCommunication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验室认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机构组成13医大农大商大工大林大卫生农业质监食药监畜牧出入境检验质检一站质检二站民营机构农科院轻工研究院等系统院校科研社会存在的问题一、“三高三低”问题•仪器设备基础设施配置高、利用率低;•总体检验检测水平高、应急检测能力低;•省级检测能力高、基层检测能力低的。二、各系统的检测机构信息交流不畅,不能得到有效利用。三、各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互不相认,有时还会出现结果不一致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的决定•鼓励地方特别是基层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整合试点,积极推广成功经验,逐步建立统筹协调、资源共享的检验检测机构•推进食品检验检测数据共享整合检测资源•方式:工作整合,信息整合•意义:1、将分散的资源形成合力2、明确各监测机构职能3、便于事件查处4、建立统一信息平台,全面掌握辖区食品安全整体情况第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食品检验机构负责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暂不具备设立检验机构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负责抽样,对样品及样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实性负责。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抽样委托检验的,应当对样品及样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实性负责;食品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检验检测制度18企业自检设立检测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委托检测监督抽检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抽检风险监测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复检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并告知抽检部门。复检机构应当采用留样样品进行复检,并在受理复检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复检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复检:•(一)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二)留样超过保质期的;•(三)已进行过复检的;•(四)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五)样品的生产单位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首批复检机构名录•国家农业标准化监测与研究中心(黑龙江)•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国家农林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哈尔滨)•哈尔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一般规定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设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企业,应当预先核准名称,取得相应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适用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名称、负责人等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食品生产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在其生产场所门前的显著位置悬挂牌匾。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应当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定义:是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范围•主要服务对象:学校、工地、大型活动•形式:一般为份饭(盒饭)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按照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业。健康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目的:防止从业人员传播疾病项目: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肠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机构:医疗、疾控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生产、贮存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二)食品添加剂销售场所内,不得存放化工原料等非食用物质;(三)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防潮、防霉设备或者设施,贮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库房应当设架分类存放,并保持通风干燥;(四)食品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应当定期维护,及时清洗,保持清洁卫生;(五)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六)使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的餐饮具,应当索要并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证复印件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七)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包装材料,加工操作工具、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八)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上岗时不得佩戴影响食品安全的饰物;(九)防止食品加工机具的润滑剂污染食品;(十)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八条•禁止下列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一)将工业盐、工业碱等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食品和食品生产原料销售,或者用其处理食品;(二)以有毒有害的动植物和微生物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三)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四)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的油脂或者废弃食用油脂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脂以及以此类油脂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五)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范围和用量;(六)生产经营本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的食品;(七)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其产品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并经授权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企业可以按照申请生产许可的检验要求,组织调试生产少量食品以供检验,但不得出厂销售。一、食品生产企业先申请生产许可证,后办理营业执照。二、许可检验:申请生产许可证时,许可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后,负责抽取样品并封存,由企业自行送交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许可机关根据检验结果确定是否准予许可。三、试生产的样品不能销售第二十条•生产食品添加剂和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食品相关产品的企业,应当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相关产品是指食品包装、容器、炊具、洗涤剂、消毒剂等•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执行,先办理营业执照,后办理生产许可证。食品及其相关产品食品类普通食品食品原料类食用农产品营养强化剂乳与乳制品肉与肉制品粮油类调味品……特殊管理的食品进口无国家标准的食品声称保健功能食品新食品原料药食两用物质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食盐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加工助剂香精香料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用洗涤剂食品用消毒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食品添加剂•可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465种•属于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47种•有可能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22种。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包括超量使用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说明:有些食品添加剂是必须的没有盐卤就没有豆腐!吃豆腐有益健康!喝盐卤要人命!不能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三聚氰胺最主要的用途是作为生产三聚氰胺甲醛树脂的原料,还可以作阻燃剂、减水剂、甲醛清洁剂等。采用凯氏定氮法估测食品和饲料工业蛋白质含量方法的缺陷,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三聚氰胺不是食品添加剂!2006年11月12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播报了北京市个别市场售卖用添加了苏丹红的饲料喂鸭所产的“红心鸭蛋”,在该批鸭蛋中检测出苏丹红。“红心鸭蛋”事件苏丹红Ⅰ号分子结构苏丹红不是食品添加剂!!!苏丹红是一种人工合成的工业染料,广泛用于如溶剂、油、蜡、汽油的增色以及鞋、地板等增光方面。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使用目的等相关内容。使用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二十一条•委托生产的产品品种必须与企业生产许可范围一致。第二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留样制度。对出厂检验的所有批次产品应当留取备复检的样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第二十三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者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相关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检验采购许可证合格证明销售生产进货查验记录第二十四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记录所销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等相关内容。销售台账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批发企业应当采用电子信息化台账管理,电子台账内容应当与书式台账内容一致。鼓励食品零售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查询设备。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使用目的等相关内容。使用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处理或者销毁记录台账。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以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况。无害化处理或者销
本文标题: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PPT99页)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06786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