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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机构用)(2009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二○○九年十一月书书书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制定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新《统计法》,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请您阅读并知悉相关规定。本制度由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负责解释书书书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文件京统发〔2009〕126号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2009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各区县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调查队,市统计直报单位,各有关统计调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布置2009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工作的通知》(京统发〔2009〕125号)要求,现将2009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十一月九日主题词:统计 年报 制度 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办公室2009年11月9日印发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规定 ■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新《统计法》第六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法定职责新《统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从事统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专业素质新《统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新《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新《统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新《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依法管理统计资料新《统计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新《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新《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新《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新《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新《统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新《统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新《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书书书目录一、总说明2………………………………………………………………………………………………………二、修订内容4……………………………………………………………………………………………………三、报表目录5……………………………………………………………………………………………………四、调查表式(一)年报基层表1.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C102-1表)7………………………………………………………………2.建筑业总产值在外省完成情况(C102-2表)9……………………………………………………3.北京地区建设单位情况一览表(C102-3表)10…………………………………………………4.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完成情况(C102-4表)11…………………………………………………5.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C102-5表)12……………………………………………6.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C103表)14…………………………………………………………………7.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C606表)16…………………………………………………………………(二)定报基层表1.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C202-1表)17……………………………………………………………2.建筑业总产值在外省完成情况(C202-2表)19…………………………………………………3.北京地区建设单位情况一览表(C202-3表)20…………………………………………………4.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完成情况(C202-4表)21…………………………………………………5.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C202-5表)22……………………………………………6.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C203表)23…………………………………………………………………五、附录(一)指标解释1.生产情况25…………………………………………………………………………………………2.财务状况34…………………………………………………………………………………………3.信息化情况40………………………………………………………………………………………(二)统计分类目录1.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及代码41……………………………………………………………………2.建筑业行业分类44…………………………………………………………………………………3.统计上使用的全国省级区划代码45………………………………………………………………4.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名称及代码46……………………………………………………—1—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一、总说明为全面反映全市建筑业生产经营整体情况,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实施管理提供参考依据,依照2009年6月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结合北京市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需求,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制度是统计工作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数据,按时完成统计任务。(一)统计内容本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业生产情况、建筑业总产值在外省完成情况、财务状况、房屋建筑完成情况、信息化情况等。(二)统计对象本报表制度的统计对象为从事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包括对房屋、土木工程的施工活动,对建筑物内各种设施的安装活动、装饰活动等生产经营活动。即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E建筑业”行业门类的活动,具体包括“47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48建筑安装业,49建筑装饰业,50其他建筑业”四个行业大类的活动。法人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定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核算资料。(三)统计范围1.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资质内建筑业法人单位,即指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法人单位。从2009年年报和2010年定期报表开始,资质内建筑业企业统计范围严格按2007年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7年第159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2.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凡纳入统计范围的建筑业法人单位无论有无生产经营活动均应填报统计报表。各表具体统计范围详见“三、报表目录”。(四)统计原则1.本报表制度严格执行“法人经营地”统计原则,即各法人单位按照实际生产经营地(办公地)向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数据;产业活动单位由其归属法人单位进行统计;若一个法人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地(办公地)的,按法人总部所在地上报统计数据。2.根据“国土法”原则,建筑业法人单位报送的建筑业总产值及相关资料包括本单位(含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和非法人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在本市和外省完成的部分,但不包括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完成的部分。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完成的部分只在补充资料中填写。—2—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 (五)具体要求1.为满足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管理的需要,确保统计资料按时汇总上报,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本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报送统计数据,遇节假日一律不顺延。2.按照新《统计法》的要求,为保障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做到数出有据,各调查单位应当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台账是指可以体现调查单位上报的统计数据与调查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原始记录之间数据来源关系的文档资料。各调查单位可以使用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台账,也可以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自行设计。3.本报表制度采用全市统
本文标题: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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